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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封建社会历史时期地主制经济的灵活适应性及制约功能(2)

时间:2009-7-24 13:50:23  来源:不详
专业区,其间不少农户,或“以蚕桑为命,纺织贸易”;或“糊口之物尽所商贩”,农民经济商品率显著增长。三是一般粮产区,农民经济同市场的联系也比较密切,但因地区而不同。当时有一个关于江南秀州五口之家佃田30亩农户的估算:该农户每年共收米60石,完租30石,食用18石,所余12石即用以供购置油盐之需,出售部分约占总产值的20%。据此,其田场不到30亩的农产,出售部分所占比重要少一些。但田场相同的自耕农,出售部分比租佃农更高。关于北方产粮区,产量较低,农民经济商品率也低。但无论哪种农民,经济生活都离不开市场。

此后元代基本承袭宋朝,但商品经济有过一个停滞恢复发展的过程。在其发展时期,有的地区农民经济中的商品率超越宋代。如某些蚕桑和植棉区,尤其是植棉兼纺织的松江府属;有“衣被天下”之称,农民经济商品率很商。与商品经济发展相联系,这时的货币制度也发生了变化,纸币作为国家法定货币在全国范围流通。

以上是由隋唐至宋元,地主制经济由进入正常运转到进一步发展时期商品经济发展的基本情况。地主制经济的发展变化对商品经济发展的制约作用十分明显。

封建社会后期的明清时代,土地关系发生更大变化。这时庶民地主进一步发展,地主和农民间封建依附关系进一步松解,地主制经济进入高度发展期,为农业生产发展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伴随农业生产发展,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乃势所必然。于是出现赋税货币比,从明代中叶一条鞭法开始,到清代前期实行摊丁人地止,税制改革基本完成。这时商品经济的发展,更体现为农村市场及商业城市的发展,沟通各地区商业网时扩大,商品数量的增加,商业资本的增长等。

这时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农民经济生活方面则体现于农副产品出售部分在总产值中所占比重的扩大。由明代中叶到清代鸦片战前约300年间,农家农产品及棉纺织副业产品,出售部分对总产值所占比重,我根据所接触到的资料,由于前几年所写《明清时代农民经济商品率》一文曾作过粗略估计。关于中等农户,第一类是买布而衣地区农户,出售产品约占农副产品的30一35%。第二类是以粮产为主兼事植棉纺织农产,因地区因农户而不同,少者20%,多者40%,一般为30—35%。第三类是植棉纺织专业区和专业户,出售棉花和纺织品所占比重,棉田比重小者约占总产值的60一70%,比重大者可到80%以上。第四类棉蚕外的其它经济作物同粮食作物混合种植类型区,各类农户因种植经济作物所占比重而不同,占50~60%者占大多数。由以上事例,充分说明中国地主制经济在高度发展的条件下,能较大限度地容纳商品经济的发展,并不改变封建社会的性质。

由春秋战国地主制经济的形成,到明清时代地主制经济高度发展,中间除个别时期外,商品经济总在伴随土地关系的变化在不断发展,一代超越一代,越是到后期,农民经济同商品经济的联系越加密切。由于商品经济是地主制经济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构成部分,地主制经济的发展与商品经济的发展遂互为条件,一方面地主制经济在商品经济持续和发展的条件下日益完善,反过来,商品经济在地主制经济正常运转和发展的条件下日益发展,两者互相促进。

由以上事例,说明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必然联系,从两千年间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说明地主制经济发展对商品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七、地主制经济与雇佣关系的变化及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等问题
(一)地主制经济与雇佣关系的变化

东周时期的改制,单由农民耕种赖以实现必要劳动的“私田”改为税亩制,实际变成农民的私产。系由各级领主直接占有令农民代为耕种的“公田”,也要向各诸候国君按亩交税。这时的亩税一般按产量交纳十分之一。经过改制,相当大部分土地变成个体农民的私产,出现广大自耕农;部分土地由原封建领主继续占有,变成地主;在他们土地上进行生产劳动的农民,逐渐变成租佃农。地主对租佃农剥削,当时有“伍税之”的说法,即按产量征收50%的地租。从这时开始,即出现关于贵族地主互相兼并的事例,同时也出现贵族地主吞并农民土地的暴行。

就在这时,有些贵族子孙,由于世代相传,逐渐疏远,其身分地位逐渐发生变化,丧失贵族身分降为庶人,同时发展起来一批新兴军功官僚地主。

值得注意的是自耕农的发展。过去由农民所种的“私田”,经过改制,变成为农民的名符其实的私田。过去在各诸候国中居住的所谓“田人”,除少数人外,大部分变成自耕农,他们也向各国交纳十分之一的税。这时在相当广大地区,自耕农占居了统治地位。

伴随农民小土地所有制的发展是土地买卖的频繁。

自耕农的经济状况是不稳定的,各家劳动力状况不同,土地肥瘠不同,每年收成大为悬殊。伴随商品经济发展,加剧了农民的阶级分化,土地买卖遂日益频繁。就在这时,在富裕农民中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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