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窥;有积于场圃囤仓,直虽轻而众以为富;有流通蕃息之货,数虽寡而计日收赢;有庐舍器用之资,价虽高而终岁无利。如此之比,其流实繁……”已大致反映出两税法之后计算民户资产、评定户等的繁难。类似论说,宋人尤多。梁太济先生对此有精详研究,参其《宋代家业钱的估算内容及其演变》,载《宋辽金史论丛》第二辑,中华书局1991年版,今据氏著《两宋阶级关系的若干问题》,河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另参阅王曾瑜先生《宋朝划分乡村五等户的财产标准》,载《宋史研究论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并《宋朝乡村赋役摊派方式的多样化》,载《晋阳学刊》1987年第1期。
⑤ 本处参考了王棣先生《从乡司地位变化看宋代乡村管理体制的转变》(载《中国史研究》2000年第1期)、《宋代乡里两级制度质疑》(载《历史研究》1999年第4期)两文中的部分研究。
⑥ 《旧唐书》卷——八《杨炎传》,第3421页。
⑦ 参见先师漆侠先生《王安石变法》(增订本),河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1—42页。朱瑞熙先生《宋代社会研究》,中州书画社1983年版,第38—43页。陈明光先生《唐朝两税预算形式与封建人身依附关系》,见氏著《汉唐财政史论》,岳麓书社2003年版。
问题日益突出,而且也进一步给评定乡村民户的户等、征收赋税等带来了难度。由于宋代田产、户等以及其他家产的变动是极其频繁的,有限的人手难以胜任评定户等、征派赋役等繁难的工作,所以,在基层社会管理中,不但要增加乡村社会治安人员,而且也往往差派他们承担催税的任务。第四,乡役人数的变化,也是与宋朝社会经济发展,人口增长等,尤其是与财政收支状况密切相关的。自宋仁宗朝以来,三冗三费和积贫积弱、边境等问题就日益突出出来,此后,赵宋朝廷就陷入了财政上人不敷出的窘局。疆域大为缩减的南宋更是如此,国家财政也更显窘迫,地方州县财政同样日益匮乏①。既然国家允许土地私有,并确定根据产业的多少缴纳赋税,那么,具有这样或那样背景的形势户官户、豪强民户就会想方设法隐瞒田产,贫穷不能自存的民户则只能蔽身于形势户,诡名挟户(隐户)、诡名寄产、诡名挟佃等现象也就随之出现,并成为宋朝一大社会痼瘤②。总而言之,对于赵宋王朝来说,其所要求于乡役人者,最主要的有两点:第一,及时、足额完成税收任务,以保证国家财政的正常运行;第二,保证基层社会秩序的安定。为了应对上述各种压力和社会变动,就需要向乡村民户征收尽可能多的赋税,以保证国家财政的运转。国家赋税本已沉重,而这些官无俸给的地方吏役还会对民户有更多的侵剥,这就导致乡村民户负担的增重。剥削量的增加,无疑又会引起民众各种方式的反抗,一些铤而走险者就时不时地对地方政府构成威胁。随着财政税收和乡村治安管理问题的突出,如何避免中唐五代以来基层社会失控等问题,并进一步加强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从税收和治安两个方面,加派替政府管理广土众民的乡役人员,也就成为宋神宗和王安石们治理国家的要务了,有关乡役问题自然也就引起了此后宋朝君臣更多的关注。顺应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于是,在这一时期,乡役人数也就发生了数量上的较大增长。宋代乡役人数的增长,其社会作用固应重视,然社会影响也不容忽视。另外,这一增长从某些方面也显现出国家权力向基层社会延伸的趋势,但是,考诸于两宋社会之史实,我们认为,从根本上说,这一趋向并非宋王朝政治制度的治理理念所在,而是从保证国家财政和政权稳定的角度,所转化出的一种统治意向。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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