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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政府购买的资金调拨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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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2:14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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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来所抛封桩米,约计本钱五十万贯,委无上供钱”可以截留。[3](职官42之41至42) 南宋时期,这种大开空头支票的现象愈演愈烈。朝廷三令五申必须在购买预算中落实资金,否则如何如何。如绍兴四年(1134)二月九日,“诏应今后遇有科敷及和买,监司郡守须契勘诸县实有合支钱窠名数目,方许施行。若违戾诏令,科率百姓者,监司郡守并一等科罪。”[3](食货38之16)绍兴七年(1137)九月二十二日,“明堂大礼赦:勘会应抛降之物,前后累降指挥住罢,其收买军器物料,并系朝廷酌量州军大小,各有所买分数,仍支拨可以指拟钱数收买。窃虑州郡并不依实价和买,因致科敷于民,及于数外抛科,或不即支还价钱,百端骚扰。可令提刑司觉察按劾以闻。其违戾去处,当职官重置典宪。仍许人户径诣尚书省越诉。”[3](食货38之17)实际上这些诏令根本没有多少约束力。 到后来,支用系省封桩钱物云云完全变成了中央向地方转嫁负担,只下达购买任务而分文不给的托辞。时人王炎一针见血地指出:“炎窃见湖州先准省札,日造铁甲一副。续准省札日造铁甲二副。且以二年为期,买物料、雇工匠,并令本州于系省钱内支用,岁终具夹帐备申,方行支拨用过钱贯。且系省钱,州郡所入者少,所支者多,户部所谓且于系省钱内支用者,是不欲直言不行给降,姑婉为之辞尔!”[17](卷22《上宰执(论造甲)》) 自上而下抛降的购买任务越来越多,而中央安排的购买资金却越来越少,地方负担愈益沉重。乾道九年(1173)六月,“臣僚上言:近年州郡,例皆穷匮,不能支吾。原其凋敝之因,有拣汰之军士,有添差之冗员,有指价和籴米之备偿,有纲运水脚钱之糜费,有打造岁计之铁甲,有抛买非泛之军器,有建造寨屋之陪贴,有收买竹木之科敷,有起发拣中厢禁土军弓手之用度,有教阅民兵保甲之支费。邮传交驰,使者旁午,是数十者,皆州郡之蠧,所以致阙乏之繇也。”[18](卷25下)这些购买事项,多数都是本应由中央预算拨付经费的,转嫁由地方负担,这是导致地方在执行时巧取豪夺的重要制度原因。正由于根子在中央,所以也就必然造成中央对于购买中的种种违法之弊,查处惩办不力,睁一眼闭一眼,名禁而实纵之。 综上所述,宋朝政府购买资金的调拨采取了实物运输、信用汇兑、异地结算、截留上供、动用“系省”“封桩”钱物等多种手段,并且分别表现出了实物调运的“轻赍”化,便钱汇兑和异地结算的信用化,截留上供、动用系省封桩钱物的本地化等趋势性特点。这些情况,既体现了财赋周转过程中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制度取向,也反映出宋朝的财政分配不仅在收支方面与商品货币经济联系密切,而且在调拨周转方面也较多依赖市场交换、信用制度的发展及商业资本的运营。探讨宋朝政府购买的拨款方式,对于全面系统地研究宋朝财政分配活动的内部衔接状况及其运作实态,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
参考文献: [1] 李晓.宋朝的政府购买制度[J],文史哲,2002,(3). [2] 乔幼梅.论宋代物价与货币的关系[C],国际宋史研讨会论文选集,河北大学出版社,1992. [3] 宋会要辑稿[M],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 [4]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标点本. [5] 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M],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 [6] 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 [7] 庆元条法事类[M],日本静嘉堂文库藏本. [8] 马端临.文献通考[M],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86. [9] 脱脱等.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标点本.1977. [10]欧阳修全集[M],北京:中国书店影印本,1986. [11]漆侠.宋代经济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 [12]章如愚.群书考索[M],台湾:影印四库全书本. [13]沈括.梦溪笔谈[M],北京:文物出版社影印元刊本,1975. [14]陈均.九朝编年备要[M],台湾:影印四库全书本. [15]陈傅良.止斋集[M],台湾:影印四库全书本. [16] &nbs << 上一页 [11] [12]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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