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以前乡役人数是比较少的。根据以上文献中仅存的吉光片羽,大致可以作出这样的推断,即熙丰前,乡村中一乡⑧的乡役人员大致在10人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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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范仲淹:《范文正公集·范文正公年谱》,《四部丛刊初编》本。
② 《长编》卷二一八,熙宁三年十二月乙丑载司农寺定“畿县保甲条例”,第5297页。需要强调的是,担任保正长者须是主户。
③ 李觏:《直讲李先生集》卷二八《寄上孙安抚书》,《四部丛刊初编》本。
④ 文彦博:《潞公文集》卷一七《奏理(里)正衙前事》,台北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986年版。
⑤ 司马光:《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三八《衙前札子》,《四部丛刊初编》本。
⑥ 《长编》卷三二四,元丰五年三月乙酉。
⑦ 《宋会要》食货六六之七七并六五之八二(靖江,一作静江,误);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九六与前引《宋会要》的记载相同,台北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986年版(下同)。
⑧ 按宋初以来,职役制度沿袭唐五代旧制,王安石变法初期,仍然设置一都管辖范围为500户,与唐一乡之制相当。因此前并无相关变化的记载,故此处暂按一乡500户计。日本学者河上光一也推测,这时乡役的推行是以100户左右为单元的,合于唐朝一里百户之制,参见其《宋初的里正、户长、耆长》一文,载于《东洋学报》第34号,1952年。
宋神宗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的保甲法规定,以乡村中相邻近的每10户为一小保,设小保长一人;以50户为一大保,设大保长一人;以500户为一都保,设都副保正二人。不久,又改为以每5户为一小保,设小保长一人;以25户为一大保,设大保长一人;以250户为一都保,设都副保正二人①。到熙宁八年(公元1075年)时,已有保甲法混同于乡役法的记载②。另据“元丰本制”云:“一都之内,役者十人,副正之外,八保各差一大[保]长。今若常轮二太长分催十保税租、常平钱物,一税一替,则自不必更轮保丁充甲头矣。”③朝廷的诏令和现存南宋地方志中所载的有关规定,也与上述熙宁八年之制大体相同,惟北宋后期、南宋前期还有一些细微的变化④。
现存南宋时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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