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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缮令》桥道营修令文与诸司职掌

时间:2009-7-24 13:45:45  来源:不详
制度的做法。這裏所依據的制度,可見《天聖雜令》宋16條復原唐令:“諸要路津濟不堪涉渡之處,皆置船運渡,依至津先後爲次。州縣所由檢校,及差人夫充其渡子。”[11]可見,縣令是按照《雜令》規定執行的。《判對 》只是側重于指摘縣令的“不舉職事”。
  另一篇缺名判對對此不以爲然:

當此沍寒,難於修葺,役徒未集,且叶愛人,船舫有私,何乖蒿事,杜威藴德,載述風猷。廉使繩違,遽投霜翰,究其所以,蓋取義於隨時;觀其所由,亦何煩於褒貶。

又有李孝言判對認爲,中橋“衣冠之所往來,商賈於焉交集,所以亙茲星柱,架此虹橋,疑海上之浮黿,似天津之飛鵲。誠合因人啟塞,隨事修營,……楊忠蒞斯劇縣,輙樹私恩,不遵十月之規,有損二周之化。造舟之義,自有公營,浮航之機,詎宜私僱;道橋有闕,懦弱可知。請依直指之科,寘以曲從之坐。”文中所稱“不遵十月之規”,是唐代營繕強調的遵循時令的原則,所謂“繕理通衢,必遵時令”[12],此即農閒修營的原則。按《新唐書》卷四八《百官志》,“自十月距二月休冶功,自冬至距九月休土功”。在《天聖營繕令》中宋19津橋道路條規定:“諸津橋道路,每年起九月半,當界修理,十月使訖。若有阬、渠、井、穴,並立標記。其要路陷壞、停水,交廢行旅者,不拘時月,量差人夫修理。非當司能辦者,申請。”对津橋道路的修缮时间做了规定,當界修理则指所在州县。此条宋令基本上延续了唐制,复原唐令时,文字上没有不同。圍繞《營繕令》所謂的“每年起九月半,當界修理,十月使訖”的制度的实施,也可從《文苑英華》卷五四五《不修橋判》得到說明。判文稱:

得丁爲刺史,見冬渉水者哀之,下車以濟之。觀察使責其不順時修橋,以徼小惠。丁云恤下。

對曰:

津橋不修,何以爲政;車服有命,安可假人。丁職是榮班,體非威重,輕漢臣之寵,失位於髙車;徇鄭相之名,濟人於大水。志雖恤下,道未葉中。與其熊軾渉川,小惠未遍,曷若虹橋通路,大道甚夷。啟塞旣闕於日修,揭厲徒哀其冬渉。事關失政,情近沽名,宜科十月不成,庻辨二天無政。

  《判對》中“宜科十月不成”,即對刺史未依制度按時修橋的科責,所依據的應該就是《營繕令》“津橋道路條”這條令文。

最后是崔釋的《判对》:

三川朝市,六合樞機。冠蓋如雲,擁金錢之馬埒;軒車若水,赴鐡鎻之虹橋。遐邇所資,往來爲要。不謂波湍溜激,柱朽梁摧,捉烏鵲填河,空餘處所;驅黿鼉駕海,尚有規模。自合修營,豈宜停廢。……雖當冬月,況屬閒時。造橋用功,冀暫勞而永逸。渡船費力,但有損而無成。官橋自可官修,何關縣長。私船輙爲私估,便累宰君。郡人褒揚,將何稱首;廉察附請,即可甘心。以狀告知,庻無喧訴。

  前引各判都涉及将作与州府县司的连带责任。可见,具体城内诸桥因在州县所辖范围内,故其長官负有直接责任,而實施營修則有下屬各專當官。
  對洛水中橋損壞事宜的判文,白居易判對只提及河南府一級長官,而崔釋則進一步提出,洛水中橋屬於官橋,位置重要,所以要由官修,而與所在地方官無涉,即判對中說的“官橋自可官修,何關縣長”。這裏,作爲官橋,中橋之所以地位特殊,是因爲中橋的位置恰好是與城門相對。據《舊唐書》卷八七《李昭德傳》:

初,都城洛水天津之東,立徳坊西南隅,有中橋及利涉橋,以通行李。上元中,司農卿韋機始移中橋置於安衆坊之左街,當長夏門,都人甚以為便,因廢利涉橋,所省萬計。然嵗為洛水衝注,常勞治葺。昭徳創意積石為腳,銳其前以分水勢,自是竟無漂損。

  經過韋機的改建,中橋被移到了安衆坊左街,所謂“當長夏門”,即“從立德坊曲徙於長夏門街”[13],亦即《天聖令》宋18條的“當城門街者”。因爲位置特殊,所以由將作監負責維護修理。這也就是說,官橋因爲其處於交通要路,關係重大,所以要由將作管理,以區別于普通橋梁。
  同樣,與中橋並列于洛水之上的天津橋,更是如此。隋煬帝授命宇文愷營造東都,因洛水貫穿都城,有河漢之象,所以取橋名爲天津。天津橋亦爲官橋。白居易《雪後早過天津橋,偶呈諸客》[14]中首句爲:“ 官橋晴雪曉峨峨,老尹行吟獨一過。”首先,因爲“天津接帝畿”[15]、“名實帝道”[16],其“正對端門,當車駕出入之途”[17],爲重要的御路,位置和地位尤爲殊要。唐高宗弘道元年(683年),高宗自奉天宮還東都時,文武百官聚集于天津橋南迎奉。其次,該橋還是衣冠商賈往來交集之樞紐,因而,人頭攢動,熱鬧非凡。所以,許多昭示百姓的大事選在這裏舉行。如高宗永隆元年(680年)廢太子賢爲庶人,遣送長安,“幽於別所,黨與皆伏誅,仍焚其甲于天津橋南以示士民”[18]。武周證聖元年(695年)薛懷義造像,並“張像于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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