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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政府购买的资金调拨方式

时间:2009-7-24 13:52:14  来源:不详
钱之外增加一项盐。其目的就是增加交引兑换物品的种类和数量,以便解决虚估泛滥造成的茶叶量少不足以偿的问题。二是明令限制虚估率,减少交引发行量。如景德二年(1005),盐铁副使林特等根据距离远近、交通难易等,统一制定各地虚估比率:凡入中粮草实值五十千者,河北缘边给一百一十贯实茶,次边给一百五贯;陕西缘边给一百一十五贯,次边给一百一十贯,依次类推。三是低价回收交引。如大中祥符七年(1014),“依市人所买例,每百千,有加抬者,官给十二千;无者,官给十一千,收市之。”[3](食货36之11)天禧五年(1021),“陕西交引益贱,京师才直五千,有司惜其费茶,于是出内藏钱五十万贯……于京城市而毁之。”[4](卷97)四是用一些陈旧积压的杂物凑数支偿。如宋哲宗时因西北战事频仍,政府大量赊籴粮草,签发的钞引也有许多长期拖欠不能兑现。直到宋徽宗即位,蔡京当宰相时,仍有“巨商六七辈负官钞至庭下,投牒索价。……合三百七十万缗不能偿者。”蔡京“因创行打套折钞之法,命官划刷诸司库务故弊之物若幕帟、漆器、牙礼、锦缎之属,及粗细色香,皆入套为钱,其直若干,等立字号而支焉。”[14](卷26)
宋政府的这些措施,多半存在着既要尽量兑现交引,又要极力减少政府开支的矛盾,因而许多办法实际上都是在长期拖欠之后,又克扣了相当的应付货款。长期大量拖欠,无疑造成了宋政府的信用危机,就连昏聩的宋徽宗都“戚然曰:辱国!”[14](卷26)认为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总体上看,北宋便籴制度中一方面经常存在交引不能完全兑现的问题,使政府信用大打折扣;另一方面,政府对于因此形成的国家债务还是能够认帐的,一般能够千方百计予以解决。完全赖帐、分文不给的情况似乎比较少见。
第五,通过改革使异地结算制度有所完善。
    宋政府对异地结算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比较注意解决,通过局部改革简化了部分手续,减少了中间环节。
北宋前期,商人在沿边入中粮草得到交引后要在京师兑换成钱物,至少必须经过交引铺作保、三司验符、榷货务付款等三道程序;如果要到外地州军提取茶盐或钱币等,还必须在三司验符后,再经京师榷货务进行批转,“翻换”交引。规定交引铺作保,“商客将沿边入中粮草交引赴京请钱,榷货务须得交引铺户为保识方许通下,”[3](食货36之11)主要是为了防止有人伪造钞引冒领官钱。但交引铺往往利用担保权邀难商人,勒索钱财,或压价贱买交引,扰乱交引市场,弊病很多。宋仁宗景祐三年(1051)罢废此制,“命商持券径趣榷货务,验实,立偿之钱。”[4](卷118)这个程序被简化掉了。
三司验符的目的也是为了防止伪券冒领,其做法是将商人交来的交引与沿边市籴购买机构签发的存根进行核对,两者吻合后才批到榷货务取钱或“翻换”。宋政府先是要求三司官吏加快查验速度,缩短手续期限,如天圣四年(1026),“三司言:河北、陕西等路州军客人入纳籴买粮草交引,自前客人赉到文钞,赴省投下翻换正勾文贴,元限十日点算行遣发放。伏缘日限数多,恐有住滞。今欲减定日限,前部限五日点勘行遣,押印送勾院,即限两日对勘,书押发放。从之。”[3](食货39之12)景祐三年(1051),仍因难以从根本上杜绝三司官吏的稽留之弊,干脆废除了三司验符之权,查验核对业务改由榷货务负责。
起初,河北、陕西等地的入中者如果希望兑换解盐,也必须携带交引先到京师验符、“翻换”。“自因河北缺钱银粮草,许客人只就彼入中,赉文抄赴京翻换省帖下本务,支给解盐。又因陕西许客人〔入〕中粮草,取客从便算射茶盐交引,算解盐者亦从本务翻换支给交引,赴两池请盐。”生产解盐的解州、安邑,在今山西省运城附近。河北的入中者到解州取盐,途中可以先经过汴京,尚不算绕路。陕西的入中者就麻烦了,他们必须越过解州,继续向东走几百里路,到汴京办理有关手续后,再返回解州取盐。这显然是极不合理,也无必要,徒然增加商人的经营成本、延缓周转速度。

五、截留上供与支用“系省”“封桩”钱物的本地化
     
     如果说,便钱汇兑和异地结算的作用都是利用信用手段避免了资金的实际运输,那么,截留上供与支用“系省”“封桩”钱物,也是政府购买资金调拨时避免或减少实际运输而保证资金及时到位的常用办法。
     在宋朝,属于中央财政的资金,其空间存在形式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按照“年额”等要求上供到京师的,再一种是存留于地方的。因此中央财政资金的实质并不在于这些财赋存在于哪个地方,而在于其所有权和支配权属于中央。故存留于各地的资金称为“系省”。北宋前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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