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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政府购买的资金调拨方式

时间:2009-7-24 13:52:14  来源:不详
年,置便钱务,令商人入钱者诣务陈牒,即日辇致左藏库,给以券,仍敕诸州俟商人赍券至,即如其数给之,自是无复留滞。”[4](卷85)
后来,隶属于三司的京师榷货务成为中央唯一的官办便钱机构。此事最晚发生于宋真宗景德三年(1006)。《宋会要辑稿》食货55之22载:
    三年二月诏:客旅见钱往州军使用者,止约赴榷货务便纳,不得私下
便换。如违,许人陈告,依漏税条抽罚后,重罪之。仍令开封府出榜晓谕,
其诸城门鏁不得私放出见钱。[1]
宋朝之所以改由京师榷货务经办便钱业务,其出发点就在于榷货务是为政府购买提供异地结算的核心机构,它既掌握着茶盐香矾等禁榷物资的专卖经营收入,又接受商人入纳的便钱,进行结算时资金将更为充裕更有保证。这之后,除了天禧年间建州一度设立过地方性便钱务,[4](卷97)文献中已见不到京师便钱务的活动记载,大概在有关业务移交给榷货务之后,京师便钱务作为机构也不存在了。
地方一级承担便钱职责的机关主要是州军,具体的出纳机构是州军所设的“军资库”。这是因为州军是宋朝具体经办地方财务的中心,负责征集赋税课利,实施财赋上供,代管中央封桩,并以中央拨留的钱物应付地方各类开支,在地方上属于一个正式的和完整的财政级别。[6](第二章《州军财政制度》)所以每当宋政府强调要保证便钱票据的兑现,其责任对象往往是州军。如宋太祖设立便钱务时,就要求“诸州俟商人赍券至,即如其数给之。”宋真宗大中祥符五年(1012),又有诏令重申:“商旅自京便钱至诸州者,所在即给付,无得稽滯。”[4](卷79)便钱业务是州军财政收支的重要内容。如州军定期上报给转运司的“诸州申钱帛状”中,有“支破”一项,其中单立一小项,谓:“还客人钞钱若干(具人等)纳公据若干道,帐头连粘(如从别物折还,具所折物熟价例)。”[7](卷37)若用朝廷封桩系统的封桩阙额禁军钱兑现便钱的,要记于“封桩禁军阙额请给帐”中,定期上报给路的提点刑狱司。该帐关于“支破”便钱的记帐内容是:“还客人入便钱若干,据某姓名执到某年月日某处某字号公据,并准递牒合同各计若干道,连粘在前(有加饶者与正钱各项开立)。”[7](卷31)这些报帐式样对州军办理便钱业务提出了非常具体而细致的要求。
宋政府兴办便钱汇兑事业,以信用交易取代实物运输,其根本出发点就是为财政分配服务,尤其是为了低成本地将各地上供财赋吸纳到京师。因为商人在京师把现钱交给榷货务,而到地方州军取钱,就等于将地方的现钱转移到了京师,正如沈括所说:“四方上太府钱,募民入资太府,持券以受钱于外州,以省转送之费。”[4](卷280引沈括《自志》。按榷货务后来隶属于太府寺,故沈括所言“太府”应就是榷货务。)所以在征调上供财赋时,宋政府往往把便钱汇兑当作首选办法,而把纲运作为备用措施,例如各地上供内藏库系统的现钱收入时就是这样处理:
    诸内藏库年额紬绢折纳到见钱,于要便处桩管,转运提点刑狱司每季
具数报库及尚书户部。其封桩处及转运司承榷货务报入便不尽,或年内无
人纳便,即计纲起发。[7](卷30)
明确规定只有当便钱汇兑输送不完时,才采取纲运之法。宋哲宗元祐三年(1088),诏令将涉及几乎所有南方地区的朝廷封桩钱物征调进京时,也是主要利用便钱汇兑:“诏:江南东西、荆湖南北、福建、成都府、梓、利、夔路元祐二年已前封桩钱物,召人入便,或计置金帛,发赴元祐库。”[3](食货52之16)计置金帛就是将笨重的现钱买成便于运输的金帛之类的“轻赍”,与便钱汇兑相比,它是第二位的。
为了保证部分上供财赋通过便钱输送,宋政府还专门规定了京师榷货务每年必须完成的便钱业务量,并据之作为考核相关官吏勤惰的标准。宋真宗天禧元年(1017),根据三司的建议规定:“榷货务入便钱物,取大中祥符七年收钱二百六十一万余贯,立为祖额,每年比较申奏,如有亏少,干系官吏等依条科罚。”[3](食货36之13、食货55之24)大量资料表明,将地方上供财赋汇往京师,确是便钱制度的首要功能。其性质如同向京师漕运实物一样,也理应属于政府购买资金调拨的重要组成部分。
便钱汇兑并非只能单向进行,在地方州县入纳现钱到京师取钱,就等于把京师的财政资金拨到了地方,而州与州、路与路之间的便钱往来,也具有同样的效果。因此便钱汇兑也是中央向地方拨款、以及地方与地方之间调动购买资金的重要手段。如吕惠卿就说:“熙宁、元丰间,遇有边事,许诸色人于边上入便钱,却于在京、向南请领,仍支与加抬及脚乘钱,不记其数。”[4](卷512)文中的“向南”就是南方州军。地方与地方之间用便钱调拨购买资金的其他事例。如宋真宗天禧五年(1021),“福建转运使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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