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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耕者有其田与耕者有其权的新探讨

时间:2009-7-24 13:46:52  来源:不详
大粮地14898顷43亩9分6厘4丝1忽8微2织,到第十等寄主地129顷27亩5分,经过了致密的划分和统计。在这个基础上,赋税额度也有致细的规定,如规定第一、四、五等土地每亩征银5分7厘6毫6丝9忽9微2织6沙8尘6渺8漠,并每亩征米4勺2沙4撮4粟3颗2粒,等等[22]。1亩土地约等于60平方丈。无论是否以十进位进行统计计算,在1亩土地的面积之下再将土地划分出几个等级,其最小一级“织”有多大?同样,1分银大致相当于5克,1分银以下又有10个等级,最低一级“漠”是多少?还有,1勺米大约是0.01升,那么1“粒”米是多少升?如此精密的统计和划分,其作用显然不在实物价值或计量单位本身。1丝土地上的1颗作物有1粒粮食的赋税义务,这里所显示的是中央王朝对土地的控制程度,其意义完全在土地经济的范畴以外。
    山东有民谣:“孝顺父母不怯天,交上皇粮不怯官。”皇粮是农民占有土地的根本性理由;官吏是皇粮得以实现的关键性人物。王朝各级官吏通过征收赋税构成一个庞大的、同时作用于政治和经济两大领域的利益集团。通过征收赋税,他们维持着中央王朝的地籍、户籍基层统治制度,充分发挥其行政职权的作用;同样通过征收赋税,他们支撑着从中央朝廷直到州县乡镇各级政府的行政开支,充分发挥其经济职能。在各级官吏的主持下,农民的赋税额度远远超过中央政府规定的数量。据当时人记载,“山东火耗,每两(已)加(至)八钱,民不聊生”[23] (P112)。在缴纳了一系列诸如“折耗”、“轻赍银”、“赠贴银”、“水脚费”等等额外征收的钱粮之后,农民的赋税支出往往在总收入的一半以上,有的地方有的时期内竟出现占有三分之二的高度[24] (P65)。为了摆脱赋税的压力,山东农民不断地举行起义,并将起义的矛头直接指向官府,将生活中的种种灾难和困窘都归咎于当地政府[23] (P121)。
    然而,在此需要说明,除了沉重的赋役和官府的压榨以外,山东农民还有来自于家庭内部的负担。根据《大清律例》,在祖父母、父母同意的前提下,任何农户都可以分家[21] (P924)。在山东,在大多数情况下,父母俱亡,或主要一方去世后,兄弟几个会商议平均分家。由此,每一个农民家庭,不论是否支付得起,从第一天开始就要为另一个、另几个新的家庭支出,就自觉地为另外的农户进行积累。应该承认,与赋役构成的外部负担相比,农户内部的培育新农户的负担,在某个角度上,是在短时间内压垮一个不是非常殷实的农户的更直接的原因。从一开始,农户中的儿子们不是作为母庄户的继承人,而是作为她的掘墓者被培育出来。
    总之,康雍乾时期山东的农民主要有三种负担:一、至细至密的朝廷赋役;二、王朝官吏的额外榨取;三、农户本身的再生产需求。三种负担的根源可以归结为一:农民的土地占有权。因为借助于王朝政权而有权占有土地,农民必须支撑这个政权;王朝与农民之间互为依傍,一方衰弱另一方就会起而扶持。前者常常用武力分配土地,使耕者有其田;后者更多地通过起义斗争,迫使中央政权维护自耕农民的利益。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因为自上至下各级官府既没有土地的占有权又没有耕种权,所以他们既不承担土地提供耕种权的责任,从而强硬地将土地权利与社会责任分离开来,又不承担土地提供产品的责任,强硬地将土地权利与土地产品分离开来。各级官府的责任就是使用像商业上买空卖空的手法,迫使拥有土地占有权的农民在承担国家赋役之外,再承担买者与卖者双方的交易利润。此外,还有更严重的一方面,即因为拥有土地的占有权,农民必须自然地或不自觉地在家庭内部进行土地权的再分配。原本由中央政府所控制的土地分配权在农业生产与消费的最底层农户中自然地或不自觉地失控。
    18世纪结束以后,耕者有其权与耕者有其田的历史差异决定了山东农民与巴伐里亚农民完全不同的命运。19世纪中叶,因为社会历史的本质性变化(通过1848年欧洲革命和1840年中国鸦片战争),在整体上山东农民和巴伐里亚农民处在相同的历史起点上:在旧的、传统的农业经济轨道上转向。同时,不同的命运进行了相同的选择:耕者有其田。从未失去耕地权的巴伐里亚农民希望摆脱旧的、传统的土地耕种权的束缚,渴望耕者有其田;在邦国政府的直接干预下,通过改革与立法,到19世纪末巴伐里亚农民的土地占有权普遍地取代了土地耕种权[13] (P48-76,P87-102)。占地权与耕地权合二为一。此后,之所以没有出现中国式的历史循环,原因在于制度的、技术的、经济的等等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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