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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彦槐与道光初年漕粮海运

时间:2009-7-24 13:48:14  来源:不详
,无可更改”,对于“中丞颇心许,方伯频见称”[37]之事,齐彦槐颇为得意,故又作诗纪念。可惜这36条章程未传,无法窥其内容。
陶澍又让齐彦槐替自己代拟海运奏稿。结果齐彦槐在奏稿中指出,虽然河运已经持续百数十年,有章可循,但现在河道不复,“非暂行海运别无他策”。为规范海运,齐彦槐提出了四条规章:
一、江苏苏松常镇太四府一州漕粮海150万石,应如英和所奏,全征本色,由海运津。上海沙船本已够用,但运漕必须挑选坚固之船,多多益善,所以“往来关东、天津,熟悉沙线与沙船无异”之蜑船、三不像船,亦应由浙江当局“封雇”,押至上海备用。
二、沙船水脚仍照前议,每石给曹纹银7钱,正耗并计。沙船水脚多系针对满载,为保安全,漕粮只可七成受载,照此给价未免太少。且7钱之数已经由龚丽正张榜公布,尽人皆知,“遽行议减,似不足以取信”。加之斛以北仓红斛计量,故实际仍不过每石5钱6分,“虽比中价较多,然海运初行,似宜稍为从优”。
三、交米应责成沙船耆民,不必旗丁押运。旗丁不识海性,押运仍必勒索州县,有了损失自然互相推诿。押运委员亦须慎重,因为非海洋熟习之人,一上沙船,“头目昏眩,饮食呕吐,无能为役”,强行干涉,转滋贻误,故各府只须派南北二员,一员在上海临仓查验米色,一员赴津照应。沙船耗米则每石给发一斗。
四、沙船到津交卸应限以时日,以免经纪花户留难需索。沙船所畏惟在交米,一则恐守候稽迟,致误关东豆汛;二则担心经纪勒索,赔累不堪。直隶应先行修治北仓,以便漕粮随到随卸。另外,又须按英和所议,特派钦差验米大臣赴津督收,核验日期[38]。
总体上说,陶澍对此篇奏稿并不是很满意,所以事后他又对此进行部分调整。如沙船耗米,被修改为漕粮八升、白粮一斗的比例给发;“封雇”之事,尽管在执行过程中照此办理[39],但在上奏时,却矢口否认[40]。这表明,它并没有获得陶澍的完全肯定。考虑到“身既摈不用,所议亦稍更”,他重新萌生退意。陶澍苦苦挽留,并派他到上海负责具体海运事宜。但齐彦槐没有料到,即便是在上海,他的处境也并没有改观,“居海了无谓,言之孰予听?仅免萑苻舟,充斥于沧瀛”[41]。
尽管已经在事实上成为“局外人”,齐彦槐仍尽其所知,“不敢以身在局外,而不为当道告也”,为海运出谋划策。他向苏松太道建言四条,并用诗体形式加以表现:
其一,“海船名号多,拣择毋草草”。浙江蜑船与福建鸟船不熟悉北洋航线,又不清楚其来历,难于责人担保,故雇用沙船最妙,但“所愁胥役辈,卖放弄奸巧。合用不合用,办之更宜早”。至于判断船好船坏的标准,他认为,船大水手必多,又因旧船出洋次数少,故可通过水手人数及放洋次数衡量。再加上亲自丈量,应不会出现漏洞。
其二,对于漕运陋规,“今既行海运,运丁索无从”。沙船无帮,可免百姓负担。但各州县在征收漕粮过程中,务必加以严禁。
其三,海运不能选用纲划船。他表示,沙船因最初没有耗米,惧怕承运,结果浙江纲划船乘虚而入。纲划船多系大海盗蔡牵余党,蔡牵被“剿”后,均被编入宁波渔户户籍,“潜来江南口,沙船常受其害”。江苏当局奏准,“永远不许纲船进江南口,如有进口者,即将船锯断”。但他们贿赂县役,改变名号,“欲借挽运以弛其禁,其实船小而敝,不堪受载”。此建议最终获得贺长龄的采纳。
其四,沙船耗米之事。“昨日商船来,见我纷涕泣。不为脚价减,只为耗米失”,虽然海运较河运为速,但海面风大,“风能干万物,况米本带湿”。河运每石耗米一斗五升,海运不妨减去五升,“较军船三分中损一也”。[42] 正如前文所言,此条建议并未获得完全采纳。
漕粮海运于六年二月初一日开行[43],齐彦槐对此深感高兴。不过,又令他感到难堪的是,随着魏源、包世臣等人日益获得重用,他更加无法获得自己的事业空间,加之有人从中作梗,诬蔑他为“纵横”之人。心灰意冷之余,齐彦槐“筮之卦得否,不利君子贞”[44],便坚决辞退回家,“未终事而归”[45]。正因为如此,事后齐彦槐并未因海运而获得任何奖赏。[46]
清代历史上的首次漕粮海运乃齐彦槐一生中难遇的机遇。他曾以满腔的热情抱病投身其间,最终却落得如此下场,其不甘心是显而易见的。他在《谈海集》的最后部分,收录了《题吴蘋香女史饮酒读骚图》、《次韵奉答榕皋丈寄怀之作》等似乎与海运毫无关系的牢骚诗作,表面上抒写乐意融融的闲情逸致,但暗含的意义却再明显不过。


 
[1] 比如,丁日初主编:《上海近代经济史:1843-1894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版),见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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