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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长江下游大地产的发展

时间:2009-7-24 13:53:08  来源:不详
嗜茶茗,置小园于顾渚山下",可知陆氏在顾渚山下的茶园当为其震泽别业的一部分[18] 。许浑丁卯别墅有田二顷,在茅山又置有石涵别墅,拥有"十亩山田"。卢公弼在扬州江阳县江津乡金檀里置有田庄,又在常州无锡县太平乡临旗里拥有别墅[19] 。李辞家居广陵,却在润州延陵县让贤乡拥有别业[20] 。扬州六合县有一位"负秽锄地,鬻蔬不辍"的菜农张老,因鬻菜致富,在北方王屋山置有田庄,人称其庄"朱户甲第,楼阁参差,花木繁荣,烟云鲜媚,鸾鹤孔雀,徊翔其间,歌管嘹亮耳目"[21] 。这位终岁鬻菜的张老既能在千里之外的王屋山购置庄宅,那么他在扬州附近也可能拥有田庄、别墅。象这种一人拥有数庄、分散在各地的现象,在长江下游地区应当说是很普遍的。
    本区大地产具有规模较小、田块分散的特点,这与中唐后国家土地政策的变化和土地买卖的盛行有着密切的关系。自春秋战国我国地主封建制确立之日起,土地买卖就已存在。但是一直到中唐以前,封建土地国有制在土地占有形态中始终居于支配地位。这从北魏至隋唐五朝均田制的实施,即可得以说明。唐前期的均田制,对土地买卖限制的规定虽较前代宽松,但仍有诸多限制。政府力图通过限制地权的流转速率来抑制兼并,限制大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不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相对凝固的土地所有制结构必然会受到冲击。特别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必然会把土地卷入流通领域,造成土地买卖的进一步扩大。这正如恩格斯所言:"从自主地这一可以自由出让的地产,这一作为商品的地产产生的时候起,大地产的产生便仅仅是一个时间问题了。"[22] 中唐以后,随着土地兼并的剧烈和土地买卖的频繁,国有土地和小农份地不断被地主豪强兼并化为私田,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已成不可遏制之势。面对着大土地私有制的不断发展,统治阶级的土地政策也相应发生了重大变化。建中元年两税法的推行,"兼并者不复追正,贫弱者不复田业",[23] 这样在法律上公开承认了土地的自由买卖、转让,承认了大土地私有制的合法地位。由于土地买卖限制的取消,使各类土地所有权之间的流转渠道畅通了,因此在德宗建中以后,随着土地买卖的进一步发展,土地私有化程度不断加剧,大土地所有制在当时的土地占有结构中已占居主导地位。僖宗咸通时,书生唐五经称"不肖子弟有三变,第一变为蝗虫,谓鬻庄而食也"[24] ,说明田庄买卖在当时是很普遍的。寓居江陵的卢传素,"贞元二十年(796年),使通儿往海陵卖一别墅,得钱一百贯"[25] ,"孙泰,山阳人,唐中和间(881~885年)以二十万钱置别墅于阳羡"[26] ,说明购买土地已成为当时地主取得田产的主要方式。通过购买方式取得地产,购置的田庄不可能成片相连,于是规模较小,分散在各处的田庄出现乃属必然之势。同时土地买卖的频率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大致是成正比的。在自然经济色彩比较浓厚的时代,由于地权的流转速率相对迟缓,使地主能够稳定地占有大片田产,因而他们的田庄在空间上易于连成一片。如东汉六朝时期士族豪强的田庄"阡陌相连"即是。中唐以后的长江下游区是当时商品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这从当时城市经济的发达,农村地方市场的活跃,商人势力的增强和商业资本的活跃以及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雇佣劳动的增多等方面即可看出。商品经济的发达使土地买卖十分频繁,而频繁的土地买卖又造成地权极不稳定,形成"庄田置后频移主"的局面。可见土地买卖频繁,地产转移加速,不可能形成对土地的稳定占有,从而使本区大地产具有地权集中、地块分散的特点。
    其三,在各种大地产中,寄庄发展较快。在长江下游大地产的发展中,本地的土著地主官僚置庄不少。吴人徐修矩在苏州有"潮田五万步",陆龟蒙在松江甫里有田四百亩,皇甫曾丹阳别业,顾况长洲别业,皎然谢墅,许浑丁卯别墅、茅山石涵别墅,张藉桃花坞别墅,陆希声颐山别业等等皆是。随着本区田庄的不断发展,寄庄也大量出现。所谓寄庄,即指不在自己家乡而在他乡所购置的田产,拥有寄庄的外乡人即称为"寄庄户"。当时的寄庄户多为地主官僚阶层。在唐代,官吏调职去外地后,即在原来做官处置有田产,或去职后即在本地置产留居,这种现象在当时是非常普遍的[27] 。唐前期长江下游地区是否有寄庄存在,因材料所限,难以确知。不过中唐后本区寄庄大量出现,则是可以肯定的。李幼卿,陇西人,大历六年(765年)为滁州刺史,却在常州义兴张公洞西南三里置有玉潭庄。《唐诗纪事》卷27载:"幼卿,字长夫,……别业在常州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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