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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末外国法律的植入对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

时间:2009-7-24 13:45:47  来源:不详

 律移植(legal transplant)是比较法学上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其一般含义是: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1]。与“移植”相近的词语,学者们经常提到的还有借鉴、吸收、模仿、输入、影响、继受、本土化等,有的学者专门对这几个词语作为分析,并把它们都归入法律移植语境中的概念体系[2]。关于法律能否被移植的讨论,多集中于对法律移植内涵的见解上的分歧,如曾被广为引用的孟德斯鸠的一个论述“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的人民的;如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3]常被认为是反对法律移植的经典论述。实际上,从上术引文中,我们只能看出孟德斯鸠反对的是照抄和直接套用外国的法律而已,并非是对一国借鉴、吸收、改造和利用他国法律的可行性问题做出评价。按照何勤华教授对法律移植所作的宽泛理解,法律移植是法律发展史中的一个必然规律,中国从末至现当代的法律进化运动正是一个法律移植的过程也不难理解了。

   如果说法律“移植”强调一种现象和过程的话,“植入”则是法律移植的客观结果,即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另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的吸收和采纳,即植体(被移植的外国法)与受体(内国法)经过融合或改造而趋为一体,也即植体在受体中得以存活。因为法律移植不一定都是成功的,所以植入不一定就是移植的必然结果。外国法律要成功移入内国,除了外国法律本身更为进步和先进之外,其与内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之间的整合与协调甚为关键,这与植物的“稼接”以及人体器官的“移植”中的道理大体上是相通的。

   从1840年鸦片战争至今,德国、日本、英国、美国、前苏联的法律以及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都被试用植入中国,但存活的状况都各不相同,有的只存于史料记载,有的存在于文化观念,有的存于现存的制度和司法实践,有的则如一纸空文束之高阁,分析其中的原因,我们不能不考量外国法律的植入与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之间的关联。

  

   一、外国法律对中国法律观念的改造

   给法律文化下一个定义并不是一件十分容易的事,因为观念层次的东西如同前述“法律移植”的概念一样大多存在争议。这里借用张中秋教授的定义,即“法律文化是内化在法律思想的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之中,并在精神和原则上引导和们发展的一般观念及价值系统。它内存于思想、制度、设施及人们的行为模式之中并通过它们表现出来。”[4]中国的社会是不断发展和变迁着的,法律文化也是如此。法律的滞后性、稳定性和继承性使得它具有保守的一面,因而虽然政治的、经济的巨大动荡必然会使法律文化至少发生一些变化,但不必然是同步的,也不可能是完全断裂的。外国法律的移植,则是这种变化起到加巨作用。

   自鸦片战争以来,外国法律对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无疑是相当深远的。而以清末法律改革至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体系的建立,西方法律对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冲击最为剧烈。以下选取几方面试论述之。

   (一)西方法律文化的输入催生了人们的法律观念

   鸦片战争前后,林则徐、魏源等人“开始打开天窗看世界”,翻译和编写了一些介绍西方地理、政治、文化等的书籍,目的是“师夷长技以制夷”。虽然当时的统治阶级对此并未予以重视,但介绍和引进了西方的一些制度和观念,在当时奉行闭关锁国政策的清王朝统治 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从洋务运动到1898年“戊戌变法”运动期间,在洋务派的极力主张之下,清政府选送留学生出国,设立同文馆、江南制造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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