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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0:24  来源:不详
二、洋务企业外的官商矛盾

在洋务运动期间,官商矛盾不仅存在于洋务企业内部,而且还存在于洋务企业与其他民间私人资本企业之间。这种矛盾的实质或者说产生矛盾的根源,在于政府压制民间私人企业的产生和发展,试图由洋务派官僚经营的洋务企业垄断近代工业生产,以达到维护清政府的统治的目的;而民间私人资本则受剩余价值规律的驱使,意欲投资于近代工业,二者之间不可避免地要产生矛盾和冲突。

以航运业为例。西方资本主义的入侵严重地打击了传统的沙船业,但清政府在60年代初以前既不自己发展轮船业,又限制民间购买轮船,于是出现了大量买办与买办代商人购买或租雇洋船而又诡寄在洋商名下,或直接附股于外国航运公司的现象。1864年,为了改变华商诡寄洋商而"官司不能过问"这种"漫无稽查,诚恐日久弊生"的现象,清政府接受丁日昌"准中国富绅收买轮船夹板,以裕财源而资调遣",但"须由内地殷实华商出具连环保结,禀地方官编立字号,一面由监督府县设稽查,以期有利藓?[42]的建议。李鸿章称:"我既不能禁华商之勿搭洋轮,又何必禁华商之自购轮船"[43]。在李鸿章的倡议下,总理衙门照会英国公使,提出以后华商购买洋船,"均应由官经理,不得任凭民间私相授受",但由于不符合外国资本的利益而遭到了拒绝。[44] 既允许华商购买轮船,又必须由官衙门进行统制,这是清政府的根本原则。1866年,在李鸿章的主持下,又搞出一个《华商买用洋商火轮夹板等项船只章程》,强调华商购买洋船后,"不准复用外国旗号",华商买用洋船的"一切事宜由总理衙门咨行南北通商大臣随时酎拟核定"[45],但由于当时朝野争议颇大,未予颁布实施。1866年7月,福州船政局正式成立,但初期制造的不是商船,而是兵船,不能用于运输。此时,旧式沙船业已在洋轮的打击下气息奄奄。几经周折后,由李鸿章修订的《华商买用洋商火轮夹板等项船只章程》终于在1867年得以公布。曾国藩甚至称:"以后凡有华商造买洋船,或租或雇,无论火轮夹板,装货出进江海各口,悉听自便",并强调"不绳以章程,亦不强令济运","以见官不禁阻之意"[46]。但这只是一句空话。如何防止轮船买卖中"自相授受,不肯经官"[47],是《章程》的主要着眼点。其手续的繁苛、交捐纳税的严酷方面,使洋人看了后都认为"一观此次章程,即知贵国有不愿商民用此船只之意"[48]。曾国藩在回复总理衙门的咨询时,对"装货出进江海各口"的提法,明白表明"指明准赴外国,并准在中国通商各口往来,不得私赴沿海别口,亦不得任意进泊内地湖河各口"[49]。

但是,清政府准许华商购买轮船总比严禁要进步一些。问题在于清政府为什么要准许华商购买洋轮呢?难道是清政府突然认识到准许华商购买洋轮对于发展近代航运业的意义吗?不是的。清政府准许华商购买洋轮,完全出于漕运之虞。当时的实际情况是,"沙船生计日薄","用以济运",只能"敷行一时,非可恃为久远之图"[50]。于是决定改用轮船。但"若竟雇觅洋船,又恐诸多流弊,且洋人日后必以此船为奇货可居,转恐另生挟制。若尽恃官买,而购价及修费,亦觉为数不赀",所以只好实行"官商并行"[51],"以商力佐官力之足"[52]。"若准令华商自行购造洋船,则筹费不必尽出于官,而商民既藉有转机,彼族亦不致独专其利,且于漕运大有裨益,较之修整沙船,其功效何啻倍蓰"[53]。但是,重要的是,要防止华商"自相授受,不肯经官"。也即华商不能脱离清政府的统制而自由发展。

但是,即便如此,清政府也只不过在嘴上说说而已,实际当中也仍然是对华商购买轮船百般阻挠。《华商买用洋商火轮夹板等项船只章程》公布以后,便有一些商人提出兴办轮船航运企业的要求,但都遭到清政府的拒绝。1867年,曾经留学美国、在英商宝顺洋行当过买办、又给曾国藩赴美国购买过机器的候补同知容闳拟定了一个"联设新轮公司章程",通过曾国藩转给了总理衙门。由于这个章程是模仿西方公司拟定的,总理衙门就怀疑有洋商参与其事,曾国藩竟也附合道"若无此辈,未必能仿照外国公司办法"[54]。容闳的计划于是成了泡影。稍后,曾任常镇道的许道身也提出打算招商集资购买轮船,办法是"春夏承运海糟,秋冬揽装客货"。但曾国藩也以"海糟仍须先尽沙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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