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收藏 | 社会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教案试题 >> 历史论文 >> 正文
“正家之法”与赵宋的“
事不孤起,必有其邻:蒙
晚清中国对西洋医学的社
中国留学生与辛亥革命后
解放前苏维埃区域的社会
南宋议和杂谈
秦汉的社会经济形态:奴
李椿年與南宋土地經界
南宋时期福建经济的地域
南宋移民与江南城镇市场
最新热门    
 
南宋的社倉

时间:2009-7-24 13:52:39  来源:不详
第四,政府在社倉組織中所任角色增强。社倉以一種民間組織的姿態出現於南宋,彌補官方倉儲制度的缺陷,然而自朱熹創設崇安社倉以來,便没有完全擺脱和政府的關係,例如運用保甲組織編排保簿、轉達貸放交纳時間、察覺偽冒,而保甲組織則由縣尉控制,[29]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8]  見拙作《南宋的農村經濟》第五章第一節。

    [29]  《朱文公文集》卷九九《社倉事目》:“一、逐年十二月,分委諸部社首保正副,將舊保簿重行編排。”“一、申府差官訖,一面出榜,排定日分,分都支散,曉示人户,各依日限,具狀結保,正身赴倉請米,仍仰社首、保正副、隊長、大保長,並各赴倉,識認面目,照對保簿,如無偽冒重疊,即與簽押保明。”“一、申府差官訖,即一面出榜,排定日分,分都交納,仰社首、隊長告報保頭,保頭告報人户,遞相糾率,造一色乾硬糙米,具狀赴倉交納。”“一、社倉支貸交收米斛,合係社首、保正副告報隊長、保長,隊長、保長告報人户。如闕隊長,許人户就社倉陳說,告報社首,依公差補,如闕社首,即申尉司定差。”按保正副、隊長、保長都是南宋保甲組織中的職稱,社首當即是南宋保甲組織中的隅總或總首。尉司即指縣尉。

 

又如貸斂和財務都請縣府派官員監察,[30]而貸本也出自常平米。雖然如此,發動和主持之權仍然操在鄉里士人的手中。而朱熹在推廣社倉的奏疏中,請求政府以常平米支援社倉的貸本,同時申明“其不願置立去處,官司不得抑勒”,朝廷詔書中也强調“任從民便”(詳第三節)。可見南宋政府最初的意願,是由民間自行組織,政府僅在貸本來源上給予支持。可是自從詔書頒佈之後,許多地方社倉的設立,並非由鄉里士人主動請求政府提供貸本,而是由地方政府積極地負起責任,或支借米穀,或節縮經費,致力於社倉貸本的建立,然後再敦請鄉里士人出來主持管理,而地方官有行政權,又有籌集經費的能力,往往能以一人之力而創設許多社倉,為鄉里士人的能力所不及。[31]因此地方政府雖然不參預社倉的主持管理,可是對設置社倉所提供的力量卻已遠較當初的構想為大。此後由於民間經營社倉發生種種弊端,於是導致地方政府進一步插手社倉的管理。民間經營社倉的弊端,往往出於主持人循私,貸予個人的親戚、幹僕或佃户,形勢大家也因缘詭名借貸,鄉民反而不蒙其利,循私的結果,又造成貸而不輸,虧損倉本。[32]因此真德秀在潭州以官米設置社倉,便針對這一弊端加以改革。《真文忠公文集》卷一○《申尚書省乞撥和糴米及回糴馬穀狀》:

諸處社倉敗壞之由,蓋缘其始,多是勸諭士民出本,因令管幹,往往視為已物,官司亦一切付之,不加考察,且無更替之期,安得不滋弊聿。某今來所置諸縣社倉百餘所,一切從官司出本,選擇佐官,分任出納,鄉士之主執者不得獨專其權,兼令二年一替。 

可知此後潭州地方政府對於社倉的出纳不僅限於監督的地位,而是分派官員和鄉里士人共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上一页  [11] [12] [13] 下一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