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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罗马早期平民的身份地位

时间:2009-7-24 13:48:00  来源:不详
几乎所有伟大的各种罗马制度一样,有迹象证明它成了  ‘贵族’和‘平民’间争论的题目。当时有一条政治格言,即‘一个平民不能成为一个  大氏族的成员’(Plebs  Gentem  non  habet),其结果是把‘平民’完全排斥在‘贵族民  会’(Comitia  Curiata)之外。因此,有些评论家就认为一个‘平民’的‘遗嘱’是不  可能在‘贵族民会’中宣读的,因此一个‘平民’也就完全没有‘遗嘱’之权。……法  律规定,父家长得使用他的财产(pecunia)的监护权——这一条法律除了使‘平民遗嘱  ’合法化外,不可能有任何其他的目的。”(注:(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  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15—116页。)可见,王政时期的平民对城邦的土地没有占有  权。
  土地看来似乎是在公民和平民之间平均分配,但是,未分配的公有地是公民潜在的生  产资料来源。这就造成了生产资料在平民和公民之间的分配极不平衡。全体公民都有权  占有和使用公有地(虽然公民内部也存在分配不均现象,贵族家族利用特权往往比普通  公民多占土地),但平民完全没有占有公有地的权利。城邦可以给他们分配土地,也可  以不给他们分配土地,平民只能被动接受。为此,公元前五世纪平民运动兴起之后,平  民提出占有公有地的要求,经过两个世纪的斗争最终获得了土地占有权。
      三、平民的劳动性质
  王政时期,虽有平民通过各种渠道取得了份地,但是,看来并非所有平民都有土地。  例如,在《十二铜表法》中就存在着“有产者(adsidui)”和“无产者(proleterii)”  之分,说明当时还有许多人没有地产,或几乎没有地产。即使拥有两犹格小块份地也不  足以养家。蒙森对此做了估算:“后来的罗马共和国和王政时期的农民都以平均小麦五  罗马斗即可播种一犹格田地,种一收五。依此计算,如果不计住宅和宅院所占之地,视  其全为耕地,并且不计算休耕的年数,一块世袭田的产物共计五十罗马斗,除去种子,  共计四十斗。据卡托(《论农业》,第56章)估计,一个勤劳的成年奴隶每年吃小麦五十  一斗。由此看来,一块世袭田能否维持一个罗马家庭,任何人都能从中做出解答。”(  注:蒙森:《罗马史》,第1卷,李稼年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169页,注1。)
  无论是无地的平民,还是拥有小块份地的平民都不得不另找生活来源,有的在富裕的  公民家族的土地上劳动,有的在公有地上劳动。尽管平民与公民在田间并肩劳动,但是  两者的劳动性质不同。公民或者在本家族的土地上劳动,或者在享有占有权的公有地上  劳动,他们是自给自足的生产者。平民对于这两类土地都没有权利,只是通过保护制度  (clientship),或借贷制度(nexum),或短期雇工等方式,以人身抵押,以劳动交换,  换取一份谋生的土地生产资料。
  许多古典作家,如西塞罗、普鲁塔克和狄奥尼修斯都说,在罗马早期社会中,曾有许  多平民投靠贵族做其被保护人(注: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Ⅱ,9,2;普鲁塔克  :《罗慕洛传》,13;西塞罗:《论国家》(Cicero,De  Republica)Ⅱ,16。)。威廉·  史密斯(William  Smith)提到了这些作家的记载,并解释说:“在罗马早期,被保护人  的处境在许多方面要比平民的处境好得多,很可能,某些平民因此放弃做一个自由民的  权利,同贵族建立起保护关系,这类现象也就出现在以上提到的那些作家的故事中了。  ”(注:威廉·史密斯:《希腊罗马古典辞典》(William  Smith,Dictionary  of  Greek and  Roman  Antiquities)波士顿1870年版,第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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