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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汉儒知识分子的权力穿孔

时间:2009-7-24 13:47:39  来源:不详
给匈奴国王冒顿,采取和亲政策,基本上停止了北方的战事。

    南北两个方向的战事都停了下来,这才有可能改变战时体制,实行和平时期的政治体制。

    3,贾谊的《治安策》

    前面谈到,秦法来自于战国时代魏国李悝的《法经》,事实上,汉初之法又来自于秦法。虽然刘邦攻入咸阳城时与民约法三章说:”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但汉朝建立以后,三章无法统摄社会的方方面面。据《汉书刑法志》记载:由萧何删削,整理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就成了汉法。所以就其法律体系而言,汉法自然来自秦法系统,并没有大的革新。那么需要加以改造,也是不问可知了。

    当时,供汉文帝选择的法律指导思想,一种是道家刑狱观,一种是儒家刑狱观。老子在《道德经》中说:”圣人不死,大盗不止。”寥寥数语,把统治阶级的骄奢淫逸同民众受剥削以致饥寒交迫而流为强盗的因果关系,说得十分透彻。儒家的刑狱观,在某种程度上接近道家,即在追究百姓之所以犯罪的原因上;但在另一方面,在具体的刑狱措施上,则又有接近法家的一面,因为儒家是希望用世的,它就很自然的不可采取道家那种无法操作的刑狱观。

    ”孟氏以阳肤为士师,问于曾子。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 ⑻

    这就是说,百姓犯罪,是”上失其道”这一根本原因引起的。这一看法同道家并无两样。但是,犯了罪还是要判刑的,只不过,因为认识百姓犯罪的根子并不在百姓身上,所以抓住了罪犯,弄清了罪行,还是要采取对罪犯有所同情的态度。

    所以贾谊的《治安策》说:”普通人的智慧,能看到已经发生的事情,不能看到将要发生的事情。礼是禁于犯罪将要发生之前,而法是禁于犯罪发生以后,所以法的作用容易知道,而礼的作用难以知道……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以礼义治之者,积仁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背,礼义积而民亲和。”⑼

    这是地地道道的儒家刑狱观,从根本上消除犯罪,用教化和礼义来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多次听过贾谊讲座的汉文帝吸取了儒家的刑狱观来指导刑狱实践。因此除肉刑,减轻刑罚,废止了法家刑狱观和刑狱实践。

    4,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方针,实际上从一开始当皇帝就开始了。因为此时朝廷之内儒家已经渐渐占多数,儒家的理论优势和政治优势在诸如叔孙通、陆贾、贾谊等儒家知识分子的”权力穿孔”下,已经愈益明显了。十六岁继位的汉武帝,身边都是信奉儒家的大臣,受儒家的影响,他所重用的大臣也多是儒家的信奉者。年轻的汉武帝能形成独尊儒术的方针,恐怕和这些身边的影响不无关系。

    其实,最初提出要以儒家为治国主要指导理念的人是贾谊,后来则因董仲舒的对策和公孙弘的具体部署而变得更加明朗化。

    法家的弊端,其中一条就是”耕战入仕”,造成官吏素质的下降和社会风俗的败坏。法家的执法,在《史记·商君列传》中有一个细节,很能说明问题。商鞅变法时,许多人都说变法不便,这样说的人”千数”,于是商君在太子犯法的时候”刑其傅”,于是第二天老百姓都老老实实的遵照法令了,这样法令执行了十年,道不拾遗,路不闭户,原来说变法不好的人又出来说变法的好处,结果商君把这些议论变法的人全部充军。在这里我们姑且不研究商鞅为人的忌刻不容人,单就法家思想而言,这就表示:政府和百姓的关系,是绝对的专制关系;我定法令,你照办,百姓没有任何发言权,不但不能反对,连说好话也不行。与此相联系的,什么礼义廉耻之类的道德规范,全部不需要了。

    我们从后世的封建社会历史可以知道,凡是以儒学治国的时代,一旦官吏出现腐败的情况,作为官僚后备军的士人阶层,即自觉出面担负清洗剂的职能,如汉末的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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