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每里置正一人(若山谷阻险,地远人稀之处,听随便量置),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在田野者为村,别置村正一人。其村满百家,增置一人,掌同坊正。其村居如[不]满十家者,隶人大村,不须别置村正……”②则反映出中唐以前乡村管理体制的状况。与宋朝并存二百多年的金朝(公元1015—1234年),也大致沿袭上述隋唐两朝的乡村之制。其500户中所设管理人数,一乡五里在6人左右;村正的设置,似乎只在少于10户的村落才能设置一人,而具体人数设置却难以确定,但考虑到平原与山区的区别,以及古代人口较少,并且为了合力耕作和共御盗贼,一般在平原聚族而居的村落,人户稍多,则村正人数较少;偏僻山区、湖泊的居民,则多散居各地,一乡所设,应该稍多。中唐以后,乡里制度发生了一些变化。唐后期的乡村管理体制中,则在原有设置的基础上又出现了“书手”等役名,五代时期则又出现了“耆长”、“三大户”等。这时,乡村管理人员较此前大致已有所增加③。上述似乎可以表明,乡村管理人员是逐渐增加的:北宋前期,乡村社会中还没有大量增加管理人手,直到熙丰之后,才出现了大量增加的现象。由唐朝初期500户中仅设10人左右(唐后期设置数量上的变化情况,现存文献并无更为明晰的记载),到宋神宗朝以后,每500户中多达120人左右,乡役人数增加了数倍之多,这一变化是极其显著的。
三
由唐人宋,特别是在宋神宗朝以后,乡村社会中何以出现乡役人数大幅增长这一现象,其中是否蕴涵有唐宋之际社会变革、国家权力极欲渗透到基层社会,以强化政府对乡村的治理等史实④,及其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等,又可以申述并印证哪些史实,尚有待进一步探索。下面,谨从唐宋社会经济变革的角度,稍加探索。
唐中叶以来,江南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较快,随着两税法的实行,改变了过去乡村赋税征收的体制,与此同时,民户有了更多流动的自由,且逐渐为社会所接受。因事设职是行政管理体制中惯常的道理。为了适应社会和经济领域的变化,势必要求乡村社会管理体制的适时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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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魏征:《隋书》卷二《高祖纪》,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32页。
② 杜佑:《通典》卷三《食货三》,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62—63页。依同书第68页王永兴先生所做校勘记云“其村居如满十家者求人大村,疑‘如’下脱‘不’字。这一推断,颇有道理。
③ 李锦绣先生从地方财政的角度,探讨了唐朝后期州县乡村胥吏的增加及其作用,见其《唐代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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