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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20年来澳门史研究综述

时间:2009-7-24 13:50:55  来源:不详
    澳门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由于种种原因,史学界对澳门史的研究一直未引起足够重视。建国后,特别是在50-70年代,关于澳门史的研究论文尚不足10篇。相应专著也不过二、三种。80年代以来,由于1987年《中葡联合声》的签订和澳门回归的临近,对澳门史的研究取得长足进展,出现了一批专著和论文。这批论著通过对旧存资料认真考订和研究,并不断挖掘新的史料,特别注重引援外文资料,基本上描述出澳门400年的历史脉络,并对澳门政治、经济、文化诸领域进行了深入探讨,新论迭见。本文拟就近20年来有关澳门史的研究状况分类概述。
    (一)关于葡人居留澳门缘由的研究。对于奉天朝领土无比神圣的明代统治者为何会让葡人居留澳门,史学界争议较大。国外一些学者认为,由于葡萄牙商人驱逐海盗,而后通过中葡之间谈判而取得居留地。国内大多数学者不同意这种观点,早在1957年,戴裔煊先生就在《关于澳门历史上所谓赶走海盗问题》(注:戴裔煊《关于澳门历史上所谓赶走海盗问题》,《中山大学学报》1957年。)一文中通过大量资料考证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国内学者传统观点认为葡人通过贿赂广东官员而取得居留地。在《明史》、《澳门记略》、《广东通志》中都有记载,因而这种观点流传较广。但近年来,不少学者对这种观点提出异议。费成康在《澳门四百年》(注:费成康《澳门四百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0页。)一书中就指出:“同意这些至少是身份不明的外国人前来贸易……这决不是仅因汪柏个人收受了重贿,而且必定有更重要的原因。”而朱亚非在《明代中葡关系及澳门之地位》(注:朱亚非《明代中葡关系及澳门之地位》,《史学集刊》1995年第4期。)一文中就明确提出贿赂并非取得居留权的原因。认为由于葡萄牙人在福建、浙江的武力活动失败后,吸取教训,对明朝官员采取恭顺态度,而明朝官员也考虑到沿海贸易对于增加财政收入和他们自身私益上均有利可图,同时他们还想利用葡人的力量来对付倭寇、海盗及造反的农民,因而同意葡人居留澳门。
    (二)关于葡人居留澳门性质的研究。国内学者一般都认为澳门属于居留地性质,也就是因通商而划定一地段特许外人居留,且须缴纳租金。郑永康在《历史上的澳门问题》(注:郑永康《历史上的澳门问题》,《河南大学学报》1987年第1期。)一文中还进一步指出:“即使在《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签订后,澳门仍属于居留地性质,而政府之所以没有坚持葡人交纳租金是因为葡方承担协助征收鸦片税的金额要比五百金大得多的缘故。”但最近也有一些学者从明朝、清前期两个不同时期中葡关系变化分析,认为在明、清前期两个不同时期,澳门性质并不一致。陈尚胜在《澳门模式与鸦片战争前的中西关系》(注:陈尚胜《澳门模式与鸦片战争前的中西关系》,《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1期。)一文中指出:在明朝,澳门只是明政府准许葡萄牙人栖息的一个贸易场所;而在清前期,澳门实际上是清政府设置的西方诸国在华侨民的“蕃坊”。
    另外,国内外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澳门属于殖民地性质,葡人入居澳门属于侵略行为。
    (三)关于澳门主权地位的研究。自葡人在澳门取得居留权之后,四百年来对澳门主权问题的论述较多。对澳门主权归属问题,海外一些资产阶级学者从殖民主义立场出发,认为中国皇帝因葡人平定海盗有功而把澳门让与葡萄牙,提出了所谓的“征服让与说”。大约在十八世纪葡萄牙政府就炮制出这种观点,此后一些学者就以此为根据提出这种说。吴志良在《〈关于葡萄牙居留澳门的备忘录〉葡萄牙寻找澳门主权依据的过程》(注:吴志良《〈关于葡萄牙居留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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