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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韩国对日索赔要求的演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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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47:21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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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从事强制劳动的人未收之工资有关之债务的意见书”及“有关对日提出青壮年死亡之赔偿金之请愿的意见书”。(注:《第一次国会速记记录》(第61号—第128号),1948年,第1108—1110页。转引高崎宗司:“日韩会谈的经过与殖民地化责任——1945年—1952年4月——”,《历史学研究》1985年9月号。) 1949年1月6日,在年初记者招待会上李承晚称:“对过去40年间日本从韩国夺取的一切提出损害赔偿,同时继续提出对对马岛的权利主张”。(注:《朝日新闻》1949年1月8日。)按照李承晚政权的上述方针,当时韩国政府法制处处长俞镇午等人认为,韩国政府在对日关系问题上有必要采取某种行动,于是开始着手进行了有关这一问题的准备工作。俞镇午回忆道:“在政府内部谁先倡导了这件事(指‘对日关系问题的准备工作’——笔者)现在已记不清了。但还记得当时任企划处处长的李顺铎与任法制处处长的我数次会面,对于该问题相互交换了意见”。(注:俞镇午:“直到举行日韩会谈为止〔上〕”,《思想界》1966年2月号。)但据第一次日韩会谈时期任韩方代表的洪琎基的回忆:1948年,洪琎基任法务部调查局局长时,每次举行局长会议,时任法务部长官的李仁都要求各局长“提出对建国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作构想”。作为上述“构想”之一,“我(指洪氏——笔者)提出的提案就是设置‘对日媾和会议准备委员会’的方案”。洪琎基提议设置上述“委员会”,“搜集韩日合并条约、赔偿、在日侨胞、归属财产等处理相关的资料”并要求把相关委员会置于法务部调查局之下。该案提交到李承晚总统后,经总统裁决在政府企划处内秘密设置了“请求对日索赔委员会”。(注:俞镇午著《韩日会谈——回顾第一次会谈》外务部外交安保研究院,1993年3月,第11—12页。) 1949年2月,韩国政府企划处内设立了“请求对日索赔委员会”,同年3月15日,很快整理出版了《对日索赔要求调查报告》〔上卷〕,并于同年4月7日,把该“调查报告”提交给了占领日本的“盟军总司令部(SCAP)”。在该“调查报告”中,韩国把对日索赔要求分为:(1)金块;(2)银块;(3)书籍;(4)美术品及古玩;(5)其他等5大类,要求日本归还现物或进行赔偿。(注:《东亚日报》1949年3月26日。)同年9月,韩国又整理出版了《对日索赔要求调查报告》〔下卷〕。下卷主要由“因中日战争及太平洋战争而蒙受的损失”,“因日本政府的低价政策而遭受的损失”等内容构成,韩国要求日本对上述损失进行赔偿。(注:俞镇午:“直到举行日韩会谈为止〔上〕”,《思想界》1966年2月号。)1954年8月15日,韩国政府把《对日索赔要求调查报告》上、下卷合订为一册,出版了:“檀纪四二八七年(1954年)八月十五日大韩民国政府《对日索赔要求调查报告》”。 在《对日索赔要求调查报告》的序文中,韩国政府阐述了在对日索赔问题上的韩国的原则立场。 “(一)从1910年到1945年8月15日,日本对韩国的统治是日本违反韩国国民的自由意志,单方面强加于韩国的。是基于非正义、不公平、非互惠基础上的充满暴力和贪欲的统治。其结果,韩国及韩国人蒙受了比其他任何国家都要大的损失。表明‘轸念到韩国人民所受之奴役待遇,决定使韩国自由独立’的开罗宣言及再一次确认‘履行该宣言的诸条款’的波茨坦公告,已明确地向全世界宣告了日本人对韩国统治的非人道性与非合法性。 (二)大韩民国之对日赔偿要求的正当性不容怀疑。这一点,在(1)波茨坦公告;(2)盟国的对日管理政策;(3)鲍利赔偿使团的报告等文件的规定中也有明确反映。但是,我们大韩民国对日本提出的赔偿要求的基本原则是,赔偿并不是报复性的赋课,是为挽回和恢复〔韩国〕所蒙受之牺牲而提出的公正的、理性的、合理要求”。(注:大韩民国政府编《对日索赔要求调查报告》,第1—2页。) 不难看出,随着美国对日政策的完全转变,韩国的对日索赔要求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韩国政府在对日索赔要求方面的基本立场,从过渡政府时期的“为恢复因〔日本的〕暴力与贪欲造成的损害而必然使其履行的义务”,转变成为“为挽回和恢复所蒙受的牺牲而提出的公正的、理性的合理要求”。 作为这种“公正的、理性的合理的”对日索赔要求,韩国政府提出了4大类16个项目的对日索偿要求。(注:大韩民国政府编《对日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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