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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缮令》桥道营修令文与诸司职掌

时间:2009-7-24 13:45:45  来源:不详
時看功用多少,計定數修理,不得輒剩料率,及有隱欺。”
  以上敕文當中,府縣所調百姓修造的橋梁是京城以內的橋梁,即《天聖令》宋18條中所說的“兩京城內諸橋”,府爲京兆府,縣爲所屬的長安縣或萬年縣。在府縣修理橋梁的過程中,有左右街使參與辦理,核其出入,計會錄簿。此外,左右街使計會還包括“計會取城內諸街枯死槐樹充修灞、滻等橋板木等用,仍栽新樹充替”[9]等事項。左右街使,按《資治通鑒》卷二0九睿宗景雲元年(710年)六月中書舍人韋元徼巡六街條胡注:“長安城中左右六街,金吾街使主之。”主要職責是警戒清道、糾治不、街鼓報曉昏等事。另如敕文所載,街使也參與街道橋梁的維護修理。另外,五月敕和八月敕中,都明确提到坊市內各橋則由所在各街曲當處修理。各處橋梁分別由不同職司管理,在《唐會要》卷八六《橋梁》敕文中是比較清楚的。在《文苑英華》(《全唐文》略同)中收錄的一些判文,如《縣令不修橋判》、《私僱船渡人判》等,也提供了相關的訊息。
     《文苑英華》卷五四五《縣令不修橋判》:

長安、萬年縣坐去嵗霖雨,不修城內橋,被推按。訴云各有司存,不伏科罪。

缺名《判對》曰:

天開紫極,地列鎬京,渭水即飲龍之津,橫橋得牽牛之象。而二縣稱劇,兩城攸壯,望雙闕而如雲,對九途而若厲。頻年淫雨,中逵泥濘,石梁隳構,鐡鏁不修,馬惜連乾遲廻於欲渡,人嗟揭厲歎息於無良,旣愆十月之期,須明三典之坐。然則據地雖從縣管,修橋乃合監營。……請凖此狀,各牒所由。

趙和《判對》曰:

中京帝宅,上洛星橋,宮城俯臨,九重密邇,康莊或斷,一切停留。架海黿鼉,誰看往迹;填河烏鵲,不見新營。冠蓋相喧,遏紅塵而不度;車徒競擁,駐白日而移隂。修構旣在,科須差遣,誠歸正典。事合屬於將作,不可責以親人。訴者有詞,請停推劾。

   《縣令不修橋判》明確了京城內橋梁的修理維護是由長安、萬年縣的縣令來負責的。而在兩篇判對中卻都涉及了將作監不容推卸的責任。在第一篇中提出,雖然橋屬於“縣管”,但是“修橋乃合監營”,即長安、萬年縣所屬的橋的修理將作監是有責任的。這裏就表明,城中的橋因爲處於長安、萬年縣的轄區內,所以要追究縣令的責任。而將作監總體上負責包括橋梁在內的外作,所以也要追究其責任。在趙和《判對》中,也明確了“事合屬於將作”,即修橋爲將作監的職權所屬,同樣強調了將作監的責任。   判中在承認縣令對所轄區內橋梁有責任維修的前提下,對於將作監應負的責任是明確的,即比較明確地表明了對兩者的連帶責任的追究。
  洛陽與長安制度相同。白居易有判對《得洛水暴漲,吹破中橋,往來不通,人訴其弊。河南府云:雨水猶漲,未可修橋,縱苟施功,水來還破,請待水定。人又有辭》[10]也涉及同類問題:

大水爲災,中橋其壞。車徒未濟,誠有阻於往來;修造從宜 ,亦相時之可否。顧茲浩浩,阻彼憧憧。人訴川梁不通,壅而爲弊;府慮水沴薦至,毀必重勞。苟後患之不圖,則前功之盡棄。將思濟衆,固合俟時。征啓塞之文,雖必葺於一日;防懷襄之害,未可應乎七星。無取人辭,請依府見。

以下所引《文苑英華》卷五四五《私僱船渡人判》各篇同樣是對中橋而言,判文爲:

洛水中橋破,絶往來渡。縣令楊忠以爲時屬嚴寒,未可修造,遂私僱船舫於津所渡人。百姓杜威等連狀舉忠將爲幹濟,廉使以忠懦弱,不舉職事以邀名,欲科,不伏。

其一爲不具名者所對:

上洛飛湍,中橋施構,參差危柱,若星影之全開,斷絶浮梁,似虹光之半起,望九衢之車馬,未見川流,瞻兩岸之風煙,更疑波委。楊忠宣風帝輦,作宰神州,以修造之辰,當沍寒之節,私估船舫,公然來往,論惠雖是恤人,語事便非濟物。且雨畢理道,水涸成梁,莫不率由舊章,抑亦編諸甲令。故違憲法,自寘刑科。廉使以懦弱繩愆,正符厥理,杜威以幹濟連狀,未識其宜。

篇中提出“雨畢理道,水涸成梁,莫不率由舊章,抑亦編諸甲令”,說明橋道修理應該在雨水停歇之後進行,如此規定早已形成制度。“甲令”即法令。按《唐會要》卷二九《節日》:“開元十七年(729年)八月五日,左丞相源乾曜、右丞相張說等上表,請以是日爲千秋節,著之甲令。”其甲令即指《假寧令》。上引《判對》中所說的“編諸甲令”,今檢《天聖營繕令》,沒有找到相應的令條。作者在此強調了法令實施的重要性,“故違憲法,自寘刑科”,縣令楊忠不能遵循,廉使所爲,正符合制度即甲令的要求。雖然縣令未能及時修橋,但雇船渡人還是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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