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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国时期的研究审查与激励

时间:2009-7-24 13:58:11  来源:不详

  民国时期对学术的激励主要表现在大学及研究院对学者,主要是教员和研究人员的聘任、晋升方面,根据对其学术能力的评估确定职衔并给予相应的薪酬,教育部等官方机构及中华教育文化基金董事会等社会组织则有部聘教授、研究教授之类学衔授予杰出学者,即中观层面的评价制度比较健全。这时也陆续建立了推出了一些举措,例如学术研究补助金、奖金、出版、研究报告制度等,确定了一些机构负责审定学术成果,以激励学术研究。这些补助、奖金制度主要由教育部主导,某些大学及中央研究院则起一种辅助作用,一些非官方组织对于学术激励亦有所贡献,并出现了以个人名义设立学科奖金奖励优秀成果的情况。表现出激励主体的多性,激励对象的个体性;激励面有限但质量较高。

一 对学者的分级分档与研究补助

  民国时期,对学者的分级分档并实行学术研究补助金制度,是进行学术激励的主要手段。它始终在教育部主导的大学及中央研究院实行,而一些非政府组织也参与其中。在大学及研究院的正式教研职级之外,还有更高级别的职级,诸如教育部认定的「部聘教授」、中基会认定的「研究教授」、以及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的聘任委员、中央研究院「评议会」的评议员,1948年选举的中央研究院院士则是最高的学术荣誉。

1 将学者分级分档

  1917年5月《教育部颂国立大学职员任用及薪俸规程令》中规定,教学人员分为正教授、本科教授、预科教授、助教、讲师五个档次(外国教员薪俸另行规定),前四个级别薪俸分为六个档次,(讲师则按授课时数付酬)。其晋级与否,须参酌五项条件:一、教授成绩二、每年实授课时间之多寡;三、所担任学科之性质;四、著述及发;五、在社会之声望1。当年9月,将教员名称改设为正教授、助教授、讲师三级;1927年始,又改划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级,而同一级别教员薪俸分档的作则一起延续下来,成为界定学者水准的一个尺度。

2 中央研究院的研究人员分级分档

  1930年,中央研究院第一届院务年会成立了职员加薪晋级标准委员会,由徐伟曼、竺可桢、傅斯年、王敬礼、陈翰笙组成,委员会讨论通过《职员薪俸标准及加薪办法草案》2,规定薪俸标准为:一、事务员及助理员,自60元至180元,分26级,每级5元;二、专任编辑员及技师,自120元至300元,分20级,每级10元;三、专任研究员,自200元至500元,分30级,每级10元。

3 北京大学1946年规定本校教员升级办法3

  教员升级之推荐,除服务年资外,应根据学术研究的成绩。

  关于学术研究之标准如下

  (1)研究成绩以有学术性之论文或实验报告为限

  (2)改任讲师之研究,以相当于研究所毕业论文为标准

  (3)改任副教授之研究,以相当于博士论文为准

  (4)上项研究,以在原级服务期间完成者为限

  (5)学术研究得由升级委员会转请有关学科之校内外专家审查之

  教员服务届满规定年限,而研究未达到前项标准者不得升级,但研究特优者,亦得不受年资之限制

  教员升级之推荐,由系主任、院长于每年五月底以前向升级委员会提出

4 教育部学术研究补助费的发放

  1946年9月6日《教育部代电》4,国立专科以上学校教员支给学术研究补助费暂行办法

  (1)国立各专科以上学校教员,除原有一切待遇外,得支给学术研究补助费,俾便购置图书仪器文具供参考研究之用

  (2)国立各专科以上学校教员学术研究补助费,由教育部请行政院另拨专款分别转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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