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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49:55  来源:不详
因是他们的父母没有能力供养他们并已彻底绝望了。有时候那些并不怎么穷的人家也会干这种事情,因为他们担心有一天他们无力供养这些孩子的日子会到来,到那时他们就只好把孩子卖给陌生的或者残酷的奴隶主。[20] 

只有少量土地的贫农和没有土地的雇农夫妇就是很明显的例子。拥有较多土地的农民可以依据农村习俗保留一份养老地藉以养老,而他们却不能。他们只能寄希望于儿子,法律和习俗都要求儿子出雇以赡养父母。[21] 女儿不能这样。而且,即使他们勉力把女儿抚养成人,到头来恐怕还是得把她卖出去。在那样的生存状况下,溺杀女婴的事情比较可以理解。

我这里并不是想争论只有穷人才会溺杀女婴,而是说他们多半构成了这类行为的主体部分。即使是李中清也承认:“过去的中国父母减少生育或者杀婴是对家庭经济状况的反应。”[22] 在他原来和康文林合写的著作中,李实际上把溺杀女婴置于马尔萨斯式“现实性抑制”的范围,而不是他后来主张的“预防性抑制”。[23] 但那一认识,在其后来对“马尔萨斯神话”进行激烈批评以论证其“生育驱动”而非“死亡驱动”的中国人口体系时,已丧失殆尽。

李中清自己的数据实际上表明了贫困可能是非常重要的因素。上面已经提到,他的皇族数据表明溺杀女婴的比率为10%。李运用这一数字争论说,既然女婴溺杀甚至出现在富裕家庭里,那么该行为就必定是全社会范围的而不仅仅是贫困所致。然而这些数据彰显出另一条不同的逻辑:即使他自己的数据也表明,那些大多已贫困化了的“低等贵族”比“上等贵族”更倾向于溺杀女婴。[24] 更为重要的是,即使假设所有33000皇族成员都还相当宽裕,我们仍然可以看到这一群体10%的溺女婴与道义农民25%的比率之间的差别。道义至少3/5的被溺杀女婴是否可以用贫困来解释?

李中清(与彭慕兰)提出的解释,其动机似乎主要还是想在中国发现欧洲的对等现象。这把他引向另一个关于中国人口历史的可疑论述。正如曹树基和陈意新[25] 指出的,李决心依照欧洲“生育驱动”模式来重写中国人史,促使他把19世纪中期的巨大灾难从人口统计记录中抹掉。因此,他得出了一条1700—1950年期间直线型中国人口转变模式,以与其希望证实的“生育驱动体系”保持一致,而不是与死亡危机激发的体系相一致的具有陡然下降的曲线。[26] 他从而抹掉了19世纪中期南方长江三角洲地区太平天国战争、西北的回民起义以及华北大旱灾所造成的可怕的生命损失。曹树基的最新研究在详尽使用方志资料的基础上,重建了各府人口的总数和变化,结果认为,1850—1877年间这些灾难所造成的死亡达到惊人的1.18亿之多。[27] 对其估算的详细评论有待其他学者,但即使他估算的误差达到50%,还是有6000万人的死亡损失,也就是当时总人口的1/7。

当然,19世纪中期并不是第一个大灾难发生的时期,伴随王朝更迭的灾难贯穿了中国历史的大部分。在我看来,历史记载表明了一部由死亡强有力地塑造的人口史,即使不是严格的和狭隘的马尔萨斯意义上的“现实性抑制”。这一体系不应该与马尔萨斯就早期近代和近代欧洲而构造的生育驱动的“预防性抑制”模式等同起来,更不能把溺杀女婴和没有生存压力等同起来。

(三)日益加剧的社会危机

在19世纪中叶的灾难时期达到巅峰的日趋严重的社会危机是否就是溺杀女婴的社会情境?最近的中国法律史研究表明,溺杀女婴背后的同一生存压力导致了广泛的买卖妻女。这类现象如此泛滥,以致《大清律例》增加了足足16条新例专门处治此类行为。这些新例大都颁布于乾隆年间(1736—1796年)。[28] 而对法庭案件档案的考察也显示妇女买卖非常普遍,此类“交易”引发的诉讼大约占到地方法庭处理的“民事”案件的10%。我们知道,清法律系统虽然比过去所认为的要开放,但仍然被普通老百姓视为令人生畏之地,大多数人只有迫不得已才会对簿公堂。在这种情况下,做这样的考虑可能是合理的,即在所有妇女买卖中,只有很小一部分最后诉诸公堂。如果我们取5%这一数字的话,也就意味着每年至少有165000宗这样的“交易”。如果取1%,那就有825000多宗。[29] 无论精确的数字到底是多少,赤贫人家买卖妻女的现象如此泛滥,以致清刑部起码在1818年已经决定对这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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