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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封建社会中的村社制和奴隶制残余

时间:2009-7-24 13:50:28  来源:不详
他们企图把握地方的经济实权。对于一切经济行为,常处处顾到并为维护本地区的利益而活动,俾凝成为一个闭锁的、自足的经济单位。乡族集团为确保其在某一地区内的经济支配的独立权和割据性,而保存各地方原有的风俗与惯例,借着氏族制的协议方式作为干涉的工具,且以调和各个封建实权者之间的关系。即在每一个乡镇之间都有其独立的度量衡制,纳租单位甚至也照乡例来缴纳公赋多少,这些乡例之在民间,其所发生的效力,每较诸政府法令有过无不及。这不仅是消极的维护本地方的利益,阻滞商品的流通,使与外界绝缘而已,还进一步的积极进行控制封建社会的一切经济活动。下面提出乡族集团的控制商业权作为说明。我们知道,中国市场的成立,有些并不是建筑在商业和自

由的手工业上面,而是为适应封建的乡族集团的需要而开辟的。所以闽、粤诸省乡族共有的圩场甚多,福建上杭即多见族有圩场,北方也有乡族共同设立的义集。这些市场的设立,常采取“众议开圩”,或经“八乡十二姓”会议开圩的形式,表面上,似也代表全乡人民生活的需要,可是实际上这市场的一切,已被少数的乡族势力的代表者所操纵。所以,这些市场具有非常浓厚的地方的特征,无论度量衡或商品运输贩卖诸方面,都有自己的规定。族与族、乡与乡之间各有不可侵犯的条规。本来,在大一统的中央专制主义国家的历史条件下,中国的封建市场,已超出地方性的活动,而倾向于全国性的规模发展。尽管如此,可是由于它的广大基础,乃是无数的乡族市场,它保护了本地方的利益,阻碍大城市的出现,具有严重的封建割据性。这又是封建时代中国国内市场的矛盾的一面。

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商品经济又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其收入往往“足佐耕桑之半”,商业已成为人民生活所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于是地主阶级又通过乡族势力插足于工商业的活动,出现了族商、族工的现象。据近人的调查,明清两代山西的制铁业,凡铁器上注明的铸造工人,都是父子兄弟或是祖父、儿子和孙子三代参加;有的还有外甥参加,有的则是兄弟夫妇连儿子、女儿、祖孙几辈全家都参加了。太原孙氏制铁户至少有七代相传,都是全家男妇参加制铁①。有些农产品加工,也是以家族为主,浙江金华的火腿,即出自东阳县上蒋村的蒋氏,称为蒋腿,因上蒋村的居民大都姓蒋。本来在欧洲的中古时期,工商业及银行业多由Fuggers及Midici等家族经营,也和家族有联系的。问题乃在于中国的族商、族工的根据地,都在村镇中,它的社会结构始终是最落后的、保守的,其农业和手工业是紧密结合着,生产只是在自给自足的圈子里打转,影响市民社会的成立。如徽州多举族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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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考乔志强:《山西制铁史》。

 

他们的贾人祭酒,一面为族长,一面又是商界的领袖。福建惠安的石工均为姓蒋,其中的少数上层分子,在乡为恶霸,在城市又为帮会的把头。在这场合里,中国的工商业者有好多没有和农村脱离关系,并且还以农村为基地而发展到城市中去,这又造成了中国市民等级的不易成长,在他们的严密包围下,更使得农业与手工业的结合不易分化,而长久的维持自然经济的统治。

    同时,我们还看到,中国乡族集团对于财产权外移也进行干涉,并限制人口的自由移徙。到宋元以后,乡族财产制——学田、义田、族田等——的发达,其对于考试的奖励、地方械斗资金的筹措等,都起了作用,这乡族势力的过度膨胀,无疑的,必然侵蚀到中央政权的完整体系,所以当清乾隆时,江西大吏有毁祠之请,由此可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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