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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政府购买的资金调拨方式

时间:2009-7-24 13:52:14  来源:不详
:建州龙焙监通德铜场兴发,须钱市铜,望置便钱务,听民纳钱,于浙江请领。”得到朝廷批准。[4](卷97)这是在福建接受商人纳钱,而在浙江兑还。又如宋神宗时,两广发生战争,为了筹集购买军需粮草的资金,也用便钱从江浙一带调拨。熙宁九年(1076)“诏三司令江南、两浙路封桩上供钱二十万缗,许商人入便于广南东路。”[4](卷272)
宋朝运用便钱汇兑的方式划拨政府购买资金,是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的,需要确定向资金调入地拨款的额度,并在资金调出地准备下将来兑付给商人的备付金,拨款的额度是多少,备付金的数量就是多少。如宋真宗乾兴元年(1022)三月,内藏库“出钱三十万贯下三司,许商人入便于河北,助给军费。”[4](卷98)内藏库拨给河北的这笔钱,就是由三司(一般就是主管便钱的榷货务)封存于京师,以备在资金调入地河北交纳便钱的商人前来兑现。上引宋神宗时从江浙向广东拨款二十万缗,也是先在江浙封存。
与此相应,资金调入地接纳便钱也有数量限制,不能想收多少就收多少,也就是不能超出当年或当次拨款的额度,一旦超出,就等于透支中央资金。如元丰五年(1082),户部建议规定陕西五路“其逐路籴买粮草钱,即于减罢桩还陕西见钱钞、末盐钱内随数分与逐路,令商人入便。”[4](卷329)元丰六年(1083),“陕西转运司言:乞下户部右曹,于元赐鄜延路入便钱一百万贯数内……。”[4](卷341)元丰七年(1084),“知永兴军刘庠言:昨诏许商人便钱二十万缗……。”[4](卷348)鄜延路的一百万贯、永兴军的二十万缗,就是它们某段时间里接受便钱的额度。
一般说来,确定地方接受便钱额度的权力在中央。但北宋前期,河北、河东、陕西三路的转运使也有权决定其接受便钱的额度,这大概与此时转运使较多地承担着中央派出机构的职能有关。如天圣七年(1029)十二月,“三司言:……令转运司勘会每年合销杂支见钱,除将诸色课利充备外,据的实所欠数,预先抛降与逐州军监,招客入便。……候客旅执钞到京,各随路分,支请去处,取客稳便指射。”[3](食货36之23)这种情况在北宋后期似较少见。
     各地官府在规定的额度内收纳便钱,需要发布信息,招募商人前来交纳需要汇走的现钱,这个过程称作“招商入便”。其信息发布手段,在京师是张贴告示,谓之“出榜晓示”。[3](食货37之11)估计地方上也是如此。
 




[1] 这则资料,中华书局影印本《宋会要辑稿》食货55之22录于景德元年之后,因而所谓“三年二月”似应理解为景德三年。但日野开三郎先生根据日本东洋文库抄本《宋会要·食货》第五五册“榷货务”作“至道三年二月”,见其《東洋史学論集》第5卷第18页、第31页,(東京)三一書房,1983年版。不知孰是,备考。
四、异地结算的信用化
                                
    与便钱汇兑一样,异地结算也属于信用性的商业手段。宋政府主要在购买粮草等大宗物资时运用异地结算的方式,当时有一个专门名词谓之“便籴”。其具体做法是,政府于某地向商人购买粮草后,先付给交引,商人再持交引到指定的其他地区,兑换成钱币或者茶盐香药等物。
与当场交割、钱货两的交易方式相比,异地结算最突出的特点有二:其一,交货和付款既不在同一地点,亦非同一时间;其二,将此地购买与彼地结算联系起来的,是政府签发的信用凭证——交引(或曰“钞引”、“交钞”)。这样,政府购买资金尽管也并未实际运到采购地点,交易活动照例能够进行。整个过程颇似便钱汇兑,“便籴”之名或许正来源于此。所不同者只在于,便钱汇兑的情况下,信用凭证联系的两端都是钱币;而在异地结算的情况下,信用凭证的一端是政府购买的商品,另一端是用于结算的钱物。这种方式进一步反映了宋朝信用制度的复杂化和高级化,非常值得重视。
    北宋时期,采取异地结算方式的购买地点主要集中在河北、河东、陕西沿边三路,汴京也有,但业务量相对少些,不像沿边那样经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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