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影印本(下同)。
② 《宋会要》兵二之五;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二一八,熙宁三年十二月乙丑,中华书局点校本;脱脱等:《宋史》卷一九二《兵志六》,中华书局1985年版。
③ 陈耆卿:《嘉定赤城志》卷一七《吏役门》,中华书局1990年“宋元方志丛刊”影印本;陈傅良:《止斋先生文集》卷二一《转对论役法札子》,《四部丛刊初编》本。勾勒上述役法变化的已有研究如黄繁光先生《宋代民户的职役负担》(台湾中国文化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980年。承蒙黄教授慨赠大作,谨此致谢),先师漆侠先生《宋代经济史》(第11章,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等。有关“兼差制”则参前揭Brian E.Mcknigh所著之第四章。
④ 《宋史》卷一七七《食货上五·役法上》,第4299、4295页。
⑤ 参见王曾瑜先生《宋朝的吏户》,载《新史学》第四卷第一期,1993年3月;并其《宋朝阶级结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301—309页,第333—346页。
二
北宋前期的里正、户长、乡书手和耆长、壮丁等乡役的设置,现存史料几乎没有具体人数设置的记载。但是,依据当时设置名目和士大夫的一些议论,可知这一时期大致的设员情况。天圣八年(公元1030年)七月,范仲淹在一道奏疏中反映河中府河西县“主户一千九百,内八百馀户属乡村,本县尚差公吏三百四十人,内一百九十五人于乡村差到”①。所谓“乡村差到”,应指乡役人。按上述数字,河西县主户中平均每4—5户就轮差乡役一人,但其中并不包括乡村客户在内,这与后来保甲法中“通主、客[户]为之”②所算出的比例是有差距的。皇祐四年(公元1052年)十一月时,李觏云:“今夫大乡或二、三千户,小者亦数百户。与其使耆、壮三五人出泉,孰若使一乡千百户出力?”③其中的乡役人数并不确切。同样,至和二年(公元1055年)文彦博有“比近三两乡合差一里正”④的建议;熙宁年间,司马光曾说“向者每乡止有里正一人”⑤,均未提及其他乡役。元丰五年(公元1082年),提举江南西路常平等事刘谊言在上奏中说,先前“五等之有差役,一乡不过十人,其次七八人,在公者少而安居者多矣”⑥。南宋绍兴五年(公元1135年)十二月,知靖江府胡舜陟说:“……若祖宗时,于人户第一、第二等差耆长,第四、第五等差壮丁,一乡差役不过二人而已。今保甲于一乡之中有二十保正副,有数百人大小保长……”⑦只说此前一乡之中有差役二人,是未将户长等负责税收的役人计算在内,但这则资料同样反映出这一史实,即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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