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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长江中下游地区的渔业生产

时间:2009-7-24 13:51:45  来源:不详
生产的程度而异,一般渔户自备渔船者为主要生产者,行主则为从属生产者;行主雇用舵工网手以协助生产者,前者为主要生产者,后者为从属生产者。这其中还有更为复杂的生产关系,即“行主都有向申行借贷而转借者”,也就是说,在行主之上又有一层完全意义上的“银行”以借贷流动资本间接参于了生产,渔户实际上是通过“鱼行”这一媒介而向“申行”――当时之银行借贷资本。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既然“鱼行”利用借贷资本,不管是流动资本还是固定资本的方式参于了生产,他们就会要求参于生产完成后的产品分配。分配比例因主从生产者的地位不同而异,主要生产者分配所得多,从属生产者分配所得少。“鱼行”参于分配的方式为收取行佣、贷金本金及利息等项;根据参预生产的程度不同而各异,有的仅收行佣,有的既收行佣,又收贷金利息,行佣又有轻重之别。通过借贷资本给鱼行再转借渔户的“申行”,只向鱼行收取贷金利息,但实际上其利息还是出在渔户身上。直接进行生产的渔民也有资本完足者与资金欠缺者之分,借贷资金与否取决于渔民本身所拥有的资本多少,可自由权衡而定。已向某一鱼行预借资金的渔户必须将所有渔获物全部包售给该鱼行,不用借贷资金的渔户则可以自行选择渔获物的包买主。很明显,前一种情况由鱼行掌握主动权,后一种情况则由渔户掌握主动权。不难推测,由谁掌握主动权直接关系到渔获物出售给鱼行的价格。鱼行掌握主动权则可能会尽量压低收买价格,渔户掌握主动权则可能不至于此。
沿海地区的鱼行分为咸鱼行和鲜鱼行两种,咸鱼行为主要将所购渔获物进行盐制加工以便长时期、远距离贩运销售的经营商,鲜鱼行为主要将所购渔获物就地鲜销或转包给零售商短途鲜销的经营商。两类鱼行设置的地点有所不同,咸鱼行“均设于吴淞”,鲜鱼行则在外江长兴等沙及内地吴淞、高桥、盛桥等处。咸鱼行的客户主要为山东、江北一带流动作业的客民渔户,鲜鱼行的客户则主要为当地的土著渔户。两者的生产地点也有不同,咸鱼行行下渔户主要在外海捕捞作业、鲜鱼行行下渔户则主要在外江或近海处进行生产。相对来说,咸鱼行之资本要较鲜鱼行雄厚,因为前者资金周转较后者慢,资本流通时间长。其生产规模亦有区别,咸鱼行“约计有船二百余艘”,鲜鱼行则只“有船百号”,前者的生产规模大而后者的生产规模小。与宝山地区相比较而言,清代后期川沙地区(其时尚未设县)的外海渔业生产规模要小得多,领有兵部执照的东海捕鱼帆船共计“舢舨三十六号,每艘舢舨每年纳课银二十圆,缴于厅署解送于省[8]。可见其渔船形制并不大,数量也不多,渔船应交税额较少。




[1] 民国《川沙县志》卷5《实业志·渔业及林业》。
[2] 民国《川沙县志》卷5《实业志·渔业及林业》。
[3] 民国《宝山县再续志》卷6《实业志·渔业》。
[4] 同治《苏州府志》卷20《物产》。
[5] 民国《宝山县再续志》卷6《实业志·渔业》。
[6] 民国《宝山县再续志》卷6《实业志·渔业》。
[7] 民国《宝山县再续志》卷6《实业志·渔业》。
[8] 民国《川沙县志》卷5《实业志·渔业及林业》。
 

第三节 资源保护

 

一 资源保护观

我国渔业生产的历史十分悠久,早在原始时代,即以渔猎并称。渔民通过长时期的渔业生产经验积累,不仅能准确辨别各种鱼类的外表形态和食性等,也十分熟悉各种鱼类的栖息水域、水层及其繁殖季节,并能准确掌握洄游鱼类的生殖洄游习性及洄游周期。正是在此基础上,渔民充分认识到适度捕捞、合理的保护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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