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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乡役人数变化考述

时间:2009-7-24 13:52:25  来源:不详
中既可以发现前后乡役人数的增加,也可发现其中的人数设定并非十分严格。这或许既与中国传统社会构成中,国家对于地方的控制,越到基层,管理机制的控制力就越显松弛的特点有关,似也与王安石等在制订保甲法之初,就有因地制宜的规定有关①,即各地可以因民户多少以及“其风俗利害,各有不同去处”②等因素,而确定都保、大小保的具体设定。

 

通过上面的两个表格,还可以发现,宋神宗熙丰以后,福建路等地乡役人数大幅度增长的史实。这相对于北宋初期而言,增长数量确实是比较大的。虽然现存史料仅江浙、福建等地的记载较为详备,其他地区的相关史料却相对缺乏,但是,参照熙宁八年的朝廷诏令,南宋时期朝廷的屡次诏敕以及各地官员的反映,大致可以说,北宋熙丰后、整个南宋时期比熙丰之前乡役人数的增加,应是一个不争的史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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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长编》卷二四八,熙宁六年十一月戊午条载朝廷准司农寺奏请:“……但及二百户以上,并为一都保,其正、长人数且令依旧。即户不及二百者,各随近便,并隶别保。诸路依此。”并《宋史》卷一七七《食货上五》,第4300页。

    ②  《宋会要》食货六五之八二,绍兴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广东转运常平司据知平江府长洲(一作常州,误)县丞吕希常陈请。据史料记载,各地还出现了如下现象:如《宋会要》兵二之二○载元丰四年正月判尚书兵部蒲宗孟言:“开封……十大保为一都保,保外别立副都保正各一人,及二小保以上亦立大保长一人,五小保以上亦立都保正一人,不及者,就近附别保。隔绝不可附者,二小保亦置大保长一人,四保亦置保正一人。”又《宋会要》食货六五之八八载绍兴二十六年正月十日权知复州章焘言:“湖北、京西州县有户口稀少去处,其都分名额悉无改并,每遇都副保正阙,官司依旧随都选差,则是频并。欲乞今后每一都人户若不及五大保处,即合并接邻近都分人户通行选差都保正一人……候人户各及一都之数日,仍旧选差。”得到朝廷的允许。又,《宋会要》食货六五之九○载绍兴二十七年十二月四日,朝廷也批准了处州遂昌县丞黄揩的奏请“……兼契勘州县差募保正副,依法系以十大保为一都保,二百五十家内通选材勇物力最高二人充应,缘州县乡村内上户稀少,地理窄狭,并有不及一都人户去处,致差役频并。今看详,欲下诸路常平司行下所部州县,委当职官将都保比近地里窄狭,人烟稀少并不及十大保去处并为一都差选,仍不得将隔都及三都并为一保,如内有都分人烟繁盛,山川隔远,更不须拨并。其并过都分,从本司保明供申……”再如《宋会要》食货六五之一○一载乾道九年十二月时,详定一司敕令所修立下条云“……诸村疃五家相比为一小保,选保内有心力者一人为保长;五保为一大保,通选保内物力高者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通选都保内有行止、财勇物力最高者二人为都副保正。余及三保者亦置大保长一人,及五大保者置都保正一人。若不及,即小保附大保,大保附都保”;以及宋金边界地区因民户稀少而合并都保等等相关记载。另,在狭都户贫处,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二一《论差役利害状》还有以下的议论:“其狭都十大保长内,有物力低小之家,即令诸县每年夏税起催前一月,逐都一并轮差物力最高人户四名充户长”。据《朱嘉集》,第866—867页。

 

上溯隋唐,我们再看有宋之前乡村管理体制中设员的情况。隋朝开皇九年(公元589年)二月,隋高祖的诏制云:“五百家为乡,正一人;百家为里,长一人。”①杜佑《通典》卷三《食货三·乡党》载:“大唐令:诸户以百户为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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