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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长江下游大地产的发展

时间:2009-7-24 13:53:08  来源:不详
一、土地兼并与地主田庄的形成
    
代前期,推行了对农民计口、对官吏按品级分配土地的均田制,旨在通过占田限额、口分还授和限制土地买卖来抑制兼并,稳定小农地产。不过这种限制大地产发展的土地所有制结构的稳定性是暂时的、相对的。因为均田制对贵族官僚授田的规定不仅数额很高,而且皆传子孙,"不在收授之限"。对土地买卖限制的规定也比较松弛,百姓迁移和"家贫无以供葬者",可卖永业田,由狭乡迁往宽乡者以及卖充住宅、邸店、碾硙者,可并卖口分田,官僚地主的永业田和赐田也可出卖,这就为地主官僚兼并小农土地提供了合依据,为大土地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开了方便之门。因此,国有土地和小农地产向大土地私有制转化,乃成必然之势。开、天宝之际,兼并之风愈演愈烈。《通典》卷2《食货二·田制下》云:"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弛坏,兼并之弊,有逾于汉成、哀之间",均田令具文而已。伴随着大土地所有制的急剧发展,国有土地和小农土地迅速向各类地主手中集聚。他们在兼并来的土地上纷纷置庄管理,地主的田庄、别业便迅速得以发展。天宝十一载(752年)玄宗下诏称:"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咨行吞并,莫惧章程。"[1] 安史之乱后,"制度弛紊,疆理隳坏,恣人相吞,无复畔限"[2] ,田庄、别业这种大土地所有制形式便取代了均田制,成为了当时土地的主要占有形式。
    作为一个全国性的土地制度,均田制毫无疑问应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不过从唐代推行的实际情况言,均田制推行的主要地区在北方黄河流域,包括长江下游在内的广大南方地区虽然也曾推行,但授田普遍不足较北方更为严重。武则天时,长江中游地区所在的江州彭泽县,"百姓所营之田,一户不过十亩、五亩"[3] 。长江下游地区也有类似的情况。《太平广记》卷399《罗元则》条称和州历阳县罗元则"生平唯有夺同县张通十亩田,遂至失业",说明张明通全部田产不过十亩而已。与北方黄河流域一样,长江下游地区的土地兼并也很严重,在中唐以后便达到了高潮。"庐州之俗,不好学而酷信淫杞,豪家广占田而不耕"[4] 。苏州常熟"左右惟强家大族,畴接壤制,动涉千顷"[5] 。湖州"富户业广,以资自庇,产多税薄,归于嬴弱"[6] 。润州"郡有渚田千顷,盖上腴也。先是亩种之人,尽主兼并之家"[7] 。所以杜牧称浙西"上田沃土,多归豪强。荀悦所谓公家之惠优于三代,豪强之酷甚于亡,今其是也"[8] 。富商大贾、寺观地主也是本区土地兼并的一支重要力量,所谓"江淮诸道,富商大贾,并诸寺观,广占良田"[9] ,即为其写照。土地兼并与大土地所有制的急剧发展是成正比的,随着土地兼并的不断扩大,中唐后长江下游地区的田庄、别业迅速遍及各地,大土地私有制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二、长江下游地区田庄的发展及其特点
    在文献中,田庄有别墅、别业、庄田、庄园、山居等不同称谓。在六朝时,长江下游地区的田庄便颇具规模。入唐后,特别是中唐后,无论是地主官僚,还是商贾寺观,皆置田庄,以田庄为主的这种大地产形式在本区又得到了进一步发展。这里我们根据文献记载把长江下游地区的田庄列表如下:
 
唐代长江下游地区田庄情况表※
田主及田庄名 所属州县 大致年代 地产情况 材料出处
陶岘 昆山别业 苏州昆山县 开元中&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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