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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关于商人的政策

时间:2009-7-24 13:51:59  来源:不详
天评定一次,因而时估与市价有着密切的关系,尽管不能完全与市价吻合,却终究相差不远。更由于时估是由行会商人和政府官员共同商定的,就必然使得商人在定价上拥有了较大的权力,商人有可能在评定时估的过程中反映自己的意见并保护其利益,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官吏的敲榨勒索。这与代以前定价权完全掌握在官府手中有了很大的不同,充分体现了宋代政策上的宽松。

通过科配和时估,官府和行会商人建立起了商品买卖关系,尽管这种买卖明显地带有政治强制性,交换并不是自由的,买卖双方也不是平等的,本质上仍然是对城市工商业者的劳役剥削,但相对于唐代科配和宫市无限制无定价的掠夺而言,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它把一部分官府消费纳入了商品交换的轨道,对城市市场的扩大和工商业的繁荣有较强的刺激拉动作用。在宋代,国家庞大的行政性、军事性消费需求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重要原因,按一定价格向行户科配物品的制度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科配制度最大的弊端在于它的强制性和一定程度的掠夺性。无论是配买、配卖,还是为官营作坊检查质量,就行户而言都属于当差服役,是必须承担的义务,若不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就会受到处罚。宋神宗熙宁六年,“三司副使有以买靴皮不良,决行人二十”。[22] 这是因行户供应的物品质量不佳而受罚的例子。次年,汴京“米行有当旬头曹斌者,以须索糯米五百石不能供,至自雉经以死”。[23] 这是行户因惧怕完不成配买数量而自杀的例子。由此可见科配制度的强制性是很严酷的。掠夺性主要表现为配买时拖欠价钱,有时甚至分文不给。北宋“京师置杂买务,买内所需之物,而内东门复有字号,径下诸行市物,以供禁中。凡行铺供物之后,往往经岁不给其直,至于积钱至千万者。或云其直寻给,而勾当内门内臣故为稽滞,京师甚苦之”。[24] 这无疑成了唐代宫市之弊的重演。南宋时,真德秀说:“物同则价同,岂有公私之异?今州县有所谓市令司者,又有所谓行户者,每官司敷买,视市令直率减十之二三,或不即还,甚至白著”。[25] 官府买物,“若使依价支钱,尚不免为胥吏减克,况名为和买,其实白科?”[26] 所谓“白著”、“白科”者,皆白拿不给钱是也。尽管这种行径在法令上是禁止的,宋政府也采取了一些打击措施,如宋哲宗元符年间颁布的敕令规定:“在任官卖买物,旋行增损实直及抑非本行卖买物者,有徒二年之制”。[27] 宋高宗绍兴二十六年,知衢州王 严因“下行买物不支价钱”而被撤职。[28] 但仍然无法从根本上禁绝此弊。科配给行户造成了沉重的负担,在汴京,因为官府的科卖量大,行户的负担尤重。“初,京师供百物有行,虽与外州军等,而官司上下须索,无虑十倍以上。凡诸行陪纳猥多,而赉操输送之费复不在是,下逮稗贩、贫民,亦多以故失职”。[29] 于是,“每年行人为供官不给,辄走失数家”。[30]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王安石变法时期,在以募役法取代差役法的基础上,推行了免行钱法。即大体上根据诸行业利入之厚薄及行户资产的多少,把行户分为上中下三等,按月或按季向官府交纳免行钱后,“与免行户祗应”。[31] 官府购物不再向行户科配,行户也不再为官府当差。这项改革在商业领域中缩小了劳役制,对于促进城市商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但随着王安石变法的失败,免行钱法蜕变成了官府加重盘剥行户的工具。宋徽宗时,“开封府将已纳免行钱入户又行科差,显属违法骚扰”。[32] 既要纳免行钱,又要照旧承担科配,行户的负担反而更重了。

再看关于牙人的政策。

牙人是在买卖交易中撮合成交的经纪人,属于一种特殊的商人。这种职业是商品交换发展的产物。随着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牙人的种类也有了增多。宋代的牙人不仅说合贸易、拉拢买卖,有的还接受委托、代人经商,甚至揽纳商税等,在商业中发挥着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宋政府十分重视牙人在契约买卖和赊欠贸易中的担保作用,要求契约的拟定等必须有牙人担保,以便监督买卖双方履行合同,在处理经济纠纷时取得更多的人证物证。如茶盐贸易中赊买赊卖盛行,政府用法令规定由牙人监督签约和货款偿还,没有牙人参与签署的契约合同,是不规范不完整的,在发生经济纠纷时官府不予受理。牙人既促进了商品交换的发展,又因他们多数“乃世间狡猾人也”,[33] 存在着侵渔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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