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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封建社会历史时期地主制经济的灵活适应性及制约功能(2)

时间:2009-7-24 13:50:23  来源:不详
  五、农民生产积极性及社会历史发展动力问题

在封建社会时期,地主制经济优于领主制经济,这种关系,从中国东周春秋时代由封建领主制向封建地主制经济过渡问题反映得十分楚。

封建领主制时代,在劳役租的制约下,农奴社会地位极为低下,近乎奴隶;在生产方面也没有自由。正是在这种条件下,农民在封建领主公田上进行生产劳动时,情绪低下,消极怠工,农田荒芜,这种关系古书已有反映。春秋前期,齐襄公时期(纪前697—686年)据《待经.春风》:“无田甫田,唯莠桀桀”。“甫田”指由农民提供劳役的“公田”,在这类土地上长满了野草。这种情形不只齐国如此,在封建领主制时期可能是普遍现象。这种现象的产生是由于农民在“公田”上进行生产劳动时消极怠工。如鲁国,据《春秋公羊传·何氏解诂》“民不肯尽力于田”。农民消极情形,如管仲在《乘马篇》所记:“不告以时而民不知,不道之以事而民不为”。说这时农民在公田进行劳动时消极怠工,不注意生产季节,更谈不上改进技术,生产落后生产力不能尽力发挥,管仲所说:“地利不可竭”指此。改制以后,把过去由农民耕种的“私田”改归自己。行十一税制,除按产量十分之一上交国家外,其余十分之九归农民自己所有。由于产量多寡关系到自己收入,生产积极性大为提高,如管仲所说:改制以后农民“夜寝早起,父子兄弟,不忘其功,为而不倦,民不惮苦”。在这种情况下,如《国语·齐语》所记:“无夺民时,则百姓富”。由封建领主制向地主制过渡时期的这类记载,说明在封建社会时期,有利于发挥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时候,:农业生产可以发展,社会经济可以呈现繁荣景象,这说明封建社会时期,农民能否发挥生产积极性至关重要。

为了论证地主制经济与农民生产的相互关系问题,下面作一简要概括。

过渡为地主制经济以后,农民分化为两类,一是自耕农,一是租佃农。租佃要向地主交纳实物租,一开始基本行分成制,地租率一般占产量的一半,另一半归佃农所有。这样,产量的高低同佃农的收益发生直接联系。同时佃农的社会地位也发生相应变化,摆脱了农奴身份地位,获得较多人身自由。以上发展变化同封建领主制时代相比,有利于农民发挥生产积极性。关于自耕农,在经济负担方面,他们只向国家交纳约占产量十分之一的田税,其余十分之九归农民自己所有;在人身方面,摆脱了封建领主的压迫,获得了更多的自由,因此,更有利于发挥生产积极性。也就是这个缘故,在自耕农占比重较大的时代和地区,农业生产发展比较迅速。就整个地主制经济时代而论,越是到封建社会中后期,农民在生产和生活方面都获得较多的自由,同时生产技术也有所改进,能较大的发挥生产积极性,从而农业生产的发一代超越一代。

从东周时期封建领主制向地主制过渡,历汉隋至明清两千多年间,它的发过程并非一帆风顺,有时出现逆转趋势,地主制经济呈现畸形状态。农民在生活和生产方面丧失了较多的自由,这种关系地主阶级构成有着直接联系。

在整个封建时代,地权集中分散的反复无常,一般情况是在一个朝代前期地权相对分散;以后经过种种兼并,地权趋向集中。伴随这种变化,自耕农和租佃农所占比重也在发生变化,在一个朝代的前期乃至中期,自耕农所占比重较大;到一个朝代后期,租佃农所占比重较大。上述地权变动情形,如封建社会前期的两汉,中期的唐朝,后期的明朝,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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