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匈奴单于继承制度突变的探讨

时间:2009-7-24 13:48:27  来源:不详
的继承制不仅要解决父死子继的问题,而且还要解决兄终弟及的问题。匈奴单于位继承制最初是以不十分规范的成年长子继承为主干。这个继承制度虽然可以解决大部分父死子继的问题,但对于兄弟、叔侄间的一系列继承问题却不能很好地解决。单于比实施的传子与传弟相结合的继承制,较之成年长子继承制而言,不仅在传子上有了更为规范的继承顺序,而且在传弟方面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传子与传弟相结合使得单于位继承顺序更为制度化,单于继承者的范围更为明确,身份更加固定。诸如“子以母贵”等随意性较强的继承习俗在传子与传弟相结合的单于位继承制度中基本得到遏制,有的甚至销声匿迹。这对于以单于位继承为核心的匈奴宗法制度而言,可以说是大大前进了一步。
    匈奴宗法制度的进步,还可从商周时期王位继承制演变的进程中得到印证。因为商周时期的王位继承制正是从不规范的长子继承制演变成为商朝中期传子与传弟相结合的继承制,进而又从传子与传弟相结合的继承制演变成为西周时期的嫡长子继承制度。据《史记》卷三《殷本纪》载,商的祖先为契,自契至汤凡十四代,均为父死子继。与后世的匈奴一样,此时期商朝王位的继承同样充斥着兄弟、叔侄间的争位,以及外戚干政等现象。故自商汤以后至盘庚,王位继承制遂改为传子与传弟交叉接替的混合继承制。如:商汤崩,太子太丁未立而卒,於是乃立太丁之弟外丙。外丙崩,立外丙之弟中壬。帝中壬崩,伊尹乃立太丁之子太甲。又如:帝祖辛传位于弟沃甲,沃甲又传祖辛之子祖丁,祖丁又传位于沃甲之子南庚,南庚又传位于祖丁之子阳甲。从太甲到阳甲,这期间虽然传弟与传子的详情史载阙如,但从两头均实行了传子与传弟相结合的继承制来看,其继承关系也应是传子与传弟交叉接替的混合继承制。由此可见,西周之所以能够建立起一整套完备的宗法制度,这与商朝中期以来的传子与传弟相结合的王位继承制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它在由无嫡庶之分的王位继承制向传子传嫡的宗法继承制的转变过程中发挥了十分关键的承上启下的作用,因此,这一时期也是无嫡庶之分的王位继承制向传子传嫡的宗法继承制转变过程中十分重要和不可缺少的过渡阶段。与之相比,单于比时期的传子与传弟相结合的王位继承制正是处于这样一个十分重要的阶段。它发展方向同样是建立嫡长子继承制。在匈奴由头曼单于以来的无嫡庶之分的成年长子继承制向前赵刘渊以来的成年嫡长子继承制转变过程中,它承担了不可缺少的承上启下的过渡作用。从这一意义讲,尽管匈奴在前赵刘渊时已开始衰败,但就单于位继承制度而言,成年嫡长子继承制的基本确立,标志着匈奴以单于位继承为核心的宗法制度已进入相当成熟和完善的阶段。只是这种成熟和完善对于拯救日益衰败的匈奴已于事无补,但对于后世北方游牧民族的政权建设却有着十分深远的影响。
单于比对于匈奴单于位继承制的改革,虽不失为是一种较为理想的单于位继承制度,且已实行了近百年,但由于先天的缺陷构成了许多难以逾越的障碍,因此,现实中的这一制度在可操作性上要大打折扣。
首先,这种单于位的继承制度与匈奴民间传统的继承习俗相悖。匈奴民间传统的继承习俗主要包括财产继承和身份继承。按照身份继承制,单于位或传于子,或传于弟。而单于比的王位继承制虽然也体现出传子、传弟的内容,但毕竟是传位于前单于的儿子,即族弟手中,并没有直接传到单于长子或兄弟手里。这显然与匈奴传统的继承制度有明显的区别,它使得单于位的继承游离于一般继承法则之外。因此,这种继承法则在实施的过程中很难得到传统继承习俗的支持,有时甚至会遭到不必要的阻碍。


其次,单于比所实施的传子与传弟相结合的王位继承制度,其中间的衔接相当复杂,实行起来难度非常之大。按照这种王位继承制,每个单于在传位于弟的同时,又必须满足传位于前单于子的要求,这中间虽可以调整和衔接,但大原则必定如此。这一制度的实行相对于匈奴长期实行的成年长子继承制而言,中间环节大为增加。因此,这一制度的平稳实施,对于政治的稳定要求相当高,同时,还必须辅助以行之有效的监督。如果缺少这些保证,传子与传弟相结合的王位继承制度就很难长期实行。在南匈奴,单于比的传子与传弟相结合的王位继承制度之所以能如此长时间地实施,这一方面要归功于单于比,但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它又与东汉王朝的全面介入和监督是分不开的。据《南匈奴列传》载,早在比初为单于时,东汉政府就“令中郎将置安集掾[史]将驰刑五十人,持兵弩随单于所处,参辞讼,察动静”。其后,又“令西河长史岁将骑二千,驰刑五百人,助中郎将卫护单于,冬屯夏罢。自后以为常。”对于单于的更替,东汉政府更是积极介入,但非常谨慎。《南匈奴列传》载:
“单于比立九年薨,中郎将段彬将兵赴弔,祭以酒米,分兵护卫之。比弟左贤王莫立,帝遣使者赍玺书镇慰,拜授玺绶,……其后单于薨,弔祭慰赐,以此为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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