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收藏 | 社会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教案试题 >> 历史论文 >> 正文
明清易代的偶然性与必然
明清江南消费性质与消费
长江中游文明进程的阶段
边墙兴废与明清苗疆社会
明清时期的北京教堂与中
夏商时期中原与长江中游
唐代长江中游水患与生态
唐代长江下游大地产的发
唐代长江下游的茶叶生产
明清北京的马神崇拜及其
最新热门    
 
明清长江中下游地区的渔业生产

时间:2009-7-24 13:51:45  来源:不详
资源以保证渔业再生产的重要性。

人们在打鱼时,也有自发的资源保护意识,有诗云,“渔郎住在双江口,家养鸬鹚十八九。唱歌打桨落长潭,大鱼上船小鱼走……”[1];可见,对于尚未达到捕捞规格的小鱼,渔民即将其放生。又有诗云,“取物还存爱物仁,半释况乃兼细碎”,诗句后且注云“渭涯命取其半,余复放之”[2]。由此亦可知,人们对渔获数量亦有限制,捕获到的细小之鱼都予以释放。

渔民清醒地认识到如果捕捞过度、采用一些影响鱼类生长和繁殖的有害渔法“竭泽而渔”的话,势必引起渔业资源的减少甚至枯竭。捕捞对水产资源的影响主要表现在资源的种群结构两方面,当某种水产资源处于过高捕捞强度时,种群中达到可捕规格而尚未达到最迅速生长阶段的个体大部分被捕掉,种群就主要由低龄鱼所组成;种群生长量会因此而受到影响,如进一步加强捕捞,由于大量的鱼在成熟产卵前被捕掉,使产卵群体的数量减少到不能对种群提供正常的补充群体。处于这种状态下的水产资源即为严重捕捞过度,种群个体数量呈灾难性下降。因此,必须避免出现捕捞过度的情况,即采取一定的渔禁措施。有史料记载:

渔业各有禁例,有清中叶时,对于鱼之保护极为严密。凡鱼之捕取均有一定之惯例,否则谓之违禁,如每值春间为各鱼放子之时,鱼秧畅旺,必须暂停捕取,又捕鱼之具如用拖钩取、用星子网、铁脚子网、围罩而取等类(此项渔器牙称非业,不准入湖,已勒碑垂禁);他又如布壕拦坝种种方法均属竭泽而渔。巨细靡遗之意在经济眼光视之,殊非取鱼善法,故从前皆垂为厉禁,盖所以广滋生而留大利。近以业渔之人日多、营利之心日亟,从前禁例久不实行。[3]

从以上一段材料可知,清代中叶时,官方及渔民均十分注意对渔业资源的保护,着眼于渔业再生产的长远目标,即具备“经济眼光”;禁止采取竭泽而渔的办法,避免渔业资源枯竭。

二 资源保护法――渔禁

渔禁制度涉及禁渔时段、禁用渔具、禁用渔法等各个方面,所谓“巨细靡遗”。渔业捕捞生产有严格的惯例定规,“勒碑垂禁”;如有违禁,则有严厉的惩罚制度。以下从渔禁的各个方面分别予以阐述:

1.时段之禁

不同的鱼类,其繁殖季节不一,但大多数鱼类都在春季进行繁殖,即所谓“春间为各鱼放子之时”。当此时,则“必须暂停捕取”,使鱼类得进行正常繁殖,以保证“鱼秧畅旺”。“鱼秧”即鱼苗,有鱼苗才会有大鱼。如果在鱼类正当繁殖的季节大量捕捞,势必使很多怀子之亲鱼难逃网罟,其腹中之子亦不复变为“鱼秧”矣。渔业资源即因此而减少,故禁渔有时段之禁。不单此处记及禁渔时段,其它史料亦有类似记载,如万历《南昌府志》卷9《渔课》中即记载该府所辖之官港深潭等水域“每岁秋冬停禁”、“秋冬禁外”等,可知春夏间则为禁渔时期。前述湖广地区的大型集体捕捞生产主在秋冬时期而非春夏间亦可为有禁渔时期之证。

2.渔具之禁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