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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代食盐业的经营体制

时间:2009-7-24 13:52:12  来源:不详
复。大定二十九年章宗"欲令依平、滦、太原均办例"推而广之,似又说明当时的平、滦州,仍行"干办"法。
  金代平、滦海滨地区的民营自煎制与干办盐钱法,就是在这种曲折变迁中反复实施的。

  二、商榷折博与钞引盐法
  金代食盐的销售体制,主要包括纳税商盐制、官司榷卖制、免税供应制、折博制、钞引制等。"干办"盐钱法下的商销,亦属于纳税商盐制。无论在哪种体制下行盐区域都有严格的划分,不得相互侵越。
  1.纳税商盐与榷卖官盐法。
  金代合法的商税盐制,主要见于上京路的大盐泺(今内蒙东乌珠穆沁旗之达布苏盐湖)、乌古里石垒部盐池等处。前述平、滦濒海区与太原卤地,在某些时期和干办盐钱法下,也属于商税盐制。边境地区的榷场贸易,亦须照章纳税。但后两种情况,毕竟不是金代纳税商盐的典型形态。
  《金史》说:"临潢之北有大盐泺,乌古里石垒部有盐池,皆足以食境内之民,尝征其税。"[⑩]然而,大盐泺的盐法,并非一贯的商税制。大定初年,曾"于大盐泺设官榷盐"[①①]。至大定十三年(1173),"大盐泺设盐税官,复免乌古里石垒部盐池之税"[①②]。这就是说,大盐泺经历了从官司榷卖到商税制的变迁。而乌古里石垒部的盐池,在大定十三年前曾经征收商税。除此之外,大盐泺还推行过折博盐法。
  金代的官司榷卖制,见于山东路的宁海、登、莱、密、莒州等海盐产区,辽东与北京盐使司辖区,以及陕西、河南等土盐产区。前述平、滦州海盐区,与太原、大同府之土盐产区,在某些时候也推行官卖--譬如取缔"干办盐钱"法的情况下。
  据《金史》称,山东路"宁海州五场,皆鬻零盐,不用引目"。具体些说,其产销区划分工为:黄县场盐,"行黄县";巨风场盐,"行登州司候司、蓬莱县";"福山场盐,行福山县"。以上三场盐,"又通行旁县栖霞"。宁海州场盐,行该司候司及牟平县;文登场盐,行文登县。这里所谓"皆鬻零盐,不用引目",当即区别于钞引法而官卖散盐。
  宁海州五盐场的"不用引目","皆鬻零盐",未必等同于计口配卖,但很可能是一般的官府零售。这一点,从后来的政策变迁中不难窥知。
  泰和五年(1205)十月,张德辉建议:在"人易得私盐"的山东"海ruán@②","量户口均配之"。目的在于杜绝私贩而保障官司盐利。这一建议,受到尚书省的重视,并转发山东按察司议其利便。山东按察司认为:"莱、密等州比年不登,计口卖盐所敛虽微,人以为重。恐致流亡。且私煮皆无籍之人,岂以配买而不为哉?"张德辉的建议究竟是否推行?《金史》没有明确的载录,只是含糊地说:"遂定制,命与沧盐司皆驰驿巡察境内"。第二年四月,又根据涿州刺史夹谷蒲的奏言,"以莱州民所纳盐钱,听输丝、绵、银、钞"。莱州民户既输"纳盐钱",大约当地已计口配卖[①③]。
  早在大定二十四年至二十五年(1184-1185)间,世宗曾反复同宰臣讨论辽东盐法。辽东与北京两盐使司,也一度被撤销。根据世宗上谕,辽东地区"可止令散办,或询诸民,从其所欲"[①④]。从世宗与宰臣的对话中推断,改法后的政策,大约是丞相乌古论元忠等人的方案:"罢盐引,添灶户",实行比较灵活的官卖制度。
  南京路的阳武、延津、原武、荥泽、河阴诸县,贞yòu@①二年(1214)一度置场设官榷卖土盐。兴定三年(1219),根据摄京西路行三司事李复亨的奏议:"阳武设卖盐官,以佐军用";同时禁止沧、滨盐过河,限令河南只食阳武盐和解盐[①⑤]。
  一般地说,金代食盐的计口科配之弊,未必象南宋某些地区那样严重。然而同类的积弊,毕竟也不是个别现象。明昌元年(1190)的一则规定,即申明"禁司、县擅科盐制"。足见此类擅行科配,曾存在于诸司县间。[①⑥]
  2.折博与钞引盐法。
  金代的折博盐法,多见于官府急需某些物资--特别是军用物资的时期和地区。譬如契丹将领移刺窝斡起兵之际,金廷亟调军筹粮,曹望之便建议开放大盐泺之盐,"听民以米贸易"。在曹望之看来,这类折盐易米政策,还可以促进地域经济的繁荣及边防的稳固:"民成聚落,可以固边围,其利无穷。"果然,这一建议实施后,折搏仓"凡贮米二十余万石"。后来"东北路岁饥,赖以济者,不可胜数"[①⑦]。
  上述开放大盐泺折博贸易,在大定初年。几乎在同时或稍后,河北东路转运副使梁肃,也致函东北地区,开展同类的贸易:"移牒肇州、北京广宁盐场,许民以米易盐。兵民皆得其利。"[①⑧]泰和四年(1204),桓州(今内蒙正兰旗一带)刺史张炜上书,亦"奏请以盐易米事"。
  大体上说,金代的折博盐法与五代两宋的旧制一脉相承。
  金代食盐销售体制中最为重要和颇具特色者,是钞引盐法。其推行范围,曾涉及当时全国境内的主要盐产区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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