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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长江中下游地区的渔业生产

时间:2009-7-24 13:51:45  来源:不详
区盛产洄游性刀鲚,方志多记为子鲚,又名考子鱼,因其满腹藏子故以为名。子鲚“体长五寸至六寸,高不及二寸”;宝山地区临江各地均有出产,其中“尤以石头沙、崇宝沙间为最多,自三月至五月为产汛”;在产汛期间“渔夫以帆船为流刺网驶抵鱼场捕捉”;另又出产一种鲚鱼,“形体与子鲚相若,惟较瘦而无子。石头沙、采陶港、石洞口一带为出产最旺之区,自四月至六月为产汛,帆船以挑网驶抵产地捕捉”[6]。
二 渔船、渔具与渔法
在清季引进新式机动帆船以前,沿海渔民大多仍使用旧式渔船,即风帆船和手动渔船。民国年间所修《宝山县再续志》卷6《实业志·渔业》仍载:“邑境渔户多贫苦,小民乏钜大渔船及设备完全之渔具。大都恃一叶扁舟操作生息于其中,至简陋也。”以下列表介绍该志所载之各类渔船、渔网渔具名称、形制及使用方法等: 
  

 
   从上表中所列渔船形制来看,确实都属于一般小帆船而非巨大渔船;如滚钩船“长约二丈、宽约五六尺”;刺网船稍大,亦仅“长三丈、宽八尺”;最大之挑船也才“长四丈、宽一丈左右”,其形制规模远不如前述太湖中“身长八丈四五尺,面梁阔一丈五六尺,落舱深丈许”的六桅罛船。渔船形制较小,其操作也较为简单,如刺网船之操作只需三至四名渔夫配合即可。惟其如此,每次捕捞作业的渔获量肯定也较少;即使是捕捞大宗海产之一“黄花鱼”,也只需“载重五百担左右之渔船”,即一次捕获量最多不超过三、五百斤。以上所列渔具、渔法大多只能在受海潮影响的“外江”即长江河口区或水深较浅的近海使用。民国《川沙县志》卷5《实业志·渔业及林业》中更详细记载了外海渔业所用渔具的系统构造与组成,各个组成部分的制造方法及在捕捞作业中所起的作用,并以表格的形式列出。现转引如下: 
 

 
表中所列前三项“大网”、“网索”、“网仓”应为同一种渔具的三大基本组成部分,捕捞作业时三者缺一不可;中间二项“网篦”、“滚钓”为两种不同的渔具渔法,前者为竹器,后者为钩具;最后一项“欙车”则为专门装载并运输所获渔鲜的器具。其表后有备考云:“表列渔具,均系旧式;其新式渔具,尚未有发明。”可见,也都为机帆船进入沿海以前的渔业生产工具。
三 生产方式与生产规模
前已述及,在各处有鱼利有图的水域设置河泊所以征收渔税和管理渔户为有明一代统一的渔政制度,在沿海水域也不例外。因此,估计明代沿海地区的渔业生产方式亦基本同于内陆水域,即由专门主持渔政的渔官即河泊官组织管理各种生产及分配事务。时至清代,各湖泊水域的渔业生产方式较明代已大为发展,如前述扬州北湖地区众渔户集资合股进行生产及太湖罛船联合作业即可为证。然清时期外江及外海渔业的生产方式与淡水渔业又有不同,前者的渔业生产形式较后者更有所发展。与其它各行各业均有行会一样,沿海各邑的渔业也成立有自己的特定组织——“鱼行”,有史料记载:
咸鱼行之渔户以山东江北一带人居多,约计有船二百余艘。渔户放洋前向例先向行中借贷伙食等费,俟捕得鱼类后,即归行承销,除去行佣外并算还其贷金及利息。间有并不向行中借贷者,其鱼货出售可自择行主也。鲜鱼行之渔户以土著居多,有船百号,其船有归行主置备而租与渔户者,有归渔户自备者,有归行主置备而雇用舵工网手者,向无定例,惟渔户自备者佣轻,向行租用者佣重。受行主雇用之舵工网手只得饭食薪资而已。其贷金之例与咸鱼行相若,但行主都有向申行借贷而转借者,此其例外耳。……鱼行分鲜鱼行、咸鱼行两类,咸鱼行均设于吴淞,自外海捕获后以盐渍,运至行内,另售于邑境及瓴县等各市场。三四月间销售黄花鲞鱼等为数最巨,俗称洋汛。鲜鱼行,外江则有长兴等沙,内地则有吴淞高桥盛桥等处,大率自备渔船一二艘及五六艘不等,其鱼货除本地销售外,均包销于上海至于内地之鱼商。[7]
根据以上材料分析,“鱼行”之性质实际为预付本金的包购包销商行,具有今天的专门银行如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等提供收取利息的专门贷款之功能,使许多因资本不够、资金无法周转而难以进行渔业生产的渔民借此仍能进行捕捞生产。其生产组成远较以前复杂,有不同的组成成分;一方提供资本,如咸鱼行先行借贷给渔户伙食等费、鲜鱼行租给渔户渔船等,一方提供劳动,如渔户出海进行捕捞生产。前者间接参预生产,后者直接进行生产。更有甚者,则一方为拥有全部生产资料的雇主――“行主”,另一方是毫无生产资料、仅靠出卖劳动的雇工――“舵工网手”。生产成员的主从地位因各自参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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