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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内战前关于主权问题的论争

时间:2009-7-24 13:44:30  来源:不详

  [摘 要]美国内战之前,主权归属问题一直是争论颇多的一个问题。一般学者认为《邦联条例》之下主权属于各州,1787年《联邦宪》事实上授予了联邦主权,但宪法条文中没有确规定,因而引起激烈的争论。由于南北方差异、西部扩张和奴隶制等因素,州主权论仍然有所依托,内战之前联邦主权和州主权的斗争就不可避免。

  [关键词]主权;联邦制;《联邦宪法》;美国
  
  主权(Sovereignty)一词是伴随民族国家的诞生而出现的,由于它与国家、政府、独立和民主等概念紧密联系在一起,主权的概念成为政治科学中争议最多的问题之一。目前,国际权威机构都认可主权在一个国家中具有最高政治权威,但最高政治权威的归属问题,不同国家却有不同国家的实际情况。启蒙时代的思想家洛克和卢梭等人提出社会契约论,认为公民通过契约赋予政府权力,从而衍生出人民主权论(Popular Sovereignty),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就体现了这一理论。宣言说,“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1791年法国宪法规定,“主权是一完整不可分割的、不可侵犯的整体,它属于国家,任何集团或个人均不得据为己有。”这样就把人民主权思想与国家主权思想结合起来。毋庸置疑,主权属于人民,一个社会群体一旦形成统一的意志要求建立自己的国家,至高无上的主权便产生了。但是这种主权只是理论上的,在现实中必须有一个机构代表人民行使主权,谁代表人民来行使主权,这是争论的焦点所在。
  
  一、邦联时期州拥有主权
  
  美国主权归属问题的讨论可以追溯到建国初期,1777年11月15日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邦联条例》并提交各州批准,1781年3月所有的州都批准了该条例,大陆会议宣布《邦联条例》生效。《邦联条例》下的各州和邦联政府的关系与英王统治时期的殖民地和英王的关系相比发生了变化,从此美国国家开始进入新的时期。
  《邦联条例》是各州合作的规范性文件,开头便称“在新罕布什尔、麻萨诸塞湾……诸州之间组成邦联和永久性联盟条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and Perpetual Union),第13款规定,“邦联协议的条款,每个州都须遵守,不能违反,邦联是永久性的。”但第二款又明确规定:“各州保留主权、自由与独立”。可见《邦联条例》本身关于主权问题的规定就有矛盾,如果在《邦联条例》之下各州保留主权,那么各州是否留在邦联之内州本身就可以决定,不受《邦联条例》规定的“永久性”邦联的制约,州的主权和联邦(Union)的永久性是矛盾的。应该如何看待邦联政府时期的主权归属呢?
  在19世纪,人们认为州从来就不是拥有主权的、独立的州。著名法律学家托马斯·库利和约翰·伯吉斯在《政治科学和比较宪法法律》一书中说,“第一次大陆会议是美国政府的第一个组织,自从它存在那天起,大西洋这儿就有了超出13个地方政府的东西,这儿有一个主权实体,一个国家,不仅仅是观念上或纸面上的,而且是事实上和组织上的。”换句话说,这些人认为自殖民地摆脱英国统治那天起,就建立了中央主权,他们认为《邦联条例》通过时中央政府主权是存在的,州是中央主权的篡夺者。这种观点对维护联邦主权大有帮助,但也有致命的弱点,因为他们无法解释在《邦联条例》执行期间联邦(Union)的地位。
  事实上,在《邦联条例》之下邦联政府无主权特征,不仅法律上已规定“各州保留主权、自由和独立”,而且从邦联政府所受到的限制来看也是如此。(1)根据《邦联条例》,邦联国会只有一院,其代表由各州立法机关选派,“各州保留在此年度内召回自己代表的权力”,“所有担任代表之人,均不得在合众国担任任何官职并因此领取任何形式的工资、聘金或报酬”。由此可见,这些代表受到各州的严密控制,各州进而通过他们的代表来影响邦联政府的决定。(2)邦联政府没有征税的权力,也就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发挥作用。(3)中央政府最重要的职能之一,即在国际社会中代表国家的权力也被《邦联条例》否认。《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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