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15)
0.9%(2)
—
0.5%(1)
9.6%(21)
从上表可见,法律用语中的联合式只有21.1%,而汉代《论衡》中的联合式就高达64%,即使是先秦时期其它文献中的联合式也多占到合成词的25%以上。动宾式复合词构词方式在先秦还不成熟,动宾式合成词的数量极其有限。但是《睡简》法律用语的动宾式竟占17.8%,比汉代《论衡》、《抱朴子》中的动宾式复合词还要多,这主要是因为法律用语中有很多罪名与刑名都是描述行为动作的,并且多指行为主体向客体发出的有关动作,故而多为动宾式。如:“爰书、投书、移书、失刑、失期、失伍、犯法、犯令”等。而且在汉代法律简文《奏谳书》[13]中,动宾式也多达17%。由此可见,法律文体不仅影响到词汇的音节结构,而且还涉及到合成词的内部结构形式。[14]同理,武威医简中的偏正式与动宾式所占比例也很高。颜洽茂先生(1997)认为佛经文体影响了动宾式数量的增多:“此期由于教义影响,像‘无我’、‘有情’等大多直接成词,构成的词类已不限名词。其语义构成中出现了事物呈现对象宾语,扩大了动宾式造词的功用。”甲骨文、金文中的合成词多偏正式,那是因为词语多与祭祀程式有关。总之,文体不仅影响到词汇的音节结构,而且还影响到合成词的内部结构形式。正如潘庆云先生所说,在法律用语中“合成词的构词方式多‘词根+词根’类,没有一般词汇中多见的‘词根+词缀’或‘词缀+词根’之类的派生词。而在复合词中,又以偏正、并列、支配三种方式为多,一般词汇中常见的陈述式在法律词汇中少见。” [15]
以上可见,多数出土文献中的复音词比例超过传世文献;而且用语中词汇的结构形式以偏正式与动宾式为主,而大多数文献以偏正式与联合式为主,这充分说明了出土文献在汉语史研究中的不可估量的价值。同时我们也应重视文体对词汇音节结构和内部结构形式等方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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