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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代食盐业的经营体制

时间:2009-7-24 13:52:12  来源:不详
销区。在钞引法实施中,诸盐使司曾发挥过重要的作用。
  金代钞引盐法的实施推广,主要在完颜亮迁都燕京,并采纳汉臣蔡松年的方案之后。"贞元初,蔡松年为户部尚书,始复钞引法,设官置库,以造钞引。"蔡松年钞引盐法的实施要点,不妨用《金史·食货志》的两句话来概括:
  其一:"钞,合盐司簿之符;引,会司县批缴之数。"
  其二:"钞、引、公据,三者具备,然后听鬻。"
  所谓"钞合盐司簿之符",是指商人持以提货的盐钞,必须同他们购钞时登录的底簿及符契相吻合。该底簿,届时由盐司持与钞券比勘验符。所谓"引会司县批缴之数",则指商人所持的盐引,用毕须及时上缴司、县,并检核其批凿印记,会计其总数,以防隐漏不缴,挟私重用。所谓"钞引公据三者具备然后听鬻",是指盐商取得官盐运销权,必须持足三种文券:盐钞、盐引与相应之公据。
  蔡松年钞引盐法推行之初,也象当时的"交钞"钱法一样,预定"七年一厘革之"。但后来,"交钞法"罢七年厘革之限,钞引盐法也大致维持未变。
  金代盐钞引的印造和出售,主要由印造交引库与榷货务负责。印造交引库,也称为"盐钞香茶文引印造库"。该库乃贞元二年(1154)创置于中都燕京,正隆五年(1160)随榷货务一并迁往开封[①⑨]。其职能,为"掌监视、印造、勘覆诸路交钞盐引"。金代榷货务,"掌发卖给随路香茶盐钞"[②⑩]。贞元四年(1216),又置提举南京榷货司。
  金代"制钞"权归于中央,是毋庸置疑的。至于"出钞"权,则原则上归于朝廷,实际上略有灵活--譬如由中央拨予地方出售。《金史》述及此类情事,屡称"榷货务所鬻盐引","榷货务出盐引","榷货务盐引"云云[②①]。然而,某些大盐使司乃至转运司出卖钞引的事,也不乏见。譬如解盐使司,其"钞引则与陕西转运司同鬻"[②②]。这种情况,与北宋中期有些仿佛[②③]。
  金代商人购买盐钞引的手段,包括铜钱、银铤、纸币"钞"、银币"宝货"等。在某些情况下,公牒之类有价证券也可以兑买钞引。至于以粮食等实物换取盐钞引,则属于特例。这一点,与宋代排斥实物的典型钞法略有不同。
  各种买钞手段并用时,往往也有搭配比率的规定。譬如承安四年(1198)三月,"榷货务所鬻盐引",曾规定"收纳宝货与钞相半",即用"承安宝货"银币与纸币各一半,搭配买钞引。为了扩大银币的流通,随即又命"榷货务盐引,并听收宝货,附近盐司贴钱数亦许带纳。"在此之前,为了鼓励纸币的流通,宰臣亦曾献议:"以钞买盐引"者,其每贯钞可作一贯五十文使用。章宗以为这还不够优惠,下令买盐引者,每贯面值之钞币可权作一贯一百文使用[②④]。
  顺便指出,近年临潼地区发现的一批金代盐司银铤,大都錾刻有明昌元年(1190)或泰和四至七年(1204-1207)的岁月,"解盐使司"或"分治使司"名号,"盐判"签押及系衔官阶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银铤不仅铭有行人、秤子姓名,而且标出店户或客人姓名,甚至錾有"引领"姓名。其自铭铤重,大多接近于50两[②⑤]。
  临潼金代解盐银铤,与以往发现的"解盐使司入纳银"铤一样,都属于金代盐商向解盐使司购买钞引的入纳银铤。其铭文中的"店户"或"客人",当即入纳银铤的旧主。可惜有关部门将它们误断为"盐税银"。其"店户"、"客人"等也被误释为应役铸铤的银铺户。而以往发现的"解盐使司入纳银"则被误为宋代之物[②⑥]。

  三、晚金盐务的失控
  以上几种不同地区的金盐经营体制,主要是就金代前期和中期的一般情况而论;并且,即令在那一时期和地区,其盐业体制也并非都贯彻始终。前述大盐泺、肇州、广宁等地时而改行折博,以及平、滦州"干办"制的兴废,即表明了这一点。值得注意的是,金代晚期的盐业体制,又与前、中期有所不同。当蒙古军开始深入金朝腹地,各路反金义军蜂拥而起之际,金廷对某些盐区的控制,已处于松懈和瘫痪状态。这一时期的金盐体制特点,大略可以归纳如下:
  其一,在崇庆元年(1212)至贞yòu@①三年(1215)前后,金廷丧失了西京盐使司所辖的主要产盐区--昌、桓、抚州,以及北京、辽东两大盐使司所辖的辽阔盐区。
  其二,崇庆二年(1213)至贞yòu@①二年(1214),即成吉思汗率军三路南下,至完颜xún@③南迁之际,金廷基本上丧失了对宝坻、沧州两盐司辖区的控制权。贞yòu@①四年(1216),以"团结乡兵"起家的张开,"率所部复取河间府及沧、献二州十三县"。张开:"复清州"之际,并未替金廷兴复其钞引盐法,而是用帅司二百道空名宣敕自行置官,并向朝廷提出要求--"输盐易粮"。宣宗面对现实,不得不默认张开对沧、清州盐的特权,并"诏与之粮",接受其"输盐"。显而易见,这时的河北盐已由张开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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