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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长江中下游地区的渔业生产

时间:2009-7-24 13:51:45  来源:不详
除有时期之禁外,一些有害渔具亦在禁止之例。捕鱼之具如“拖钩”、“星子网”、“铁脚子网”、“围罩”等类均为有害渔具,“不准入湖”。拖钩、铁脚子网的结构组成成分中都有铁器以沉入底层水域,用这两种渔具捕鱼有可能使分别栖息于上、中、下层水域的各种鱼类都在劫难逃。围罩亦类似于此,可能使被罩水域中的各种鱼类都进入围中。星子网之网目极细,用这种网具捕鱼,尚未长成的幼鱼及细小鱼类均成为被捕对象。凡此种种,都将造成捕捞过度的后果而不利于渔业资源的再生产;故“此项渔器,牙称非业”,并“勒碑垂禁”而被列入禁止对象。

3.渔法之禁

除以上之有害渔具外,一些渔法如“布壕拦坝”等会影响到鱼类的生殖洄游,鱼类洄游至此便不能通过,无法再溯江而上产卵,就可能造成这些鱼类资源的枯竭,至少短时期内在该流域不再出现。另外,还有用有毒物质毒害鱼类的药鱼法,如前文所引之“方春,鱼游食则药之,令尽浮”。所谓“令尽浮”,即水域中所有鱼类中毒后全部死亡,无一幸免。因此,这类渔法必须严格禁止。

此段材料虽只言及清代中叶,但估计明清时期均大抵如此。前文已述,明太祖即充分认识到渔业的重要性,渔业课税为朝廷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明初曾于全国普遍设置河泊所,渔政制度极为完备。因此不难推测,有明一代亦有严密的渔禁制度,清代制度大多为继承、发扬前明者。



[1] (明)周是修《刍荛集》卷2《渔郎谣》。四库1236-18

[2] (明)孙承恩《文简集》卷21《腊月同霍渭厓诸公乌龙潭观打鱼用坡翁韵》二首之一。四库1271-264

[3] 民国《宿松县志》卷18《实业志·渔业》。

 

小结

 

    综上所述,长江中下游地区盛产多种鱼类,根据其不同的洄游习性可分成淡水鱼类、溯河性鱼类、降海性鱼类和海洋鱼类。淡水鱼类主要有青、草、鲢、鳙四大家鱼,鳜、鲇、鲌、鳢等肉食性鱼类,鲤、鲫、鲂、鳝、银鱼等常见鱼类。溯河性鱼类主要有鲟、鳇、鲥、鲚、河豚等。降海性鱼类主要有鳗鲡和松江鲈。海洋鱼类主要有大黄鱼、小黄鱼、带鱼和鲻鱼等。渔业生产包括捕捞生产和养殖生产两大类。明清时期内陆河湖水域及沿海地区的天然捕捞业颇为发达,渔民以船为家,渔船既是他们的生产工具,也是他们的生活工具,渔船形制和规格多种多样。渔民所用渔具、渔法亦丰富多彩,渔具有网具、钩具、钓具、竹器等;渔法可分为袭获渔法、驱集渔法、诱集渔法和陷阱渔法四大类。渔业生产方式按捕捞主体可分为集体捕捞和个体捕捞两种形式,集体捕捞的生产规模大,是于宽阔水域上采取的主要生产方式,生产时间多在秋冬季节。明代时往往有渔官进行指挥,重在统一号令、分工协作以提高渔获产量,渔获物多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其销售除本地鲜销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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