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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政府购买的资金调拨方式

时间:2009-7-24 13:52:14  来源:不详
过数十年的积累,封存于全国各地的“系省”钱物数额庞大。陈傅良说:“国家肇造之初,剥方镇专赋之弊,以天下留州钱物尽名系省,然非尽取之也。当是时,输送毋过上供,而上供未尝立额,郡置通判,以其支收之数上之计司,谓之应在,而朝廷初无封桩起发之制。自建隆至景德,四十五年矣,应在金银钱帛粮草杂物以七千一百四十八万计。在州郡不会,可谓富藏天下矣!”[15](卷19《赴桂阳军拟奏事札子第二》)
       王安石变法期间,从富国强兵的实际需要出发,主张改变宋初以来宰相无财权之现状,恢复“宰冢掌邦计”的历史传统,建立了一个新的中央财政管理体系——“朝廷封桩”。此后,原先由三司掌握的中央财政资金被一分为二,形成了两套平行的收支管理体系:一套是旧的三司(元丰改官制以后划归户部左曹)——诸路转运司——各州县长官系统;另一套系统则主要由中央的司农寺(元丰改官制以后划归户部右曹)——诸路的提举常平司、提点刑狱司、提举茶盐司等——州军通判、县丞等(即所谓仓宪倅丞)构成。在名称上,属于前者的仍称“系省”钱物,属于后者的就是所谓的“朝廷封桩”钱物。虽然这两个系统在资金收纳、管理、支配等方面有许多不同,但它们皆属于中央财政资金的性质却并无二致。朝廷封桩系统的钱物也并不都运到京师,而是大量存留在地方。[1]
     由于实际的政府购买交易活动多数并不发生于京师而在各地,因此中央在向各地下达购买指令时,关于配套资金的安排,常以指定截留当地应上供之财或者启用封存于当地的“系省”“封桩”钱物为拨款办法,其发生的开支,冲抵当地应上供之数,或者在各地上报计司的钱物帐中的“应在”部分减除。
     这两种情况的事例都很多。截留上供,例如北宋时,河北、河东、陕西三路的财赋收入很少上供,基本都留作本地购买经费。自宋仁宗时开始,为应付西北军费,又大量截留四川上供钱物。庆历元年(1041)十月,诏“陕西用兵以来,本路所入税务及内库所出、并留两川上供金帛,不可胜计。”[4](卷134)宋神宗时期陕西等地战争连绵,截留四川上供进一步经常化,并以其数冲抵中央下拨经费。如熙宁三年(1070)九月,“诏三司除在京合支用金帛外,应西川四路上供金帛及四路卖度僧牒钱所变转物,并截留陕西转运司,令相度于永兴或凤翔府桩以备边费,候见数可兑折,充将来起发往陕西银绢之数。”[4](卷215)
     动用“系省”或“封桩”钱物支付购买的事例,如熙宁六年(1073),“诏借大名府提点刑狱司封桩茶税钱八万七千缗,付河北东路都转运司籴边储。”[3](食货39之24)政和三年(1113),“提辖措置京东路坑冶司状:……一路新坑有人陈告便令措置下手开发,其所用钱本等,深恐所属不应副,乞所属以转运司系省钱物权行应副,候将来收到课利,申取朝廷指挥,依数兑还。……诏:应缘坑冶本司钱遇阙,许于常平司封桩耆户长钱内支借,余路依此,并免执奏。”[3](职官43之130至131)
     宋朝的中央财政收入来自于各地,下达的购买任务也分散于各地,因此宋朝在安排政府购买资金时,经常采取截留上供和动用本地“系省”“封桩”钱物的方式,有利于节约财赋运输费用、减少周转环节、保证购买资金及时到位,其合理性是不言而喻的。王安石就指出:“移巴蜀物就与陕西封桩,非独省蜀人输送,且可以免自京师支拨之费。”[4](卷217)
     然而,北宋后期,随着上供定额成倍成十几倍地激增,地方存留的系省封桩钱物锐减,中央下达购买任务时安排截留上供和动用系省封桩钱物为购买经费的预算,有时名实不符,无异于画饼充饥。如江西路“自崇宁行钞盐法,和买民帛率不得偿。虽朝廷命借封桩钱,而钱特空名。”[16](卷24《朝散大夫直龙图阁张公(根)行状》)宣和二年(1120)二月,“圣旨:东南六路和籴一百万石,许于六路提刑、常平司朝廷封桩钱内支拨一百万贯,余一百万贯截拨上供钱。”单从预算本身来看,并无多少问题。但实际上当地根本没有这么多的上供钱和封桩钱。如江南东路转运司报告,该路每年应上供之钱共计二十万三千九百余贯,还不够“年额”收买和“泛抛”收买的开支。这次被分配了十六万石的籴买任务,不仅“全阙上供钱截拨”,而且“提刑、提举常平司封桩钱各有占用窠名外,钱数不多,阙钱收籴。”两浙路转运司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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