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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藏汉茶马贸易的历史考察

时间:2009-7-24 13:51:47  来源:不详
代藏汉茶马贸易在藏汉两个民族之间长期的贸易往来中占有重要地位。本文拟对藏汉茶马贸易的背景、具体内容及作用做简要分析论述。
   
一、明朝政府经营的茶马贸易
    
明代藏族主要居住在西藏(时称乌斯藏)和青海南部、甘肃西部、四川甘孜及云南部分地区(时称朵甘)。洪武六年(1373)明朝政府设置了指挥使司、宣慰司等行政机构,加强了对西藏的管理。永乐五年(1407)和十二年,两次命令修复驿路、修建驿站,改善了内地与藏族地区的交通状况,为藏汉民族间的商业往来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在明代,藏汉间的商业往来最为频繁的是茶马贸易。茶叶是以肉食为主的藏族人民的生活必需品,自以来一直依赖于汉族地区供给。据《明史·食贷志》记载:“番人嗜乳酪,不得茶,则因以病。故唐、宋以来,行以茶易马”。迨至明初,由于明朝政府对藏族地区政治统治的加强,藏汉间经济联系的密切,交通状况的改善和明朝政府对马匹的迫切需要诸原因,明朝政府与藏族地区的茶马贸易有了较大的发展。洪武初年,明朝政府“设茶马司于、洮、河、雅诸州,自碉门、黎、雅抵朵甘、乌斯藏,行茶之地五千余里。山后归德诸州,西方诸部落,无不以马售者”①。这些设于陕西、四川等地的茶马司,是明朝政府管理、经营茶马交易的机关。在秦、洮、河、雅诸州,明朝政府建立仓库,储存茶叶,与藏族进行茶马贸易。
明代前期,藏汉间的茶马贸易由明朝政府垄断经营。明朝政府为了垄断茶马贸易,首先严禁私商贩运茶叶。据《明会典》记载:“洪武三十年诏:榜示通接西蕃经行关隘并偏僻处所,著拨官军严谨把守巡视。但有将私茶示境,即拿解赴官治罪。”永乐六年,谕令各关把关头目军士,务设法巡捕,不许透漏缎匹、布绢、私茶,青纸出境。若有仍前私贩,拿获到官,将犯人与把关头目,各凌迟处死,家迁化外,货物入官。有能自首,免罪。”②为了防止私茶流入藏族地区,即使是勋戚,驸马犯法也严惩不赦。如洪武三十年,明太祖女安庆公主的驸马、都尉欧阳伦,“数遣私人赐茶出境,所至骚扰,虽大吏不敢问。有家奴周保者尤横,……以闻,帝大怒,赐伦死,保等皆伏诛。”③另外,又禁止民间蓄茶,“所蓄不得过一月用,多皆官卖。茶户私鬻者,籍其园入官。”④
明朝政府严禁私贩茶叶入藏的目的何在。梁材有一段话便是极好的注脚:“祖宗好生之德,不嗜杀人之心,而私茶通番,辄以极刑凌迟论罪。其意之所在可知已。盖西边之藩篱,莫切于诸番,诸番之饮食,莫切于吾茶。得之则生,不得则死,故严法以禁止,易马以酬之:禁之而使彼有所畏,酬之而使彼有所慕,此所以制番人之死命,壮中国之藩篱,断匈奴之右臂,其所系诚重且大,而非可以寻常处之也!”⑤在明朝统治者看来,巩固其封建专制主义的大一统局面是唯此为大之事。而茶马贸易正是对藏族“行其羁縻之道”以强明朝政府“藩篱”的有效手段,所以,明朝政府必然要垄断茶马贸易,严禁私商染指。 
其次,明朝政府为了垄断茶马贸易,在产茶区设置茶课司,管理征收茶课事宜,对茶户进行超经济的封建剥削,将征取来的茶叶(史称“官茶”),通过茶马司与藏族地区交易马匹。例如,洪武四、五两年,明政府仅在陕西、四川有主和无主茶园中课茶计八万余斤。①同时,明朝政府又建立茶叶的专卖制度,以干预茶叶的流通过程。“洪武初议定:官给茶引付产茶府州县。凡商人买茶,具数赴官纳钱给引,方许出境货卖。每引照茶一百斤。茶不及引者,谓之畸零,别置由帖付之。仍量地远近,定以程限,于经过地方执照。若茶无由引,及茶引相离者,听人告捕。”商人向政府纳钱请引,“茶引一道,输钱千,照茶百斤”。商人将茶“运至茶司,官商对分,官茶易马,商茶给卖”②。为此,明政府设立批验所,管理检验茶引、茶由及征收商茶的茶课。同时又严禁茶户私卖茶叶,明太祖辛丑岁(1361)二月始立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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