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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代食盐业的经营体制

时间:2009-7-24 13:52:12  来源:不详
原卤地等河东北路某些地区,当时"依旧干办"如故。而《金史》所谓"既诏罢干办盐钱",很可能是诏罢各地"依平、滦、太原均办例令民自煎";即并未按章宗原意推广"干办""自煎",但亦不曾取缔现行的干办自煎制。
  除平、滦濒海与太原卤地之外,大同府一带土盐区也可能有过类似的"干办"制。尽管这一地区设有西京盐使司,而且,泰和四年以后又加强"收碱"限禁;但在此之前,或某些时期,大同府的盐法与太原有过类似之处。其根据,既在于它们都在"卤地";还在于明初太原、大同府奏报说:"郡地旧以多碱,多煮为盐。自宋金以来,输课于官;凡大口,月入米三升;小,二升。"[⑥]假如这一记载不误,那么,太原、大同府不仅推行过"干办"盐法,令民自煎;而且,其"干办"盐课还未必都是纳"干办盐钱",有时候,甚至还"均办"盐米。
  2.平州盐钱局与干办法的变迁。
  金代的"干办"或"均办"盐钱法,也许是当时最有特色的一种盐业体制。金章宗即位之初对"均办"与"自煎"制度发生兴趣,并非出于偶然。那么,"均办"或"干办"盐钱法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情呢?"干办"与"自煎"之间关系如何?其渊源与实施状况又怎样?这是金代盐业史必须回答的问题。可惜的是,《金史·食货志》的有关载录零散而不成系统。
  譬如有关平滦盐法,《金史·食货志》称:"宝坻盐行中都路,平州副使于马城县置局贮钱";大定十三年(1173)2月,"并榷、永盐为宝坻使司,罢平、滦盐钱";大定二十一年(1181)十二月,"罢平州桩配盐课"。这些记载,非借助前代某些盐法便绝难理解。
  前面引录大定二十九年(1189)十月上谕和邓俨等人的议论,有一点是楚的:即金廷"令民自煎"的同时,亦"令民计口定课","输干办钱"。这种作法,令人忆起后周及北宋的"两税盐钱"和"干食盐钱"。据载,后周原"榷河北盐",民户但犯私盐"辄处死"。后来"世宗北伐,父老遮道泣诉,愿以盐课均之两税,而弛其禁。世宗许之"。另一种说法,是后周榷河北盐利,"共得三十万缗,民多犯法,极苦之",后来父老向宋太祖进状,得以"罢禁通商,止令收税"[⑦]。
  这类为"罢禁通商"而缴纳的盐钱,其实不止敛于河北及税户,北宋所谓"客户干食盐钱",就是指"不系屋税、田赋",而"出于浮客,旋配掠者"。实际上,就是当初向客户配卖官盐的价钱,在通商罢榷后照旧收敛而不支盐。正如石介所说,"人岁输其缗钱数白于有司,以其不地而征,无名而取,谓之’干食盐钱’"[⑧];或曰"浮客干食盐钱"。
  征敛"两税盐钱"或"干食盐钱",虽然加重了民户的负担,却并非完全无谓。它的重要意义,在于换取"罢禁通商"的政策,免除某些地区的苛酷私盐刑律。正如嘉yòu@①四年(1059)宣布茶法通商,同时向茶园户征敛一笔"茶租"钱一样[⑨]。河北父老为此而宁肯向皇帝"遮道泣诉"、请愿"进状",道理就在于此。
  金代"干办盐钱"法,大抵渊自于宋;并且与宋制有类似之处。金章宗之所以"欲令依平、滦、太原均办例,令民自煎",亦是因为他发觉私盐刑律贻祸甚深。他慨叹说:"比因猎,知百姓多有盐禁获罪者,民何以堪?"平、滦等地推行此制后,一方面"民既(纳)干办钱,又必别市(盐)而食";另一方面,毕竟取缔私盐刑罚,"令民自煎"自贩。而这种政策下获益至多者,是盐民和盐商。邓俨所谓"徒增煎、贩者之利",即系此意。这种政策下吃亏蒙损的,则是消费者,尤其是没有固定收入的城乡客户。
  平、滦一带,辽时为南京路。入金,属中都路。金代中期该路设宝坻盐使司。其前身,即辽时的新仓镇榷盐院与永济务。平、滦二州位居其东,是否设有盐使司,《金史》失载。至少有"平州副使,于马城县置局贮钱"。马城县,亦在滦州。此金代之"平州副使",当即宝坻盐使司之副使。其于平州另设"分治使司",原辖平、滦诸盐场务。推行"干办"盐钱法后,场务大约罢废,改"令民自煎"。该副使的主要业务,亦改为置局敛贮"干办"盐钱。
  金代平、滦二州的"干办"盐钱法,并非自始至终推行。这一点,从《金史·食货志》所述大定十三年二月"罢平、滦盐钱"等事可以窥知。所谓"罢平、滦盐钱",当即取缔"干办"盐钱和"令民自煎"制。至于大定二十一年"罢平州桩配盐课",似表明在此前后,平州曾再行"干办"和"自煎"。大定二十四年金世宗说:"先滦州诸地亦尝令民煮盐,后以不便罢之。"这表明"滦州诸地"的"干办""自煎"制又再度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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