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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雅厦门对话与中国民主思想的开端刍议

时间:2009-7-24 13:45:46  来源:不详
大字本,开本大方,镌刻刷印尤其精美。

    在《万国公法》翻译过程中,总署就将此书作为外交指南并取得效果。1864年俾斯麦正与丹麦开战,普鲁士新任驻华公使李福斯于这年来到中国,发现大沽口有三艘丹麦商船,他当即命令把它们作为战利品捕获。总署利用领海概念和中普条约的有关条款抗议普鲁士将欧洲争端带到中国来。恭亲王拒绝接见普鲁士新任使节,责怪他以这种方式开始他的任期。事件最后成功解决,李福斯释放了三艘丹麦船,并赔偿1500英镑。32

    对只知道惟一君主政体的中国君臣来说,《万国公法》的副作用,就是输入了民主宪政思想,并创造了在专制语言环境中颇有生命力的“权利”、“君主”、“民主”等民主话语体系。

    惠顿原书分四卷十二章,551节,700多页。据曹廷杰《万国公法释义》稿本统计,丁译分四卷十二章二百三十一节,标目二百九十有五,79193字。“第一卷,释公法之义,明其本源,题其大旨”介绍欧美国际法学派时说:“海付达,日耳曼国名公师也。……海氏以公法分为二派:论世人自然之权,并各国所认他国人民通行之权利者,一也;论诸国交际之道,二也。今时所谓公法者,专指交际之道,可称之曰‘外公法’,以别于各国自治内法也。” 33书中3次出现“人民权利”,77次出现“权利”,56次出现“主权”。惠顿原书“Human rights in general”,丁译为“世人自然之权”。丁韪良在后来的同类著作中说,他对权利等词的创造是颇费苦心的。中国古代,惟有帝王一人受命于天,是权力的主体,亿万臣民均为权力的客体。《荀子·劝学》说:“权利不能倾也,群众不能移也”。《盐铁论·水旱》说:“罢盐、铁,退权利”。34但这些“权利”的含义,与西方民主思想家揭示的人民的“自然权利”截然不同。《万国公法》传播的“人民权利”学说,为光绪年间的天赋人权论开了先河。

    丁译从不同视角将全世界国家进行了分类。“治国之上权,谓之主权”,据此世界各国分为“自主之国”和“半主之国”两类。从政体划分,他又将世界各国分为“君主之国”和“民主之国”两类。“第二卷,论诸国自然之权”,丁将惠顿书中的“constitution”译为“国法”、“大法”。书中出现“国法”120次,“大法”4次。在第十二节丁氏特别注释:“所谓‘国法’者,即言其国系君主之,系民主之,并君权之有限、无限者,非同寻常之律法也。”第十三节称:“美国合邦之大法,保各邦永归民主,无外敌侵伐。”“第十四节,立君举官,他国不得与闻:若民主之国,则公举首领、官长,均由自主,一循国法,他国亦不得行权势于其间也。”“第三卷,论诸国平时往来之权”,“第四节,国乱通使:在君主之国,无论其权之有限、无限,通使之事大抵归国君定夺。在民主之国,或系首领执掌,或系国会执掌,或系首领、国会合行执掌。”第一卷第二章“第二十四节,美国系众邦合一”,介绍了美国三权分立的体制,分别标出“上国制法之权”、“首领行法之权”、“司法之权”,而原书有关内容只分两小节:第53节的书旁小标题是“Legislative Power of the Union”, 第54节的书旁小标题是“Executive Power”. 丁氏将第54节中有关judicial power司法之权的内容分析开来,另外醒目地提要为“司法之权”标示出来,这大约是他最早向中国客观上也向东亚、东南亚汉字国家介绍了美国的三权分立体制。原书第55节书旁标题是“Treaty-making Power”,丁氏标为“立约之权”。

    此书出现“君主”35处。古代称帝王叫君王、君上,而不叫君主。查《辞源》“君主”条:“公主。《史记·六国年表·秦灵公八年》:“初以君主妻河(伯)”。据现有资料,鸦片战争前后偶然有用君主指称帝王的。此书出现“民主”16次。丁韪良用“民主”这个词分别翻译惠顿原书中Republic、republican、democratic、democratic republic、elective等;今天则分别用共和、民主、选举来翻译这些词。从本质上说,这些英文词的意思是可以互换的。“民主”一词,《尚书》、《左传》等经籍中就有,如“商代夏作民主”,“天惟时求民主”等,但这个“民主”的意思是“民之主”。《万国公法》旧瓶装新酒,将其偷换成“人民当家作主”的含义。“民主”乃吾家之没有者,这样就被误认为吾家之本有者,真是接引得天衣无缝。这很有利于在中国这样有特殊民族心理的大国传播外源性的西方民主思想。以至今天仍有不少人将民主思想当作中国的一大发明。后来有人试用“庶建”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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