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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缮令》桥道营修令文与诸司职掌

时间:2009-7-24 13:45:45  来源:不详

一、《天聖營繕令》概述

  天一閣藏《天聖令》卷二十八《營繕令》分令和令兩部分,其中宋令歸入“右並因舊文,以新制參定”部分,爲根據唐令修改後形成的令文。唐令歸入“右令不行”部分,爲因制度變化不再行用的令文,保存了唐令的原貌。該卷中,共有令文32條,其中宋令28條,唐令4條,是研究唐代都城及地方土木建築、津橋道路、軍仗器物營造和修理的珍貴史料。
  《天聖營繕令》從內容上分爲兩類,一爲營造類,二爲修繕類。前者包括城郭、宮廟、王公至士庶宅舍等營造規格制度,後者包括橋梁道路、軍器儀仗、舟船堤堰、公廨等營修及管理。都城的營造雖然在隋代已成規模,但是隋祚不長,入唐以後,圍繞城市建設有關的一系列土木营建的客觀要求,決定了作爲第一個獨立成篇的《營繕令》應運而生。《營繕令》的內容、形式以及所反映出的唐宋制度上的變化,乃至對日本《養老令》的影響,都是極具研究價值的。

二、一條令文的理解

  唐代將作監主營造之事。因隋制而置,於龍朔二年(662年)、光宅年(684年)分別改名爲繕工監和營繕監。“掌供邦國修建土木工匠之政令”[1],有內外作之分,其中“大、興慶、上陽宮,中書、門下、六軍仗舎、閑廄,謂之內作;郊廟、城門、省、寺、臺、監、十六衛、東宮、王府諸廨,謂之外作。”[2]諸街、橋、道也屬於外作。《營繕令》中有關橋道管理營修內容的有三條:宋18“京城內諸橋及道當城門街條”、宋19“津橋道路條”、宋20“堰穴漏造絙及供堰雜用條”。[3]前兩條在《養老令》中分別爲第11“京內大橋條”和第12“津橋道路條”,池田溫《唐令拾遺補》復原唐令爲補3“兩京城內諸橋條”和補4“津梁道路條”。

  《天聖營繕令》宋18條內容爲:

京城內諸橋及道當城門街者,並分作司修營,自餘州縣料理。

  仁井田陞《唐令拾遺》的《營繕令》復原中沒有此條。池田溫《唐令拾遺補》根據《唐會要》卷八六《橋梁》開元十九年(731年)六月勅,並參照《養老令》,復原爲開元七年(719年)令:‘諸兩京城內諸橋,及當城門街者,並將作修營,餘州縣料理。’該條編號爲‘補3’。從與《天聖令》的比照來看,勅文與之非常接近,《唐令拾遺補》據以復原是正確的。
  令文中所謂“城門街”,以長安而言,是指在郭城內南北向大街十一條、東西向大街十四條当中,通南面三門和東西六門的六街,即京城交通主幹道。其中除最南面連接延平門和延興門的東西大街寬55米外,其餘各條大街的寬度皆超過百米,尤其是明德門內南北大街朱雀大街的寬度達150米至155米。除此以外,還有寬度在35米至65米的不通城門的街、寬度在20米至25米的順城街,以及坊內15米左右的十字街等,[4]各種街道的功能及重要性從其規格和寬度上已經區分和界定得非常楚。
  此次依據天一閣藏《天聖令》復原唐令時,發現此條有兩個問題:
  其一,宋18條 中‘自餘州縣料理’一句,《唐會要》無‘自’,《令集解》卷三0《營繕令》“京內大橋條”作“自餘役京內人夫”,其“自餘”與《天聖令》同,疑《唐會要》脫“自”字,唐代在形成令文時應該也有“自”字。所以復原時據《天聖令》、《令集解》補“自”字。
  其二,《唐會要》與《天聖令》宋18條首句的差異還在於,《唐會要》中沒有“道”字,復原時是否應該補上此字?對於令文文字上的復原,應該建立在對令文內容的理解基礎之上。從字面意思上看,宋令提供了一個具體的明確的“道”字,规定了令文确切的含义,而《唐會要》卻不確定。一種理解是,如果按照唐令現在的句式來看,“及”後逕接“當城門街者”,其意思如果是指橋的話,那麽就和前面的“兩京城內諸橋”重復,因爲“兩京城內諸橋”已經包括了“當城門街”的橋,然而這樣的理解又確實可以和《養老令》相關條目相對應。按《令集解》卷三0《營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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