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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乡役人数变化考述

时间:2009-7-24 13:52:25  来源:不详
年版),佐竹靖彦《宋代乡村制度的形成过程》(《东洋史研究》25之3,1966年),柳田节子《宋乡村制的研究》(创文社1986年版)等也多有研究。

 

 

两宋乡役制度前后变化很大。《宋史·食货志·役法上》载:宋初,循唐五代旧制,在乡村中设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设耆长、壮丁“逐捕盗贼”,都是轮流差派(即所谓之差役)乡村民户中较富有的第一、二或第三等主户承担。开宝七年(公元974年),诏令“废乡,分为管,置户长主纳赋,耆长主盗贼词讼”①。此外,三年一次攒造户等簿,也由耆长、户长和乡书手共同承担。宋仁宗至和二年(公元1055年)四月,诏令废除里正衙前,里正也随之废除。宋神宗朝,王安石变法改革,先后推出募役法(或称雇役法、免役法)和保甲法等。保甲法之设,最初意在部分恢复府兵制,减省养兵费用,增强军队候补者的战斗力,并藉以加强地方社会的治安管理②。然而,熙丰后期却逐渐与乡役法混同为一了。这主要表现为以都副保正、承帖人取代耆长、壮丁逐捕盗贼,以大小保长或催税甲头取代户长等负责催纳赋税。自此,都副保正、大小保长、甲头等也就相应地转化为乡役人。两宋乡役之制,虽然因时因地而有所差异,但是,北宋后期直至南宋时期,就大多数地区而言,或是在役名上差派原来的户长、耆长等(乡书手则于元丰前后上升为县役),或是以都副保正、大小保长、承帖人及催税甲头承担乡役之责。虽此后又有元祐改制、绍述之变等反复,但是,北宋晚期和南宋时期,各地多以后者为主。此外,在南宋一些地方(如福建路)还有所谓“兼差”之制③。

 

赵宋王朝给乡役人所设定的社会角色是“民”,是“庶人在官者”,是国家用来“役出于民”、以民治民的吏民④,其身份并非是“官”。在贵官贱吏的宋朝,乡役人并非由中央直接任命,其社会地位很低,除王安石变法时外,一般情况下,官方也不支付任何报酬,他们没有固定的办公衙门,更没有国家权力象征的官府印信,所以不能构成一级政权。对于广大应役的乡村主户中的上户而言,尚有充役为吏的某些好处,而对于乡村中下等主户甚至部分客户而言,却往往成为自家一项沉重的负担。⑤但是,宋代乡役人却又是介于国家和乡村社会之间、官与民之间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社会群体。他们处于国家权力的“神经末梢”,在填补县政和乡治之间“权力空隙”的诸多方面,起着极为关键的中介性枢纽作用。国家政令,大凡须由州县政府转交于乡役人,方能最终落实于乡间;而民生民瘼,也大都经由他们上达于州县乃至朝廷。国家对于广土众民的控制、乡村社会秩序的维护,尤其是政府敛于民间的各种财赋,也端赖于他们的运作和努力,国家机器方得以正常有效地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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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徐松:《宋会要辑稿》(以下简称《宋会要》)职官四八之二五,中华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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