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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盛世:《大唐开元礼》的撰作缘起(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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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47:12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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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⑤如丘衍文《唐代开元礼中丧礼之研究》,台北郁氏印书及奖学基金会1984年版;张长台《唐代丧礼研究》;甘怀真《〈大唐开元礼〉中天神观》,台湾《第五届唐代文化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嘉义中正大学2001年版,第447—449页;高明士也有关于《开元礼》版本的研究,见氏著《战后日本的中国史研究》(修订版),台北明文书局1996年版,第292—295页。 ⑥陈戍国:《中国礼制史·隋唐五代》,湖南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任爽:《唐代礼制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⑦姜伯勤:《敦煌艺术宗教与礼乐文明·礼乐篇》上编《敦煌礼论》“唐礼与敦煌发现的书仪”、“唐贞元、元和间礼的变迁”,中国礼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25—458页(后者先收入黄约瑟、刘建民合编《隋唐史论集》,香港大学亚洲研究中心1993年版)。另外周一良《敦煌写本书仪中所见的唐代婚丧礼俗》(《文物》1985年第7期,收入《唐五代书仪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85—301页)涉及礼俗也值得注意。 ⑧赵澜:《〈大唐开元礼〉初探》,刊《复旦大学学报》1994年第5期;杨华:《论〈开元礼〉对郑玄和王肃礼学的择从》,刊《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1期。 ⑨《文苑英华》卷六四四,中华书局影印本,第3306页;并见《吕和叔文集》卷五,《四部丛刊》本。按郑相公为郑,见内藤乾吉《唐六典の行用につぃて》,1936年,《东方学报》7,京都,1936年,第118—120页;收入氏著《中国法制史考证》,有斐阁1963年版。笔者曾在以往的文章中误为郑余庆,特此纠正并感谢武汉大学刘安志先生指正。 ⑩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三《职官》,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98—99页。 (11)严耕望:《略论唐六典之性质与施行问题》,《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24,1953年,第69—76页,语见第73页。 (12)见内藤乾吉《关于唐六典の行用につぃて》。奥村郁三《中国法制史基本资料的研究》,东方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本文转引自《二十世纪唐研究》第四章《法制六·唐六典》,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6—158页。 (13)关于《贞观礼》制定时间,《唐会要》记作贞观七年,但高明士《论武德到贞观礼的成立——唐朝立国政策的研究之一》考证为贞观十一年。文见台湾《第二届国际唐代学会议论文集》,台北文津出版社1993年版,第1159—1214页。 (14)以上参见《旧唐书》卷二一《礼仪志》一,第818页;《新唐书》卷一一《礼乐志》一,第308页。 (15)《旧唐书》卷二一《礼仪志》一,第818页。 (16)参见《旧唐书》卷二一《礼仪志》一,第818页;《新唐书》卷一一《礼乐志》一,第308页。 (17)陆德明《经典释文》卷一《序录·次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页。 (18)陆德明三《礼》中“《周》为本,《仪》为末”的说法,与前论《礼记》在二礼之后似有矛盾,与本书实际排列次序亦不符。王素先生亦解陆意是说《礼记》在末(见《唐代文化》第五编第二章第三节,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21页),此处疑有阙文,或“仪”为“记”之误。 (19)《新唐书》卷四八《百官志》三,第1266页。 (20)《新唐书》卷四四《选举志》上,第1160页。 (21)《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影印本,第1222页。 (22)《新唐书》卷二○○《儒学下·元行冲传》,第5692页。《旧唐书》卷一○二本传“一人而已”下有“莫不宗焉”语。 (23)金子修一:《关于魏晋到隋唐的郊祀、宗庙制度》,《日本青年学者论中国史·六朝隋唐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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