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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还是内卷?十八世纪英国与中国——评彭慕兰《大分岔:欧洲,另及现代世界经济的发展》(下)

时间:2009-7-24 13:49:55  来源:不详
,比1550—1850年间西欧的7.5—9个还要低得多。[9] 

斯蒂芬·哈勒尔(Stevan Harrell)早些时候在他为一部有关中国人口会议的文集所写的序言中指出,记录中的数字一般应该在考虑到溺杀女婴的前提下向上修正25%。譬如,刘翠溶基于“华南”地区5个族谱提出的数据应该加以修正,因为族谱主要关注儿子,而对夭折的或者被杀弃的女婴不做记载。[10] 与李中清不同,泰德·塔尔弗德(Ted Telford)依据1520——1661年间桐城县(在长江三角洲之邻的安徽省)的39个族谱共计11804人的记录,通过预设25%中等女婴死亡率对其数据进行修正,做出8—10个孩子的总和已婚生育率估计。[11] 此外,依据1906—1945年日本殖民统治期间台湾海山地区非常可靠的数据、1980—1981年对最初为卜凯所研究的中国7个地方580位妇女所做的回访以及1931年乔启明在长江三角洲的江阴县搜集的高质量数据,武雅士(Arthur Wolf)得出7.5个孩子的估计。[12] 

实际上,如果把他自己估计的25%的被溺杀女婴算入出生婴儿当中的话,李中清的数字就会跟武雅士以及塔尔弗德的相差无几。这样一来,李的数据就会非常不同,也就得不出他的结论,即中国的数据显示了比西欧还低的生育率。[13] 

总之,李中清(以及彭慕兰)把溺杀女婴解释为“产后堕胎”并因此而排除在生育率和死亡率之外 ,这一举措实际上是其两个基本论点的关键所在:即中国人的死亡率(或者预期寿命)与欧洲人相比并无太大差异,以及中国“预防性抑制”的施行甚至超过欧洲。如果对溺杀女婴做不同的解释,而且将其算在出生和死亡人数当中的话,采用他们自己的数据和估计就可以得出一幅与他们所论证的非常不同的画面。

不仅如此,武雅士在其对李中清著作的谨慎评论中还证明:即使接受李得出的那些数字,我们也可以找到比有计划的生育控制——即“晚开始,早停止,长间隔”加上“产后堕胎”——更为合理的其他解释。他指出,早婚和经期相对较晚可以解释为什么较晚开始生育。而且早婚(以致年龄不大婚龄却较高,房事频率亦相应较低)或者因健康问题或营养不良而导致的较早停经,则能够说明较早停止生育的现象。最后,生育的长间隔,也可以被营养不良以及穷人迫于生计而外出佣工等因素所解释。武提供了通过深入访谈得到的直接证据来支持他的观点。在他看来,中国人的低婚姻生育率本身就得用贫困及生存压力来解释,而不能当做没有生存压力的证据。[14] 

(二)一个不同的观点

回到溺杀女婴的问题。李中清认为,在中国溺杀女孩乃是在偏重男孩的文化下所作出的抉择,也由于“对于生命的某种特殊态度”,即“中国人不把不满一岁的孩子看做完全的‘人’”[15] 。可是,光是性别偏重就会促成一个人溺杀其女婴吗?还是由于有其他压力首先导致了杀婴,其后对男孩的文化偏重才促成溺杀女婴的选择?而且,考虑到中国各地几乎都为婴儿庆祝满月这一事实,一岁以下的孩子果真还未被当做是完全的人吗?

要充分探讨这一论题,我们需要有更多区别不同阶级和阶层的中国人口行为分析,尽管已经出现了一些颇具启示性的端倪。根据长江三角洲萧山县(浙江省)的三个族谱——1240—1904年间的资料,哈勒尔指出地位较高(即持有功名者,也就是可以认为是比较富裕)的家庭比其他家庭有更多的孩子。这是由于富人比较早婚,而且可以纳小妾。[16] 武雅士在比较可靠的台湾资料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并拓展了哈勒尔的看法,他展示了富裕农民家庭(不仅仅是持有功名的“士绅”家庭)具有更高的婚后生育率。[17] 最后,周其仁重建了日本满铁研究者系统调查过的三个村庄的人口历史,并指出富裕农民因为有抚养能力而有比较多的儿子,但贫农也有较多儿子,这是因为他们老年不得不靠儿子的出雇收入来维持生活。[18] 综合起来,这些成果提示:溺杀女婴可能主要是那些为生计所迫的贫农力争有更多儿子的一项行为。

帝国晚期的一些观察者明确地将女婴溺杀主要归咎于贫困以及昂贵的嫁妆,而且政府官员敦促设立孤儿院来处理这一问题。[19] 1583—1610年间生活并供职于明朝廷的意大利耶稣会教士利玛窦( Matteo Ricci)(1552—1610年)讲得特别明白:

这里更为严惩的一宗罪恶习就是某些省份的溺婴行为,其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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