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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乡役人数变化考述

时间:2009-7-24 13:52:25  来源:不详
史料,则反映出熙丰之后乡役人数增加的情况。如前揭绍兴五年时胡舜陟就说,自从章惇、蔡京等将经过他们改造的募役法推行于东南地区,“以二百五十家为保,差五十小保长、十大保长、一保正、一保副,号为一都”。这样一来,“今保甲于一乡之中有二十保正副,有数百人大小保长,不若耆长、壮丁之法为宽”⑤。而在绍兴七年(公元1137年)时,知常州郑作肃说:“一都之内,当执役者,都副保正凡二人,大保长凡十人,小保长凡五十人。”⑥据上所述,“以一都计之,则废农业者六十人”⑦,反映出乡役人数的增长变化情况。换言之,这些史料与熙宁八年的制度规定是一致的。南宋人舒璘以徽州歙县为例,论说南宋役法弊病云:该“县三十七都,每都税[长]二人,则一税不过七十四人,转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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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宋会要》兵二之五;《长编》卷二一八,熙宁三年十二月乙丑;卷二四八,熙宁六年十一月戊午。而揆诸中国传统社会之实情,在血缘和地缘关系紧密交织、聚族而居和亲善友邻的乡土社会中,以5户为一单位,设置小保长催税一事,能否真正贯彻到实际之中,或者说,小保长在多大程度上能够符合制度制定者的治理理念,通过现存史料还很难加以说明。关于南宋保甲制的编制,可见《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二一《论差役利害状》(《朱熹集》,四川教育出版社1997年点校本,第866—867页)、《宋会要》食货六五之一○一载乾道九年十二月详定一司敕令所修立法条等。

    ②  《长编》卷二六三,熙宁八年闰四月乙巳条载:“诸县有保甲处已罢户长、壮丁,其并耆长罢之。以罢耆壮钱募承帖人,每一都保二人,隶保正,主承受本保文字。乡村每主户十至三十轮保丁一充甲头,主催租税、常平、免役钱,一税一替……凡盗贼、斗殴、烟火、桥道等事,责都副保正、大保长管勾。都副保正视旧耆长,大保长视旧壮丁法。未有保甲处,编排毕准此。”

    ③  《宋史》卷一七八《食货上六·役法下》,第4329页。

    ④  如《宋会要》食货一四之四七至四八并六五之一○一载绍兴五年四月十六日朝廷敕旨云:“于‘大保’字下添‘通’字,‘选保’字下删去‘长’字。及绍兴九年四月四日敕旨,于‘都保’字下添‘通’字,‘选’字下改‘大’字为‘都’字,‘保’字下删去‘长’字。自此差役极便。绍兴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申明……故有是命。”类似更改,似都无害于熙宁八年之制的宏旨。

    ⑤  《宋会要》食货六六之七七;六五之八二同,《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九六,绍兴五年十二月丙午记事。而据《宋会要》食货六六之二一载淳熙元年三月五日臣僚言“诸路州县,一都之内,保正凡二,而保长凡八。”同前六六之二六载绍熙二年八月十七日太常少卿张叔椿言:“夫有乡则有都,有都则有保。一都二年用保正副二人,一都十保,一保夏秋二税用保长二人。二年之间,为税长者四十人。保正副之数少则上中户为之而有余,保长之数多则中下户为之而不足。州县之间,始以保正副之歇役者俾充保长,不理役次,固有朝辞保长之役,而暮受保正之帖者,而上中户俱受其困矣……”陈傅良《止斋先生文集》卷二一《转对论役法札子》引绍圣二年二月详定所言:“乡村每一都保,保正副外,大保长八人。”似有身为保正副而兼任同都保内大小保长者,则一都之中,乡役总数为50人,如此,则一都役人比熙宁之制少12人。近见杨宇勋先生《取民与养民:南宋的财政收支与官民互动》(台北,台湾师范大学历史研究所集刊之31,2003年6月版,第267页注释)亦有相似的疑问。两宋是否皆然,当再详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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