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有相对的离土自由,且有自己的私有财产,甚至可建立自己的宗祠。标识着有某些的封建特权,浙江奉化的《剡源乡志》即载该地上跸驻的乐户仇氏迁自鄞之栎社,并在上跸驻有乐户仇氏总祠——永和堂②,这是一个十分矛盾的现象。又如我曾看到徽州的一些民间文约,得到这么一个印象,即在最不自由的佃仆、奴仆、伴当这些贱民阶层里,尽管他在身份上不与齐民齿,然他们却一样拥有自己的私有财产,可以继承或出卖土地。如万历年间徽州汪伴当的卖地契约内云:“本图汪伴当同弟汪卸些承祖地”③一段出卖给人家,即是一证。这和欧洲中古时代土地所有权和身分制紧密结合在一起是不同的。还有这样一个例子,明清时代徽州有些奴仆,一面对其主人有严格的身份隶属关系,主人可任意将他作价偿还债务,包括家属在内,视同财产一样。但奴仆的身份却不是绝对的,他可以赎身出籍,对于女子还有夫权=多妻制的特权。其在经济上的活动,自由权亦较大,可以经商,可以购买土地,收取地租,也可以把土地出卖给人家。这说明其身份制与经济权有所分裂,而又抱合在一起,充分反映了封建社会某些小生产者(包括奴仆、佃仆、伴当等)既是被剥削者,又是剥削者的双重身分,这就使得中国社会在阶级分化、阶级对立中存在着一个互相联系、互相融通的渠道,使得阶级分化极为不易。
总之,据上所述,奴隶制残余在中国封建经济史上,对于恶化农民的劳动条件,阻碍阶级分化,延长封建统治,是起着作用的。秦汉以后,在中国封建经济中存着有一定的奴隶制残余,奴隶参加了生产事业,他们基本上是替封建主服务的,客观上巩固了封建经济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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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同治《安福县志》卷17,艺文,刘孔当:《安福重修儒学记》。
②赵霈涛:《剡源乡志》卷4、7。
③原件存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二、中国封建经济里的乡村公社残余问题
关于乡村公社残余问题,马克思主义者大体总结如下列的两点意见:
1.自原始社会崩溃之后,乡村公社残余曾长期的存在,交织于各个社会阶段中。
2.在东方国家中,这种材社残余对于人民的经济生活,特别是对于巩固封建经济起着重大的作用。
关于这个问题,我想先要明白乡村公社残余长期存在的原因:
1.是中国奴隶发展的未成熟,对于乡村公社残余不能尽廓清的责任。
2.是中国的封建国家是以黄河流域为中心,而向着四周边缘地方扩大的。由于中国封建制的扩大,在其停滞的生产力的制约之下,不能以集约的方式,在一定领土与人口上增进生产物的总量,而必须借助于政治的权力,以占领区域的外延的扩大来获致生产量的增加,扩大剥削范围。为了以上两点理由,使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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