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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49:55  来源:不详
不予惩罚。其理由是,那些迫于生存压力而出卖自己的穷人应该受到同情,而不应该被惩治。[30] 

另外一个相关的社会现象是未婚的单身“光棍”人口的形成,它是贫困(因为没有经济能力完婚而独身的男人)和溺杀女婴引发的性比例失衡共同造成的。最近的研究表明,这一社会危机日益加剧的征候导致了法律对处理“犯奸”行为(illicit sex)的一些重要的改变。[31] 更能说明问题的也许是清代关于“光棍”以及相联的“棍徒”和“匪徒”的一系列立法,表明在当时政府的眼中,这已经是一个主要的社会问题。与处理买卖妻女问题一样,清政府颁布了足足18条新例来对付这一新的社会问题。[32] 

上至乾隆帝,下至地方官员和文人,18世纪的人们注意到了这些长期趋势的某些征候。[33] 后者中最著名的当是洪亮吉(1746—1809年),他由于其1793年所作“治平”和“生计”两篇名文而被一些人(不完全恰当地)誉为“中国的马尔萨斯”。出身贫寒的他对穷苦人的方方面面都至为敏感。而且他游历甚广,编纂了许多方志,对全国的社会经济情况相当明了。在洪亮吉看来由于近百年的太平,人口大幅度增长,其速度远远超过了耕地和生存资料的扩增。物价陡升,工资剧跌,贫富分化拉大,失业人口激增,对社会秩序构成巨大的威胁。结果,穷人是饥寒、饥荒、洪水和瘟疫的首批受害者。除了这两篇论著,洪还留给后世较多的诗作。其中有不少基于实地观察,表达了他对饥荒受害者和贫寒人士的深切同情。他特别加以描述和评论的饥荒,是长江三角洲以北淮安地区(位于江苏省北部)1774年大旱以及随之在长江三角洲西部以句容县为中心的18个县发生的水灾。30年后,他于1804—1806年间又记述了长江三角洲以北扬州地区的特大洪灾,以及次年在三角洲内他的家乡常州地区发生的饥荒和干旱。这次他不仅为救灾捐赠了相当的经费,还亲自负责该地区的赈灾救济工作。[34] 

为了避免人们认为洪亮吉的观察仅仅适用于18世纪末期,我还想简要地引述一下罗威廉的关于18世纪杰出官员陈宏谋(1696—1771年)的最新大部头研究。罗引述了陈在1744年前后写就的一封信,信中申明太平之世人口剧增所引起的问题。陈指出,虽然最近添加了不少由围垦沼泽和开发山地而得到的耕地,但他十分担心人口增长速度远超过耕地的扩增。陈认为这个问题是所有官员都必须注意的。[35] 另外,在1742年呈交乾隆皇帝的奏折中,陈强调在(用罗威廉的话)“巨大的人口压力下”近年来百姓“生计”的下降。罗威廉基于这些以及大量其他证据有力地指出:“我认为,这(食物)……是清帝国最重要的施政领域,起码在西方造成的前所未有的军事和文化威胁之前是如此。”而且,罗进而指出:“在陈宏谋的时代里,……可以肯定地说几乎所有官员都首先关注这个问题[人口对资源的压力]。”[36] 

罗威廉的观察很大程度上跟我自己对清法律的研究相吻合。我提出,清代的民事法律展示了一种“生存伦理”,这与民国民事法律借自德国1900年民法典的契约和牟利伦理形成鲜明的对照。清法律保证那些由于生存压力所迫而出卖土地的农民可以以十分有利的条件回赎他们的土地;它禁止放债人向那些被迫借钱维持生存的农民放高利贷;它维护那些离家开垦沼泽或山地农民的永佃权;它禁止牟利商贩买卖穷人妇女,而同时指示其法庭不要惩罚那些迫于生存压力出卖自己的穷人。1929—1930年颁布的(经过三次草案修改的)新民法典结果在实践性条例中掺入了这些规定的很大部分,尽管在组织逻辑上仍然保存了原来的德国蓝图。[37] 

上述那些趋势和观察有助于我们了解18世纪以来的巨大的社会危机。这里我所谓“社会危机”,并非意指纯粹由人口压力造成的生存危机这一简单的马尔萨斯式观念,而是如我在几年前所提出的,清代是一个人口压力与商品化两大趋势交汇的时期。在华北地区,尽管商品化为一些人提供了致富的可能,然而却致使很多其他人——承担了市场风险而遭受损失的人——贫困化。在长江三角洲地区,棉花和蚕桑栽培所代表的内卷型商品化使农村经济能够吸纳更多的人口,但它实质上并没有改变此前存在的社会不平等状况。人口压力与社会不平等相结合而产生的结果就是一个庞大的(尽管不一定是占总人口更高比例的)“贫农”“阶级”的形成,包括佃农、兼打短工的贫农以及无地的雇农。在贫农阶级的底端是那些没有经济能力结婚的单身汉,其中不少人变成由无业者和乞丐组成的“游民”的一部分。自18世纪以来,他们构成了中国社会一个持久的特征。[38] 

我认为,溺杀女婴是这个庞大的社会危机的许多征候之一。它表明穷人中生存压力的加剧,而不是李中清和彭慕兰所主张的没有如此压力。同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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