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制的扩大过程中必须得到原有土族,即所谓“郡邑岩穴之长,邨坞屯壁之豪”的支持,得到他们的妥协合作与援助,否则,颇难收到预期的目的。而这些土族在他们所占居的地区内,常保留乡村公社的形式,以地缘或血缘作为结合纽带,形成为一个广大的乡族势力集团。照一般情形说,中国封建主常利用村社组织以谋私利,而村社本身又是经常完纳封建地租的相互保证关系。所以在秦汉以后的封建社会里,村社对于协助中央或地方官僚,加强其在这辽阔地区的统治权曾尽相当的作用,他们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村庄、里甲是一个表现形式;五代同居、义门又是一个表现形式,义仓、义田、族田、学田、尝田又是一个表现形式。因此,中国地主在其庄园内的统制力,不象欧洲中古那样,直接的“由等级特权的体系加以巩固”,而多半利用村社的遗制以渗透于封建经济之中,以保存这地方性的分割性的自然经济。同时,并以其过度膨胀的商业资本作为加强巩固封建统制力的一个杠杆。这里,我曾看见一个事实,在中国凡是商业资本愈发达的地区,乡族势力也愈为雄厚,在此特殊的环境之下,中国农民所受的封建束缚,常较其他国家为甚,既散在而不集中,又复闭锁坚韧,这就是恩格斯所说的:“东方专制政体和历来侵略的游牧民族底更迭的统治,在数千年的过程中未能消灭古代的村社制度。”
在封建政治的扶植与利用之下,这些村社残余势力获得较大的合法权力以统治人民。如汉末避乱徐无山中的田畴,不失为一个典型之例。《三国志·田畴传》云:“畴入徐无山中,营深险平敞地而居,躬耕以养父母,百姓归之,数年间至五千余家,畴谓其父老……乃为约束相杀伤犯盗诤讼之法,法重者至死,其次抵罪,二十余条。又制为婚姻嫁娶之礼,兴举学校讲授之业,班行其众,至道不拾遗。”这种风俗,顾炎武曾亲见山西的裴村,自唐迄明,都是聚族而居。梁启超也记明末广东的花县尚有存在。于是,这班乡族集团在农村中不仅是个社会集团,同时,又是一个组织相当牢固的经济集团。在这个村社中,乡族集团全面干涉封建经济的各部分,他们为确保自然经济的存在,农业社会秩序的继续,对于生产屡施干涉之手。此外,他们更以相互扶助的伪装,隐蔽封建的剥削,俾能保持封建秩序的一时安定与均衡发展。为了这一目的,乡族集团在其特定地区内,连关于生产技术的应用诸方面都有具体的规定。这里,可以明白乡族集团借着氏族制的互助精神,限制资本的增殖和积累,而凝固、阻滞了生产技术的向前发展,并且以此乡族的协议,来调和封建阶层间之内部的强弱对立。这种规定,就在水力的利用上亦受同样的限制,如安徽黟县“俗有公约,三时灌田,冬日归碓”,从而维持工业技术的落后水准。为了保守生产技术的秘密,中国没有象欧洲那样严密的行会制度,家族制度取代了行会制度的作用,它把许多生产技术秘密保护起来,不泄露给家族以外的人。例如中国的医生、工匠等,把工艺和知识传给儿媳妇,而不传给女儿,所谓“传媳不传女”,因为女儿出嫁后会把这些秘密带走,泄露给她丈夫的家族。出于这类原因,中国许多科学技术都无法发扬光大,甚至失传。中国的村镇便不能成为工业生产的策源地,避免行会和封建地主的干涉。在地方志上,每见到乡族势力以风水的理由,禁止开矿、烧炭,说什么这会惊动一县的龙脉,实际上,系对于新生事物的一种摧残。其对于农业生产的种植,首先保证地租的安全,封建秩序的安宁,以防止自然经济的动摇,因而在中国农村里,地主阶级每通过乡族公议或閤村公议的形式,禁种谷物以外的作物,特别作为工业原料的菸、茶等商品化作物都加以限制。这样,农业生产的发展与扩大既受到限制,也妨碍工业原料的供给,这使得中国手工业生产,不能得到农业生产的支持,而获得更大的发展。
其次,我们知道封建经济是个区域性的产物,在秦汉以后的大统一的封建社会里,虽然看不出有这么一个典型区划,但在特定地区内,由乡族集团所表现的许多封建割据性,则使我们无法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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