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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的渔政制度及其变迁(上)

时间:2009-7-24 13:51:46  来源:不详
泊官的出身地与赴任地无一相同者,而且全部是出省赴任,即为省际而不是省内地域回避。出身于南直隶地区的最多,共五位;其次为江西地区,共三位。前已述及,河泊官的地位虽不甚高,但其人员文化素质较好。因此,河泊官的出身地分布也可大体反映其时全国各省区的文化发展水平。这一分布状况也印证了明代南直隶地区的文化发展在全国的首要地位。河泊官在湖广任职的最多,共七位;其次为广东、福建二省,各有二位。这一数据则与明代全国河泊所的分布是完全一致的,以湖广所设最多,且其比例占绝对优势;沿海的广东、福建二省次之(见大附表)。上表所收集的样本尚较小,河泊官共仅16人,故其出身地与赴任地分布也许尚不足以有力地证明真实状况。下表就方志及文集中所见作一更广泛地统计:

 

 

 

    虽然仍不可能做到完全统计,但此表中所搜集的样本已足够大,河泊官共达128人,远远超过大样本的基数30。且资料来源广泛覆盖南直隶、江西、浙江、福建、广东、湖广、河南等省区。因此可以说,该统计表所反映的河泊官出身地及赴任地之分布状况即可有力地说明当时之实际情形。同表?完全一致地是河泊官的出身地分布仍以南直隶地区占绝对优势,占总数的三分之一有余;江西地区次之,占总数的四分之一;福建、广东又次之,湖广最小。河泊官的赴任地也与表?基本相似,仍以湖广地区居首,占总数的15%以上;浙江、广东、南直隶、福建亦各占一定比例。除北直隶地区可能因资料来源而有反映误差以外,这一分布也与全国河泊所的分布基本吻合。

河泊官的任职地采取地域回避制可以适当避免官员与地方豪绅勾结通同作弊,有利于廉政建设;也便于朝廷对其控制与管理。这与其它职官采取地域回避制的原理相同,而关于这一制度,前人已多有论及,在此不加赘述。

 



[1] 《明英宗实录》卷14,第260页;《明史》卷160《列传第四十八·罗通》,第4362页。

[2] 《明英宗实录》卷115,第2316页。

[3] 弘治《徽州府志》卷6《荐辟》*。

[4] 《明英宗实录》卷113,第2277页。

[5] 《明宪宗实录》卷77,第15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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